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又增加了一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辩护律师是法律的捍卫者,打捞队是贪官豢养的走狗。《刑事诉讼法》讲到《回避》一章,我准备写一篇文章论述“捞人”和辩护的区别。一查,两年前重庆打黑时我曾写过一篇文章《辩护与“捞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这篇文章把什么是“捞人”说的很清楚了。现原文转帖如下。
《中国青年报》发表《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一文》,把律师旅行辩护职责贬称为“捞人”,激起了全国律师的愤怒。律师履行辩护职责和捞人风马牛不相及的两回事。
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标致。
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最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是为了帮助法院查明案情和正确适用法律。
律师认真履行辩护职责是维护国家法制的需要,是维护维护联合国人权公约的需要。中国已经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律师的职责就是要促进《公约》的批准和实行。
在当前打黑战役高潮,人们容易头脑发热的情况下,律师的责任更艰巨。律师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为任何狂热情绪所干扰,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有人说:“打黑中律师要顾全大局”,这句话没有错,律师永远不会忘记维护人权、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这个大局。
捞人,是用金钱贿买贪官,阻止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捞人,是中国封建专制社会遗留下来的产物,为现代法治社会所不容。
捞人,古已有之。现在仍是法制不健全的中国特产。
由于中国有几千年的封建传统,一些人宁愿相信花钱贿赂赃官,不愿意相信律师的辩护,这就是“打捞队”存在的市场。“打捞队”是法治社会的大敌,尤其是律师业的大敌。
打捞队是贪官豢养的走狗。
比如,嫖娼行为,如果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应当15处以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屡教不改的可以劳动教养。如果,找打捞队,收费20万元,就可以不往上报,不送拘留或者劳教。而且这20万元不用开票。没有贪官哪里来的“捞人”这个行业!
“打捞队”是坑害百姓的祸害。我遇到过很多这样的当事人,他们向我诉说,自己的亲人被抓后,为了“捞人”花尽了家里的积蓄,结果还是被起诉了,只好来找律师。找律师时已经拿不出律师费了。
“捞人”和辩护是两个水火不相容的行业。“捞人”业是律师业的死敌。不清除贪官和捞人队,刑事辩护律师的业务就无法开展。随着辩护律师地位的提高,“捞人”这个“行业”必将在中国消失。
正是有人宣扬“律师辩护无用论”才给“捞人者”开辟了活动的市场。我也遇到过有人来找律师要求捞人的,通过法制宣传,作为普通老百姓都能听明白“捞人”和刑事辩护是水火不相容的两回事。作为具有大学学历的报社记者却把“捞人”和“辩护”二者混淆了,不能不引起律师界的愤慨。
并不排除,个别律师由于接不到案子,没有收入,投靠了“捞人”团伙。对这样的律师,发现一个清除一个,绝对不会引起律师界的同情。我曾遇到过这种事情,谁家有人被抓了,很快就有自称“公检法机关有熟人”的人找上门来,承揽“一条龙”服务。公安、检查机关他是怎么“服务”的我不清除,审判阶段我清楚,他们只是花几百元钱找个没有事的律师,律师的任务就是开庭时到法庭一坐,什么也不说。这是十五年前的事情了。现在是不是还有这种为几百元钱去充样子的律师也未可知。
《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一文》,所说的李庄组织的“跨区域打捞队”其实只有8个人。“云集”到重庆的这8个北京律师绝不会拿着当事人的钱向办案人员行贿!法庭开庭的经过足以证明,赴重庆的北京律师各个都认真履行了辩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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