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严格执行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00]66号)的规定,发给职工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标准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的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对愿意领取一次生安置费自谋职业的职工,发给一次性安置费,安置费的标准,一般应按不超过当地企业上年度平均工资的3倍计发,但不同工龄的职工应有所区别。
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企业应当按照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职工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你单位拟给予职工的费用是经济补偿金还是一次性安置费或是生活补助费,应予以明确。对依据规定发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安置费、生活补助费应全部发给职工个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确定了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安置费、生活补助费的职工,被集团直属和关联企业录用后,经职工与企业双方协调一致,要将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安置费或生活补助费转化为新企业的股份,或转化为企业对职工的负债。同时,要签订劳动合同,按新企业工作时间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你单位对继续留在集团企业工作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一半发给本人,一半留在企业的作法,无政策依据也极易引起争议,应予修改。
一、关于失业保险
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不享受失业保险。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未实现再就业,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只要符合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和我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比照失业职工发给失业救济金”的提法既不明确,也与现行政策规定不一致。
二、关于养老保险
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前,应报我厅对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有关情况进行认定,并将其认定结果存入职工档案,可与今后的退休审批工作相衔接。
解除劳动合同后被用人单位录用(留用)的职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解除劳动合同后自谋职业的或从事个体经济人员可以按照省政府152号令的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由其本人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费率为18%左右,其中11%进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但应向这部分人说明,由于缴费基数有差异,达到法定年龄退休年龄退休后的待遇,与在职职工退休后的待遇也是有差异的。
三、关于医疗保险
解除劳动合同后自谋职业的职工,如本人自愿,可继续按属地原则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医疗保险费。
四、关于工伤保险和女工生育保险
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严格依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和《劳动法》中关于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六、关于成立劳务公司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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