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仲裁员:
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申诉人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的仲裁。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希望仲裁庭予以采纳。
1、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到2010年9月30日终止。
申诉人于2007年12月底到被申诉人济南某某幼儿园实习。毕业后,2008
年10月份接受被申诉人作为被申诉人山东培森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派遣,到
被申诉人济南某某幼儿园从事幼儿教师工作,与申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约定合同期限到2010年9月30日终止;在工作期间,申诉人一直勤勤恳恳,工
作认真,负责,多次得到被申诉人领导的肯定和表扬;但是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
怀孕后,要求申请人主动辞职,被申诉人却突然书面给申诉人一份《退工通知》,
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无奈之下,申诉人只好诉诸法
律,请求裁决被申诉人继续履行合同,到2010年9月30日终止。
2、本案中劳动合同的解除是被申诉人根据“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行使解除权的结果,而非申诉人主动提出辞职。被申诉人的《退工通知书》很明确的表明,申诉人只有两种所谓的选择:一是选择回复,同意变更或离职;二是选择不回复,视为自行离职。被诉人强迫申诉人以接受“自行离职”方式解除劳动合同是即不合法又不合理的,而申诉人的《辞职书》正是在被申诉人的违法迫使下做出的,根本谈不上什么“主动”与“自愿”,何况在辞职书之前已经怀孕,有医院证明为证;申诉人递交《辞职书》属于无奈之举。
二、被申诉人单位单方面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2008年9月起,被申诉人单位多次以口头方式找申诉人谈话,要求申诉人主动提出辞职却绝口不提相关补偿待遇,申诉人不愿,恼羞成怒的单位领导终于在2009年11月16日明确要求申请人不得再去被申请人单位上班。被申请人严重侵害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被申诉人代理人在庭上陈述,申诉人是不辞而别,这种说法是没有事实根据的,而且与常理不符。因被单位无理辞退,申诉人多次与被申诉人单位沟通,但被申诉人总是无理拖延,在目前经济萧条、就业形势严峻的非常时期,申诉人不辞而别,放弃现有工作另找工作的说法显然也与常理不符。
综上所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被申诉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被诉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仲裁庭予以公正裁决,依法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王成律师
201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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