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喜成、武彩娟抢劫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3:30:12 319 人看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石刑初字第00369号

公诉机关石景山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彩娟(别名,白英杰),女,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甘肃省庆阳市,初中文化,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显胜乡三泉刘村东坳队4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3月6日被羁押,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取保候审(因怀孕)。2007年3月2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常喜成,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鹤壁市,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春雷路27号楼。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3月29日被羁押,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焱焱,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刑诉[2007]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喜成、武彩娟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成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喜成及其辩护人刘焱焱、被告人武彩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常喜成、武彩娟分别伙同朱海华(另案处理)等人结伙,采取由被告人武彩娟利用电脑使用网上聊天的方法将聊天网友约至事先准备的地点,再由被告人常喜成伙同他人分别持斧子、木棍、尖刀等凶器对受约网友实施威胁、恐吓等方式进行抢劫5起。其中:

1、2007年1月13日23时许,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赵陵铺村一出租房内,抢劫被害人李永红上海大众桑塔纳牌SVW7182CQI3000型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90200元)及摩托罗拉牌手机1部,人民币200余元。

2、2007年2月3日23时许,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东五里村一出租房内,抢劫被害人康朝阳的帕萨特牌SVW720API型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139700元)及飞利浦手机1部、人民币1200元。后以30000元的价格将该车销赃。

3、2007年3月7日19时许,在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古城一区115号出租房内,抢劫被害人刘德富摩托罗拉C157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30元)、人民币100元。

4、2007年3月8日21时许,在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古城西二区54号出租房内,抢劫被害人孙震的三星牌E368型、三星牌E818型手机各1部(共价值人民币1870元)、人民币300余元、银行储蓄卡一张,并从卡内取走人民币1500元。三星牌E368型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起获。

5、2007年3月21日21时许,在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古城村西一区79号出租房内,抢劫被害人褚晓峰白色宝来1.8AT汽车1辆,IBM笔记本电脑1台、摩托罗拉A1200型手机1部(共价值人民币146220元)、人民币1000余元。被抢汽车、笔记本电脑已起获发还被害人。

二、2006年2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武彩娟伙同他人,由被告人武彩娟从网上将与其聊天的被害人宋朝民约至北京市丰台区西局后街60号二层1号房间内,由其同伙持刀、木棍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抢劫被害人宋朝民现金人民币1900元,摩托罗拉V70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00元)。

2006年3月4日,被告人武彩娟伙同他人抢劫被害人宋朝民后,并欲再次对张某某实施同样方式的抢劫时,被守候的公安人员抓获。

2007年3月29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常喜成、武彩娟抓获,后2人分别坦白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劫李永红、康朝阳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常喜成还检举揭发盗窃汽车的犯罪嫌疑人黄承院的犯罪线索,使其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常喜成、武彩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永红、康朝阳、刘德富、孙震、褚晓峰、宋朝民、刘胜利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上述相关被盗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银行查询明细清单,物证三星牌E368型手机、笔记本电脑及上网卡等,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喜成、武彩娟无视国法,为满足私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常喜成到案后,因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属有立功表现,并能坦白交代部分犯罪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再因其自愿认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可再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武彩娟因能坦白交代部分犯罪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再因其自愿认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可再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常喜成、武彩娟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本院采纳常喜成辩护人关于常喜成有立功、坦白行为,自愿认罪,建议对常喜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据此,根据被告人武彩娟、常喜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武彩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九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3月29日起至2021年8月28日止〈折抵先期羁押的一个月〉。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常喜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9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起获的三星牌E368型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孙震。被告人常喜成、武彩娟未被收缴的赃物继续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四、收缴被告人常喜成、武彩娟使用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及上网卡、电脑包,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吕志杰

