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如何定罪处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5:54:02 394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笔者认为,抢夺公私财物同时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分别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关于抢夺罪规定中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定罪处罚,而不应适用构成过失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理由如下:

首先,从刑法确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角度来看。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核心内容是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通过对这两条法条的比较就知道,构成抢夺罪的刑期是三年,而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最高刑期也是三年,因此实施抢夺行为致被害人重伤的加重处罚的情形就无法体现,这就是本条司法解释规定的不足之处,显然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其次,从刑法关于主观罪过的理论来看。罪过是刑事责任人承担责任的主观基础,犯罪作为一种行为,离不开主观罪过的指导与支配。在司法实践中,对在实施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中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后果的情形,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行为人在主观方面上存在间接故意,即为了实现抢夺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放任被害人会造成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表明行为人在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符合间接故意的构成要件。另一种观点认为构成过失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行为人在主观方面上存在一种过失,因行为人只是为了抢夺他人财物,并不希望出现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表现为过于自信,即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重伤、死亡。笔者认为,过失犯罪的观点值得商榷,因为行为人对造成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的不发生完全是抱着侥幸的心理态度,所谓的轻信能够避免,是没有任何实际根据的。在理论上也不存在故意抢夺他人财物的犯罪,因发生了被害人重伤、死亡就变成了过失犯罪的情形。司法解释的规定显然与刑法第十四条关于故意犯罪的规定相违背。

最后,从行为人所侵犯的客体来看。行为人实施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所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被害人的生命、健康等人身权利。如果因抢夺行为造成了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其侵犯的权利就是以人身权利为主了,也就可以适用故意伤害罪的条款进行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抢夺公私财物中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应适用抢夺罪中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条款;致人死亡的,应适用抢夺罪中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样就能体现刑罚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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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2日 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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