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期间内的承包地分割
1、对于可以分割的土地,借助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力量
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实行基层村民自治制度。经过上文的分析,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则离婚时,应当就此进行分割。若当事人双方经营的地块面积等内容,写进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用法律文书固定下来,无疑能够更好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但让承办法官到田间地头去一点点进行丈量无疑不符合实际,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笔者认为可以借助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力量,由集体经济组织协助进行具体分配。以笔者工作的基层法庭为例,法庭的人民陪审员很多都是附近村镇的领导或工作人员,在处理该类土地案件时,尽量选取熟悉情况的或涉案土地村镇的人民陪审员共同处理案件,以期用最少的司法资源达到最好的办案效果,真正做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2、对于不适合分割的土地,采取多种分割方式
笔者前段时间在实践中遇到了这样一个案例,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双方要求分割共同的承包地。经查,该承包地已于两年前挖掘成池塘,由家庭进行苗蟹养殖。显然该池塘不适宜进行分割。对于这类案件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可遵循以下原则:尽量考虑到物尽其用的原则,发挥承包地最大的经济价值;综合考虑家庭人口、未成年子女和妇女权益维护的原则;符合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原则。具体可以采用以下几种分割方式:
(1)轮流经营。如果夫妻双方都坚持要经营土地,但是为了发挥承包地的整体经济价值不适宜分割的,则可以采取轮流经营的方式。采取此种方式时,可以将轮流经营的周期适当延长一些,如确定每人经营三到五年,以提高经营一方投入的积极性和避免一方掠夺性生产经营。但是,如何达到最好的效果还需要进一步调查和进行相应的实证研究。
(2)折价补偿。以上文的要求分割蟹池的案件为例,后经审理查明,被告丈夫张某具备苗蟹养殖的技能,而妻子李某并不具备。后来经过调解,李某同意由张某继续养殖,张某每年给予李某5000元的补偿金,期间为五年。考虑到土地的经营效益呈不确定性,可以按季或年进行补偿,但实际操作起来比较烦琐,只能由法官发挥其自由裁量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笔者认为如果当事人同意,也可以采用一次性补偿方式。当然对承包经营的林地因林木的价值容易计算,直接评估分割即可。
(3)进行流转,对收益进行分割。若夫妻双方均不愿意经营土地,笔者认为可以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或抵押、质押。对于此种情形下的分割方式,笔者在下文中继续阐述。
(二)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以苏州为例,截止2013年底,苏州全市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累计已达到4168家,持股农户比例超过96%。[9]对于此类已经流转的土地,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将流转的收益进行分割。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则可以将该股权进行分割。
如果该经营权为一方的财产,但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流转所得的收益,笔者认为也应该酌情给女方一定的补偿。补偿的标准应由法院结合当地的土地年平均收益和流转的收益,酌情认定。
(三)征收补偿款分割
土地征收补偿费是土地所有者和承包人失去土地而获得的补偿,理应归原权利人,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该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组成。
土地补偿费原则上是统一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再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统一分配到户。在实践中,往往直接将该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到户。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直接将该补偿款进行平均分配,但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往往是按户属于家庭共有,分配的时候应该先将夫妻共有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中析出。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则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由于具有人身属性,因此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一、关于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有哪些?
1、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2、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创新,支持基层先行先试,靠改革破解发展难题。
3、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4、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确保农地农用,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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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农户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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