人民陪审员刘秋香

人民陪审员姜桂梅

二○○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刘娟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0日 16: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常辉犯抢劫罪上诉一案
    抗诉机关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常辉,曾用名常军华,男,1979年1月15日生。因涉嫌犯盗窃罪,1998年9月23日经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08年6月9日由河南省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河南省唐河县看守所。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常辉犯抢劫、盗窃罪一案,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作出(2008)唐刑初字第452号刑事判决。判决认定被告人常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对常辉犯抢劫罪量刑五年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该条第(四)项规定,抢劫三次以上的应当在十年以上量刑。故完全应当对常辉在十年以上量刑,在被告人不具有任何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常辉量
    2023-06-11
    413人看过
  • 安成国抢劫案
    有期徒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威环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成国,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朝鲜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威海郑氏木业有限公司保安员,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向阳镇日光村齐船口屯。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9月24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法定代理人安昌俊(系被告人安成国之父),男,1957年5月3日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向阳镇日光村齐船口屯。辩护人王家平,山东九州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刑诉[2006]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成国犯抢劫罪,于200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安成国未满十八周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丽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成国及法定代理
    2023-06-11
    470人看过
  • 什么是抢劫罪,常见的入室抢劫案有哪几种类型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受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抢走受害人财物的行为。入室抢劫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常见的入室抢劫案类型:因经济纠纷或其他矛盾引发的入室抢劫。事主或家庭成员在外与他人有经济纠纷或其他矛盾,对方纠集数人持凶器闯入事主家中,以解决问题为名抢劫财物,这类案件多有预谋。与赌博有关的入室抢劫。随意性极强的入室抢劫。作案人以上门服务,找人等借口骗事主开门后入室抢劫。这类案件多发生在工作日白天。作案人有的是直接或间接了解事主家中情况,有的则是“饥不择食”,闯到哪儿算哪儿,随意性极强。“随机应变”的变盗为抢。作案人入室盗窃作案时被事主或邻居发现,即变盗为抢,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抢劫财物并夺路逃跑。抢劫犯罪多为结伙犯罪,作案人多有预谋,备有凶器,并有实施暴力的心理准备,因此这类案件更具危险性。对一、二类人室抢劫的预防,必须是自己“莫做亏心事”,不做违法的事。因自己
    2023-05-03
    75人看过
  • 未成年抢劫能消案吗
    未成年犯罪
    案底不会销案,但可以封存,封存后不得透露案情。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一、犯罪嫌疑人有案底一定会有人抓吗犯罪嫌疑人会有案底。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与相关国家机关。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二、如果警察立案处罚有没有影响?报案对自己无影响。报警人的姓名、基本情况以及报案时提供情况的相关笔录将永久保留在案情的卷宗当中,但这种情况不属于案底,也不属于刑事犯罪记录,对报警人不会产生任何影响。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
    2023-03-24
    188人看过
  • 吉成康抢劫罪一案
    原公诉机关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家栋,(别名卢奋)男,1982年3月9日出生于海南省琼海市,汉族,文化程度初小,农民,住该市温泉镇坡头村委会边园村8号。因本案于2000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彬(别名王宾)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于海南琼海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该市中原镇水口村委会下村。因本案于2000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琼海市人民法院审理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家栋,王彬犯抢劫罪一案,于二000年十一月六日作出(2000)琼海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卢家栋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王彬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宣判后,被告人卢家彬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家栋申请撤回上
    2023-06-11
    496人看过
  • 抢劫罪案件立案的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法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抢劫罪特别类型抢劫罪的特别类型,是指抢劫罪的加重犯、准抢劫犯以及转化犯形态。本文依据200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所涉及的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和准抢劫犯进行了逐一分析,对有争议的看法,阐述观点,予以澄清。对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型犯罪,本人通过在司法实践中,掌握的几种情况,进行了分析、鉴别,提出自己的意见。抢劫罪的特别类型,是指抢劫罪的加重犯、准抢劫犯以及转化犯形态。其中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涉及的主要是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九条涉及的主要是准抢劫犯
    2023-07-03
    333人看过
  • 入室抢劫和抢劫入室抢劫也构成抢劫罪
    入室抢劫与一般抢劫最大不同是法定刑不同,入室抢劫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一般抢劫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一、入室抢劫是怎么认定的要追究其非法行为发生的地点,有没有入室,要追究其发生的时间和人物,有没有受害人在场,除了财务受损之外,被害人身体有没有收到伤害等等。具体如下所述:根据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
    2023-03-31
    329人看过
  • 梁文轩抢劫、抢夺案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青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文轩,绰号“瞎子”,男,1979年8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安市吉州区樟山镇尧塘村委会巷口村。因本案于2006年4日10日被逮捕。现押于吉安市看守所。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以吉青检刑诉(2006)29号起诉书、吉青检刑补诉(2006)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文轩犯抢劫罪、抢夺罪,分别于2006年6月20日和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昌兴,被告人梁文轩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2年6月12日,被告人梁文轩与钟道令、梁森久、李志军(均已判刑)密谋策划去抢劫摩托车,由梁森久骑摩托车带李志军去吉水县骗租摩的,被告人梁文轩与钟道令准备作案工具(砖块、松树棍)在青原区河东街
    2023-06-11
    229人看过
  • 本案是一次抢劫还是多次抢劫?
