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我国《仲裁法》第34到38条明确规定了仲裁员回避的事由、程序等事宜。具体回避事由主要有四种情况: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上述案件就涉及第三条回避事由。同时,仲裁法还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仲裁员是否回避,还要在查明情况的前提下、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当事人可以因哪些事项提出回避请求?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发现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他们也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当事人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3、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被告人都可以委托律师作为案件代理人的,此时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再聘请律师之后,也是需要注意相关的诉讼的强制性规定的,避免出现不合法的情形。
-
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可以提出回避么?
84人看过
-
何时可以向仲裁员提出回避申请
414人看过
-
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员回避吗,如何申请仲裁员回避
148人看过
-
仲裁没提出的请求,法院可以提吗
54人看过
-
劳动仲裁中是否允许企业提出反请求?
500人看过
-
慎重提出仲裁请求。
290人看过
仲裁员回避是指仲裁庭成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因存在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因素,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申请其回避。仲裁员回避是确保仲裁程序公正、公平的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更多>
-
仲裁裁决作出后,一审是否可以提出追加请求?海南在线咨询 2024-11-15在劳动争议仲裁之后,通常是不允许再提出新增诉讼请求的。这是因为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仲裁这一法定前置程序,形成了“先裁后审”的基本原则。 但是,根据我国《劳动争议新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在诉讼阶段增加诉讼请求。首先,根据该法案的第十四条规定,如果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之后,当事人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并且此项诉讼请求与原诉争的劳动争议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关联性,那么法院应将
-
仲裁员需要提出仲裁回避吗青海在线咨询 2021-11-10仲裁员可以在仲裁过程中提出回避。仲裁员应避免以下情形之一:与本案当事人和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是本案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
哪些阶段可以提出劳动仲裁回避青海在线咨询 2022-07-24⒈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提出,并说明理由。 ⒉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庭审理后知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 ⒊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回避申请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
可否提请要求对方回避?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2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和执行员。3、是不能申请对方律师回避的。
-
劳动仲裁是否允许在已提出仲裁请求后再次提出诉求?河北在线咨询 2024-11-21在劳动领域的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具有申请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权利。具体来说,在举证期限即将截止的最后阶段,申请人有机会提出针对争议事实更多方面的考虑并请求相应的权益保护。仲裁庭在对申请人的新增请求进行认真审核之后,若认为其属于应当予以受理的范畴,便应当及时地将此信息告知对方当事人,同时给予相应的答辩期间。不过,除非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这一机会,否则答辩期限不可被忽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