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期间如何界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1 18:50:19 176 人看过

主要可从以下4点进行确立:

1、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

2、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

3、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

4、企业在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或解散之日。

一、清算方案

1、清算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企业债务。

2、企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予以清偿,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3、清算方案需通过股东会确认。

4、清算财产清偿之后剩下的财产,根据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5、因债权争议或诉讼原因致使债权人、股东暂时不能参加分配的,清算组应当从清算财产中按比例提存相应金额。

二、期间产生的清算费用

1、聘请工作人员与清算组成员的报酬。

2、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3、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

4、清算过程中为了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三、企业清算的法律程序

1、普通清算,是由企业自行确定的清算人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清算,法院和债权人不直接干预.除破产清算外,其他清算一般都属于普通清算。

2、特别清算,是不能由企业自行组织清算,而是由法院出面直接干预,债权人参加并进行监督的清算.一般仅指破产清算。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1、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清算组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算组在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4、登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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