    [案情>2005年11月6日下午,被告人徐某因在老虎机上赌博输了钱,即与他人商议抢赌博机。后徐某纠集五人于当晚9时许,携带金属棍与砍刀,用抹布将牌号为苏AT6081面包车的前后车牌号遮住,分别前往本市鼓楼区宁夏路金陵面馆、建邺区金盛装饰城旁一家烟酒店和建邺区茶亭东街一家音像店,持凶器威胁三名店主,并先后强行将三个店内的三台老虎机搬上汽车,逃离现场。事后经清点,三台老虎机内共有人民币312元。[评析>就本案被告人的抢劫行为次数如何认定,在审判过程中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等人是基于同一犯意,在不到一小时的时间内不间断地实施抢劫,且抢劫的对象均为同一种特定物老虎机,故本案应当认定为系一次抢劫。第二种意见认为,认定徐某等人的抢劫行为是一次还是多次,应当从犯罪故意、时间及地点等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中
    2023-06-11
    271人看过
  • 本案构成抢劫既遂吗?
    王某尾随祝某至一个僻静的地方,突然王某用匕首对着祝某,要求祝某交出刚刚在银行取出的5000元,祝某见情况不对,掉头就跑,王某拿着匕首跟在后面追,约跑了100米的时候,祝某没有在意,其中的2500元掉了下来,王某拾起来装在自己的口袋里,就不再追了。请问对王某如何定罪?[学理分析]笔者认为,本案应当定抢劫罪(未遂),理由如下:所谓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将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求行为人使用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具有当场性,且行为目的是为了当场取得财物。本案中,王某尾随祝某至一个僻静的地方,突然王某用匕首对着祝某,要求祝某交出刚刚在银行取出的5000元,可见其目的行为是为了劫取他人财物,其方法行为采取的是胁迫的方式,即用匕首对着祝某,以对其实施侵害行为相威胁,这种行为具有暴力性(若不交出钱
    2023-05-31
    484人看过
  • 吕兴强抢劫案
    犯罪目的
    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永刑初字第4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兴强,男,1982年9月17日日出生,汉族,永川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永川市来苏镇大双庆村深蛋村民小组。因涉嫌抢劫于2005年10月5日被永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依法逮捕。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05)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兴强抢劫罪,于200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兴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3月7日15日许,被告人吕兴强伙同唐义福(已判刑)、周维(已判刑)、蔡勇(已判刑)、江循、朱红(后二人在逃)等六人在永川市客运中心附近共谋抢劫,吕兴强等六人携带砍刀、钢管、腰刀等作案工具窜至永川市朱沱镇。当晚上9时许,唐义福、周维发现镇上杨远英的手机门市部
    2023-06-11
    161人看过
  • 许启超抢劫案
    青少年犯罪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新刑初字第147号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启超,男,1982年7月3日出生于新泰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泰市果都镇王官屯村昌盛街26号。2006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新泰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永友、任玉伟,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06]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启超犯抢劫罪,于2006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淼、巩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启超及其辩护人任玉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月21日,被告人许启超伙同刘超、尹聪聪(均另案处理)在江苏张家港市组织新泰籍民工租用四辆大客车返乡,其三人在中间赚取差价。被告人许启超与刘超、尹聪聪三人在付钱
    2023-06-11
    344人看过
  • 崔文羽抢劫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石刑初字第00410号公诉机关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文羽(曾用名:崔文雨),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初中文化,捕前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少先20号街坊17-71号。1983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4年因吸毒先后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戒毒六个月,2004年因偷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4年因偷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4月9日被羁押,同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辩护人聂炜、骆起朋,北京市平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刑诉[2007]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文羽犯抢劫罪,于2007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
    2023-06-11
    87人看过
  • 杜光建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海刑初字第279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光建,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于山西省岚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岚县普明镇贯家庄村。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4月28日被羁押,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光建犯抢劫罪,于200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杜光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光建于2006年4月28日1时许,携带单刃尖刀1把在本市海淀区四季青章化路伺机对过路单身女子实施抢劫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刘东风、安增福、鲁翔文、孔令国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
    2023-06-11
    186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不喜欢围殴抢劫犯吗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11
      不喜欢围殴抢劫犯。涉嫌抢劫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
    • 抢劫案件通常有哪些手段?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10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节选: 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
    • 公安机关抢劫罪案件立案标准,抢劫毒品是否构成抢劫罪
      新疆在线咨询 2021-11-17
      抢劫毒品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行抢走公私财产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考虑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抢劫违禁品后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 什么是抢劫罪常见的入室抢劫案有哪几种类型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2-21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受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抢走受害人财物的行为。 入室抢劫的类型: 1、因经济纠纷或其他矛盾引发的入室抢劫。 2、与赌博有关的入室抢劫。 3、随意性极强的入室抢劫。 4、“随机应变”的变盗为抢。
    • 抢劫罪的作案现场是否影响抢劫罪成立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1-08
      1、抢劫罪的作案现场,无论是拦路抢劫、人室抢劫,都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2、抢劫罪的作案现场只会影响相应的量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