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原则以及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等问题。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不能直接设立、变更和消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其性质属于书证类型中的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分析判断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审判中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有所不同。
1、在行驶中的前车被后车撞上,形成追尾交通事故,后车需承担全部责任。
2、当夜间前车未开启尾灯时,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主要责任。
3、若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则形成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主要责任。
4、当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时,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若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则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主要责任。
6、当前车倒车或溜车撞上后车时,形成追尾交通事故,前车需承担全部责任。
四、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定性问题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是证据,且与物证、书证、勘验笔录等不同,是一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根据一定的专业技能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通过分析与论证来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的公文书证,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直接设立、变更和消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其性质属于证据类型中的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身并非行政决定,而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做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
自2004年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原“事故责任认定书”表述修改为“事故认定书”之后,处理民事案件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定性为民事证据这一理念已逐渐被业内普遍认同,作为交警对交通事故的处理意见书,其依据的法律规定及原则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不同,其责任认定不能等同于民事赔偿中的责任分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在分析判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与民事审判中分析判断侵权案件适用全部民事法规进行分析有所区别,而且,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民事诉讼中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不完全相同。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与民事诉讼中的归责原则比较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与民事诉讼中的归责原则比较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和民事诉讼中的归责原则是两个不同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原则,虽然它们有一些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差异。
首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对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认定原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准绳,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民事诉讼中的归责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于民事责任承担的认定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归责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
其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和民事诉讼中的归责原则在法律适用主体、法律适用范围和法律后果方面也存在差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适用于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问题,而民事诉讼中的归责原则适用于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的法律后果是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而民事诉讼中的归责原则的法律后果是民事责任承担或者赔偿。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和民事诉讼中的归责原则虽然有一些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差异。在交通事故和民事诉讼中,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正确适用相应的法律原则,以维护公正、公平、公开的司法环境。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根据一定的专业技能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通过分析与论证来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的公文书证。它与物证、书证、勘验笔录等不同,是一种专门用于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与民事审判中分析判断侵权案件适用全部民事法规进行分析有所区别。同时,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民事诉讼中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不完全相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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