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18:36 486 人看过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是指房屋承租人征得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将自己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有偿转让,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全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工作。

锦江、青羊、金牛、武候和成华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区范围内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具体工作。龙泉驿、青白江区和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城镇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转让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的转让人必须是所转让房屋的合法承租人;转让房屋在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候(含高新区)内的受让人必须具有五城区(含高新区)常住户口,转让房屋在其他区(市)县的,受让人必须具有所在城镇的常住户口。

第六条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议定;并如实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申报价格低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布的公房使用权市场指导价的,按市场指导价确定转让成交价,或由房屋出租单位按申报价予以收购。

五城区(含高新区)公房使用权市场指导价由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定期公布,其他区(市)县的指导价格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定期公布。

第七条转让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当事人双方应当交验下列证明文件:

(一)转让申请及转让协议;

(二)转让价格;

(三)所转让房屋的公有住房租用证;

(四)转让人的同住家庭成员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五)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房屋出租单位对当事人交验的证明文件进行初审后报房屋所在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房屋出租单位办理房屋使用权转让过户手续。

第九条房屋出租单位将直管公房转让价格的25%至30%纳入公房的维修基金进行管理,其余部分归转让人所有。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

(一)有房屋租赁纠纷的;

(二)拖欠房屋租金的;

(三)转让与房屋整体不可分的部分使用权的;

(四)转让房屋使用权的承租人其同住家庭成员对转让行为有异议的;

(五)城市建设拆迁封户范围内的直管公有住房;

(六)损坏房屋未按要求承担修复,赔偿责任的;

