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
(二)性质:纳税人申报即可税前扣除,无需税务机关审批
二、设定依据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8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对在广西区内跨地区经营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总机构在本市的,其在本市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一并进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总机构在外埠的,其本市二级分支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所属本市三、四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由二级分支机构一并向二级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总机构在外埠且二级分支机构不在本市的,其本市三级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本市四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由三级分支机构一并向三级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广西区内跨地区经营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在广西区外而其分支机构在广西区内,以及总机构在广西区内而其分支机构在广西区内或区外的机构)
分支机构向总机构上报时,应将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已受理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逐级上报。
四、申请条件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合理损失的,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规定条件计算确认损失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广西区内由各级国家税务局管辖,实际发生损失或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企业。
六、申请材料
企业在报送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在资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原件存本企业”字样,并加盖公章。
(一)专项申报类
填写《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行政机关的公文;
6.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8.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10.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具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报送资料等问题的公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3号)规定的资料提供。
(二)清单申报类
对设在广西区内的总机构以清单形式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所属分支机构(包括区内、区外)的资产损失,在填报《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的同时,应附报《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汇总表》,并将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资产损失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证明资料作为附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申请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窗口权限
受理、审核、传递、送达。
十一、咨询、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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