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则债权人就不能向破产企业催逼债务。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整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暂停支付债务本钱,只支付利息,削减无担保的债权。
论破产重整程序
本文从破产重整制度产生的历史必然性出发,分析了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特点,并将破产重整制度于和解制度进行了比较,最后落足于如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破产重整程序制度。笔者认为,首先要明确破产重整程序于破产清算程序及破产和解程序在破产法律制度中的关系,将清算与和解并列,作为破产程序开始的两种方式是科学的模式;其次要明确破产法中的重整程序不仅适用国有企业,同样适用非国有企业,但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所适用的破产重整制度在内容和程序上均不能等同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再次,建立专门监督破产重整程序的机构,是破产企业重整的必要保障,也是执行破产法的最有效的途径,制定破产重整人监督制度,对重整进行经常性监督,最后,制定关系人会议即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债权人会议及股东等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关系人会议的监督作用。破产重整是破产预防程序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破产法称之为“整顿”,并将破产整顿程序置于和解程序之中。破产重整系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重整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其基本特征有四个:一是启动的私权化,重整程序只有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才能开始,法院不依职权主义发动重整程序。二是过程的公权化,重整程序之任何破产程序都更多地贯彻国家干预主义原则。三是程序的优位化,包括民事诉讼在内的任何法律程序一经遇及重整程序,都要暂时让位。四是目标的多元化,重整程序不仅要清理债务人的对外债务而且更要从根本上恢复其生产经营能力。这四个特征相结合,使之同其他类似的程序制度区别开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下称《企业破产法》)第四章“和解和整顿”部分虽然规定了破产整顿制度,但将他同和解制度联为一体,整顿程序中行政干预色彩较浓,且自身亦未形成体系。因此,创制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破产重整制度遂成为重要的课题。一、破产重整制度产生的历史必然性(一)破产重整制度产生和发展受制于两大因素的作用从历史上考察破产重整制度乃萌生于19、20世纪之交,并在20世纪30年代得到发展。主要地看,破产重整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仍受制于两大因素的作用:一是经济因素,另一是制度因素。
1、经济因素。现-代经济就其本质而言乃是整体化、社会化、规模化、资本高额化、结构控制化此一经济组织的的经济崩溃和解体分化,很可能导致彼一经济组织的经济困难、生产停业、产品滞销,严重者甚至受其冲击而产生连锁性倒闭,这种使经济组织连带受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无疑是灾难性的。因此,防止经济组织的解体与倒闭,自然成为现-代经济政策的首要考虑目标。在现-代社会经济结构下,商业组织是以公司为基本形态的。公司组织可谓一国经济的基石。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更是起着中流砥柱的基础性作用。由此,现-代各国无不以股份有限公司为破产重整制度的重点调整对象。众所周知,破产倒闭是同工人事业联系在一起的,他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有效地保存公司企业,尤其是保存公司员工多、债权人亦多的上市股份有效责任公司,无疑是解决工人失业的重要措施和途径,破产重整制度恰好满足了这种需要。
2、制度因素。人们对破产和解制度种种弊端的逐渐认同,乃是破产重整制度得以产生的制度性因素。预防破产、保存企业既然已成为现-代破产法的首要价值目标,以清算为本体的传统破产法遂面临着吐故纳新的变革任务。和解制度的产生多少缓解了传统破产法的硬直性和片面性,标志着破产立法的救济本位由债权人利益向债务人利益的进一步倾斜。(二)和解制度的产生加速了重整制度的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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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是指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即对该企业进行重新整顿、调整。...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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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解释破产重整制度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30是企业破产法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者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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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的区别海南在线咨询 2023-04-12一、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的区别是什么 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的区别如下: 1.直接目的不同。尽管预防破产为二者所共同的终极目的,但在直接目的上二者显有区别。破产和解是通过债权债务关系的在调整来维持债务企业的法人人格于不坠,从而实现预防破产的目的,具有消极性和外在性的特点。 2.适用对象不同。破产和解的适用对象与破产清算的范围一致,较之破产重整远为宽泛。除美国等极少数国家破产重整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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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的区别西藏在线咨询 2023-04-11一、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的区别是什么 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的区别如下: 1.直接目的不同。尽管预防破产为二者所共同的终极目的,但在直接目的上二者显有区别。破产和解是通过债权债务关系的在调整来维持债务企业的法人人格于不坠,从而实现预防破产的目的,具有消极性和外在性的特点。 2.适用对象不同。破产和解的适用对象与破产清算的范围一致,较之破产重整远为宽泛。除美国等极少数国家破产重整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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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重整与破产重整有什么异同?云南在线咨询 2021-06-291、关于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的联系为:都属于强制性的集体程序,即在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时,表决方面均以多数通过为原则,并且一经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区别为:具体的目的不同;适用对象有所不同;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不同;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不同等。 2、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的共同点 (1)都属于强制性的集体程序,即在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时,表决方面均以多数通过为原则,并且一经通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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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释破产重整制度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30是企业破产法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者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