(七)其他依法不得转让的。

第十一条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使用权有偿转让,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1日 08: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公房相关文章
  • 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管理暂行规定
    为培育和完善我市房屋租赁市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切实保护已购公有住房产权人的财产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问题规定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已购公有住房允许上市出租。已购公有住房的范围按照《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执行。售房单位与职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关上市时间限制的约定无效。二、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后,出租人不得再次购买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公有住房。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租:(一)以低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并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屋价款的;(二)已经被列入拆迁范围并已冻结户口的;(三)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得出租的情形。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已购公有住房可
    2023-06-10
    470人看过
  • 批转市土地局制订的《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土地局制订的《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有计划、有秩序地推进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根据《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计划管理。第三条出让计划在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指导下,根据市场需求、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地块的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第四条出让年度计划由市土地局会同市规划局组织各区、县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拟订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市建委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五条市土地局根据批准的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城市规划、房管、市政、公用、电力等管理部门,拟订具体出让地块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
    2023-06-10
    92人看过
  • 公有住房转让使用权手续?税费标准?
    当事人需提交证件有:青岛市公有住房转让使用申请表;青岛市公有住房转让使用合同;公有住房计租表;承租人及同住成年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系单位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材料;受让人身份证复印件(系单位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由转让方缴纳的手续费0。5%和土地收益金1%一、变更法人需要什么资料1、营业执照:公司变更申请表盖章签名;股东会决议盖章签名;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盖章签名;营业执照正副本;新旧法人身份证原件加复印件加盖公章;涉及到变更股权变更的要提交转让合同2、代码:代码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申请表盖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营业执照副本盖章3、国税:国税证正副本;变更税务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加复印件;公司变更通知书原件加复印件;股东会决议;章程或章程修正;新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所以复印件加盖公章4、地税:地税正副本;变
    2023-06-23
    337人看过
  • 成都市住房合股公司出租住房搬迁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租赁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实施房改项目的企业职工(简称承租人),向住房合股公司(简称出租人)租用住房后因严重违约需要将其迁出房屋的强制执行。第三条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出租人和承租人应严格履行本规定,服从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第四条承租人和出租人订立住房租赁合同后,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第五条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住房租赁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应对承租人的违约行为发出书面履约通知,督促其限期自动履行或自觉改正。(一)违反租赁合同规定拖欠或拒付租金的;(二)无正当理由空关住房在六个月以上的;(三)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住房或改变房屋用途的;(四)严重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五)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第六条承租人超过履约通知规定期
    2023-02-24
    113人看过
  • 农村土地使用权能否进行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有何规定?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根据最新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将土地出让,转让,出售给非农业建设的人群,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使你私自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这类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有权收回。但是,如果在政府相关部门的同意下,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建设的群体(如大农业,农村家庭,农村合作社等),则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符合农村土地使用规划的企业,并且该企业取得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这样的土地转让是合法的,受到法律保护,其他情况下,占用农村耕地,均属于违法行为,政府有权回收土地,并有权依照法律进行处罚。律师补充:土地使用权是土地所有权的其中之一,对于使用权来说我们要妥当的安排,更大的发挥出它的价值性。
    2023-05-07
    305人看过
  • 批转市房管局《关于使用单位投资改造公产非住宅房屋的暂行规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管局《关于使用单位投资改造公产非住宅房屋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关于使用单位投资改造公产非住宅房屋的暂行规定为了支持和鼓励承租使用公产非住宅房屋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自筹资金改造扩建公产房屋,进一步搞活存量房地产,有利企业嫁接改造,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本着产权关系明晰,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现就使用单位投资改造公产非住宅房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使用单位自筹资金改造扩建公产房屋的,新房建成后,其新增建筑面积的房屋产权可归使用单位所有,原公产房屋建筑面积的产权仍为政府所有。房管部门与使用单位应本着产权明晰,便于管理的原则,协商划定各自房屋产权的部位与界限。使用单位对新增建筑面积的房屋不主张拥有产权的,房管部门应免收其一定年限的租金。二、使用单位自筹资金原拆原建公产房屋的,房管部门免收其一定年限的租金;房管部
    2023-04-22
    241人看过
  • 成都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使用的汉字、汉语拼音、外国文字,其范围包括:(一)报刊、图书、电子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用字;(二)影视、戏剧屏幕及演出用字;(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名称用字;(四)机关公文用字,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用字;(五)文体活动、会议用字;(六)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住地名称及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用字;(七)商品的名称、商标、包装、说明书和广告、招牌等用字;(八)其他具有公共性、示意性的社会用字。第四条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本市社会用字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区(市)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社会用字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教育、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质
    2023-06-09
    299人看过
  • 天津市直管公有住房转租实施细则
    为加强房产租赁管理工作,维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出租房屋按设计用途正常使用,对承租人转租住房的行为进行规范管理,本市颁布了直管公有住房转租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规定:承租人转租住房必须向房屋所在地房管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租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经审批合格的,方可转租。转租住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无欠租的;(二)现无或转租后不会造成租赁或使用纠纷的;(三)无私拆乱改房屋的;(四)房屋结构安全的;(五)家庭成员达成一致意见的;(六)成套单元住房是由一户承租并使用的。申请转租住房需提交下列证件:(一)书面申请(含家庭成员意见);(二)承租人与受转租人签定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三)《天津市公有住宅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公房合同”);(四)承租人的户口册、身份证;(五)承租人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单位同意转租住房证明。房管站受理转租申请后,按下列程序办理:(一)
    2023-06-10
    298人看过
  •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直管公房转租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内江市直管公房转租转让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六年七月七日内江市直管公房转租转让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直管公房使用权转租转让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直管公房转租是指直管公房承租人征得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将自己承租的直管公房再出租的行为;本规定所称直管公房转让,是指直管公房承租人征得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将自己承租的直管公房使用权(即承租权)有偿或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直管公房转租转让后的房屋产权性质不变,仍属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房。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与房地产管理部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三条内江市城镇范围内的直管公房转租转让,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内江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市直管公房转租转让工作。各县(区)房地产管理局负
    2023-04-22
    77人看过
  • 福州市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土地市场体系,规范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一)企事业单位(包括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二)国有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有权收购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收购计划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规划、计划、建设、财政、房管等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实施进行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凡已列入土地收购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或者拒绝收购。收购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购补偿价格一般不应低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属于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留成部分。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2023-06-10
    436人看过
  • 佳木斯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佳木斯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维护集体土地权益和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促进土地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在不改变集体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流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第三条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已经依法批准为集体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土地都可以依照本暂行规定进行使用权流转。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必须坚持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自愿的原则。集体建设用地,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
    2023-06-10
    450人看过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是怎样的
    第一条、出让计划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拟订,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须按出让计划进行。第三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预报制度。出让方案初步确定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须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预先报告。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利用现状、出让年限、规划用途、出让方式、地价评估、效益测算及方案实施进展情况等。第四条除旧城改造和已开发的建设用地以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指标,应纳入国家下达的地方年度建设用地计划。需增加用地计划指标的,按《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规定如下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
    2023-05-04
    370人看过
  • 直管公房的概念及使用权交易规定
    (北京):直管公房是指由国家各级管理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国有房产.公房是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享有所有权的或直接经营管理的房屋,称直管房屋。管理形式表现为某市某区的某个房产经营管理所,简称房管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资兴建、自行管理的房屋,称自管公房。私房也称私有住宅,私产住宅。它是由个人或家庭购买、建造的住宅。在农村,农民的住宅基本上是自建私有住宅。公有住房通过住宅消费市场出售给个人和家庭,也就转为私有住宅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新近出台了《关于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本市范围内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试行上市交易。这项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本报记者专门为读者“打探”了一番。办理手续分两步(北京)持公房使用权上市交易一方当事人应当是公有住房合法承租人。公房使用权交易前,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双方持相关材
    2023-04-22
    53人看过
  • 国有非住宅用房转让使用权须交费
    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根据《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规定,从即日起,哈尔滨市将对国有非住宅用房使用权转让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是按房屋转让价款的15%收取,转让后其房屋产权性质不发生改变。按照相关规定,哈尔滨市将国有非住宅用房使用权转让收费纳入经营性收入管理。对于申报的转让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可以由国有非住宅房屋产权单位收购,或按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价格的15%收取转让费;同时,国有非住宅用房使用权有偿转让后,房屋产权性质不发生改变,仍为国有房屋。另外,对房屋产权单位收取的转让费将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补充房屋产权单位房产维修资金不足或房屋的抢险维修,不准挪作他用。
    2023-06-10
    409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买卖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公房
    词条

