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于某一直希望女儿张某能够回家照顾自己的生活起居。可是,张某认为因母亲对两个哥哥偏心,导致家里的财产自己啥都没分到,因此就没有必要再尽赡养义务。最终,经过香坊区的法援律师调解,女儿同意每月支付300元赡养费。
据介绍,于某的老伴去世后,她膝下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2000年9月,女儿张某出嫁,于某将名下的两套房子分别赠予了两个儿子,并给了他们一人6万块钱。2003年初,大儿子想尽孝道,想把母亲接到自己家中照顾,但母亲认为还是住在老房子里舒坦。平时,两个儿子经常去看望老人,但唯独小女儿一直不见人影。于某多次打电话让女儿过来,但都遭到了拒绝。张某对母亲说,“当年一分钱都没有给我,为啥现在想起我了。两个哥哥拿到了钱,就应该由他们负责照顾你。”这样的理由让于某很生气,她认为女儿照顾亲妈那是天经地义的。后来,母女二人的矛盾愈演愈烈,于某再给张某打电话时,张某连电话也都不愿意接。
于某找到香坊区法援律师,认为自己女儿不孝顺。对此,张某认为母亲当的并不称职,太过偏心。日前,律师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赡养老人是一项义务,跟是否分到家产并无关系。
一、抚养权变更的起诉书怎么写
变更子女抚养权起诉状
原告:李×,女,
×年×月×日出生,汉族,某市人,公司职员。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某地
联系电话:
被告: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某市人,北京市某区某地
住所地:北京市某区某室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的子女史某由原告抚养。
2、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1000元整。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与1998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后因感情不和,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月×日达成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由父亲史某抚养,母亲李某在不影响儿子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可随时探望。并于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在寒暑假期间,由母亲接走抚养。若此条款不能履行,则儿子的抚养权可变更为由女方抚养。
离婚后,被告将孩子送到农村老家,托给孩子的爷爷奶奶来抚养。此后,原告每次探望儿子都遭到无理拒绝。07年暑假原告去接孩子,孩子爷爷竟然将孩子藏了起来。拒绝让原告接走抚养。原告从离婚至今仅见到过孩子一次。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把儿子放在农村老家,并拒绝让原告探望和抚养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该行为不利于儿子的学习与成长,并严重损害了原告对儿子的抚养权和探望权。原告作为母亲思儿心切,经常以泪洗面。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决儿子由原告抚养。
此致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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