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额调整,企业(含五七家属工、被征地农民)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挂钩调整,(1)与缴费年限挂钩。企业(不含五七工家属工)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本人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部分,月增加40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五七工家属工月增加40元。全部缴费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种、高海拔地区等折算年限。(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企业退休(职)人员(含五七家属工、被征地农民)以本人2020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含12月份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0.75%;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以同类人员2020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0.75%。
3、倾斜调整,(1)2020年12月31日前,企业(含五七家属工、被征地农民)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年满70周岁至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75周岁至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年龄计算以退休审核机关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2)企业(含五七家属工、被征地农民)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按参保单位所在地确定的一至五类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地区类别增加5元、6元、7元、13元和18元。(3)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本次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970元的,调整到2970元。
甘肃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司法厅
发布文号:甘价费[2002]220号
各地、州、市、矿(厂、场区物价处(局、司法局(处: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物价水平的上涨,律师服务成本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加之律师服务机构已完全转变成自收自支的中介服务机构,1993年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已无法适应当前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律师服务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保障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下发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1997286号、《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精神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经研究,决定对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法律咨询及代书
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办理刑事案件
一审案件:整个案件过程200--5000元/件;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案件,参照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曾办一审又办二审案件的可参照一审案件收费减半收取。
担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的标准酌减收取。
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参照担任辩护人的标准酌减收费。
三、代理民事、经济案件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500--50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经济案件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甘肃版--本文与正式文件具同等效力--2002第10期总第58期
争议标的收费比例
50000元以下的5%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3%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2%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1%
1000001元至10000000元的部分0.51%
10000001元上的0.3%
四、代理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收费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取200--20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五、劳动争议仲裁案:每件收费200--2000元;涉及财产的比照民事案件酌减收费。
六、担任法律顾问及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其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七、其它:
1、对于上述收费中属于协商确定的收费项目,由各律师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参考标准,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2、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异地(外省办案所需差旅费等由委托人承担,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约定。
3、其他未尽事宜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八、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和《收费许可证》制度,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上述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自觉接受物价、司法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本收费标准为暂定收费标准,执行期间如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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