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需要偿还该笔款项,需要以给付款项的性质决定,如果该笔款项定义为借贷或者不当得利,或者是以结婚为特定目的的赠与,则女方需要返还。如果该笔款项定义为普通赠与,则女方不需要返还该笔款项。
通常认为对于恋爱期间的情侣在日常生活中的普通消费性支出比如餐饮、游玩等消费是维系双方关系和发展感情的必要支持,在分手后当然不应再主张返还,但对于购置不动产(或出资)和购买车辆的大额支出,不同于日常生活中的吃喝玩乐的小额支出,在没有明确的书面赠与合同或者其他明确的赠与的意思表示来证明的情况下,认定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有违公平原则,此外,这种在恋爱期间购买房屋、车辆等大额的出资从社会的一般观念来说也是双方为以后长久生活或结婚而添置的财产,系一种附带条件的支付行为,在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后,取得财产的一方应当返还出资一方的出资款。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就是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所以虽然是既成事实但却不受到法律保护,受益人应当返还不当得利给受损人。
关于恋爱期间红包是否应该返还的法律依据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男女之间属于恋爱的关系,男方给女方发的红包以及转账的数字及附言都代表一定祝福或者情侣间相互爱慕、赠与的含义,且并无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明显不符合一般民间借贷特征,所以应认定为赠与,该笔款项女方是不用返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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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时能否要求返还恋爱期间的花费?宁夏在线咨询 2024-11-17由于各种情况各不相同,所以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来做出具体判断。从普通情况来看,那些特别涉及到特殊节假日或重要纪念日的转账,如果其用途明确地被标注为传达爱意,或者其特定数额所代表的含义也与爱情相关(例如情侣之间常用的数字“520”和“1314”),那么此类转账通常被视为赠送礼物性质,不具有返还的法律效力。 在恋人双方交往过程中,如果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借款支持,那么提供帮助的一方将拥有对借款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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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红包金额的返还问题台湾在线咨询 2024-11-22在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会无条件地共同承担日常开销,以维护和加深感情。因此,在分手后要求对方返还这部分费用并不合理。在恋爱关系中,双方在消费上的投入是自愿的,并不具有婚姻预期。这种消费行为等同于没有任何附加条款的赠送,是他们的自由意志表达。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和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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