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才能确认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民间借贷违约金的索赔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民间借贷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能同时请求吗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不可以同时适用。
1.违约金具有补偿性质,但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85条的相关规定,对于迟延履行约定的违约金,是具有惩罚性质的;损害赔偿金则仅具有补偿性质。
2.违约金是双方事先约定的,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商一致的结果,其金额能够确定;损害赔偿金则不具有事先约定性,它是根据守约方的具体损失来计算,其金额不能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n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n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n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n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n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n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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