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好意搭乘邻居本来是件助人为乐的事,但要在安全、合法的情况下进行,否则有可能害人害己。近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欧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6月9日下午,欧XX无证驾驶无牌证三轮摩托车搭乘邻居周某某从家中出发,沿宜拿线由北往南行驶至宜拿线70公里路段,左转弯时遇刘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向而行,两车发生碰撞,导致周某某身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安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欧XX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后,欧XX在现场等候交警出警。2015年6月12日,欧XX与被害人周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除支付医药费外,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欧XX无证驾驶机动车且转弯未让直行,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欧XX明知是无牌证机动车而驾驶,酌情可以从重处罚。鉴于其交通肇事后在现场等待交警出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提醒:好意搭乘他人要做到安全谨慎驾驶,避免发生事故,否则好事变坏事,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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