    公房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 更多>

    #公房
    相关咨询
    • 赔偿房如何,公有住房使用权能转让吗?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27
      一、拆迁赔偿房如何办理房产证拆迁赔偿的房地产,原则上按被拆房地产的性质进行登记发证。办理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经规划国土部门或旧城改造办鉴证的拆迁赔偿协议书; (4)补偿与被拆迁房地产有差价的,差值部分应提交补差发票复印件及发展商出具的付清差价款证明。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应该提交的资料齐全的,准予办理;资料不全的,在资料齐全后予以办理。拆迁赔
    • 公有住房转让使用权手续?税费标准?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26
      当事人需提交证件有:青岛市公有住房转让使用申请表;青岛市公有住房转让使用合同;公有住房计租表;承租人及同住成年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系单位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材料;受让人身份证复印件(系单位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由转让方缴纳的手续费0。5%和土地收益金1%
    • 公有住房使用权可不可以转让,法律上该如何规定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6-14
      公有住房使用权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产权人利益的,就可以转让。如果承租人要转租该住房的,需要取得产权人的同意;如果产权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转租的,则承租人不能转移房屋的使用权给第三人。
    • 公有住宅使用权有偿转让需满足哪些条件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5-08
      何谓公有住宅使用权有偿转让办理公有住宅使用权有偿转让,须符合哪些条件怎样办理公有住宅使用权有偿转让手续公有住宅使用权有偿转让是指公有住宅承租人,经产权单位同意,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将其承租的公有住宅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公有住宅使用权有偿转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权明晰; (二)承租人有合法承租权; (三)无房屋租赁纠纷; (四)共同居住人无异议; (五)不属于危险房屋或已公告拆迁
    • 南京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补偿费用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13
      南京市物价局昨日发文,11月11日起,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补偿费用将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 据了解,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补偿费用目前各区均有各自不同的“标准”,乱收费行为特别严重,有的区补偿费用按每平方米600元收取,对于这些乱收费行为,物价局也经常接到举报电话。根据群众反映,南京市物价局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和《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实施细则》的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