如何确定房屋质量保修期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08:34:20 301 人看过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修的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交货之日起计算。

商品房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建设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中规定的保修期;低于规定确定的最低保修期的,保修期为: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不得少于施工单位向施工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中规定的保修期。

对于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损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第十一条保修期满后,建设单位或者房屋所有人应当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未按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三条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责任方承担。第十四条在质量保证期内,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向建设单位要求赔偿。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方追偿。第十五条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商品房的保修,还应当执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第十七条下列情形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二)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二)质量保修书的内容和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第十九条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迟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军队建设项目的管理,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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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7日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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