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及立法建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21:12:12 344 人看过

【关键词】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立法完善在工业化、信息化的现代社会,商业秘密已成为市场竞争的焦点。商业秘密一旦泄露或者被他人使用,将给权利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为了维护经济秩序,保证经营者合理合法地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必须对商业秘密进行充分有效的法律保护,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对什么是商业秘密还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在各国和国际组织的法律文件中,商业秘密及其范围可分为广义和狭义。狭义上讲,商业秘密通常仅限于工业适用技术,即仅为工业目的而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知识。如设计图纸、工艺流程、配方、生产资料等。广义上,商业秘密一般是指工业、商业、管理的秘密信息,包括工业技术、商业、管理、财务或其他性质的秘密知识和经验。事实上,从当前社会和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现状来看,狭义的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过于狭窄。为此,我国于9月2日通过了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价值并为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实施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规定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包括“设计、工艺、产品配方、制造工艺、制造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技术资料、技术资料、技术资料、技术资料、技术资料、技术资料、技术资料、技术资料、技术资料、技术资料、技术资料、技术资料、技术资料、技术资料、技术资料等”,货源信息、产销策略、招标底价、招标内容等”;在trips协议第7条中,商业秘密的范围被定义为所有合格的“未披露信息”。由此可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范围虽然与trips中的商业秘密范围有所不同,但其内涵和外延基本相同,体现了普遍性的要求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10: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文章
  • 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完善
    笔者认为,在今后的商业秘密保护法起草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三点:(1)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归属,侵犯商业秘密罪审判的核心是审查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归属。因此,未来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应首先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和所有权,其次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扩大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和客体范围p>商业秘密侵权主体在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所列主体的基础上,还应明确秘密所有人内部员工的侵权行为,排除恶意报复行为。同时,商业秘密保护主体的范围应当包括能够产生竞争优势、具有保密性、新颖性、示范性和价值性的所有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还应包括从公共渠道和公共信息来源获得的创造性劳动成果,如客户名单、重要决策、规划价格等(3)规范和完善救济制度,做好相关法律的配套工作,在此基础上,吸收《民事诉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关于证据保全的规定,我国制定了一整套包
    2023-05-07
    390人看过
  • 我国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1、立法方面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在第39条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构成条件、侵权行为等方面的内容,我国现行法律在保护范围、构成条件、侵权行为等方面的内容与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基本一致,但也存在一些欠缺之处:(1)未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的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专门规定了对于向政府或政府的代理机构提交的医用成农用化工产品相关数据的保护,而我国未对此问题予以规定,是立法空白。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对一些采用新化学成份的医用或家用化工产品,如要在一国政府主管部门取得进入市场的许可证,就必须把相关未披露的实验数据或其他数据提供给该政府主管部门,而该政府主管部门应保护该数据,以防不正当的商业使用。因为如果政府主管部门不承担保密义务,则这些智力成果有可能从专用的领域进入公有领域,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世贸组织还规定了对此种权利的限制,即出于保护
    2023-05-22
    254人看过
  • 商业秘密争议——保护企业商业机密
    〖案情〗林某原系某机械制造公司技术副厂长,主持研究开发了某新型产品,1998年公司下发了《商业秘密保护规则》(讨论稿)至各部门征求意见,1999年8月该《规则》正式下发,《规则》中明确规定了林某主持研发的新型产品的生产技术系公司商业秘密予以保护。1999年3月由于公司机构重组,林某携公司其他几位技术人员离开公司自行成立了另外一家公司,并开展了与前述新型产品类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机械制造公司知悉后便以林某及其新成立的公司为被告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要求赔偿损失200万元人民币。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及其新成立的公司侵犯了机械制造公司的商业秘密,造成了该公司的经济损失,因此判决林某及其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机械制造厂经济损失150万元。林某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生产新型产品的技术在林某等离开机械制造公司时因未采取保密措施而不属机械制造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林某及其公司不构
    2023-06-09
    488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的侵权法怎么理解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关于商业秘密的性质尚未统一的结论,有人格权说、信息权说、企业权说、知识产权说等。不论是哪一种学说,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权利却已经是不容置疑。是权利,就有被侵犯的可能,就有保护之必要。权利只有当它被侵犯时,能及时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救济才具有生命力。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倍增,商业秘密保护的呼声高涨。基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及其各种保护理论的不完善性,采取各种手段来对此进行保护是很有必要的。我国对商业秘密的规定主要分散在《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从这些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出,有些是利用民法典进行保护的,有些是利用侵权法进行保护的。从基本原理来说,侵权法理论和民法典理论是两个根本不同的理论。但是从现有的资料来看,国内学者在论述我国
    2023-06-24
    122人看过
  • TRIPS协定下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完善
    目前,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规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其保护分散,不够全面系统。我国应尽快出台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以适应伴随国际经济关系日益紧密,商业秘密保护所面临的新形势。根据Trips协定的要求和现实需要,在商业秘密法法典化过程中,以下几个问题应引起重视:1、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其是否存在的判断标准很难确定,立法中应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保证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除了根据Trips协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内容,规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和构成条件外,特别要划清企业内部职工所掌握的知识、经验与商业秘密的界限,使之更加具体,易操作。同时需要区分商业秘密与其他概念,并明确商业秘密与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等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2、应明确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例外情形。商业秘密产生和表现形式多样,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也纷繁复杂。为了便于对协定规定的“违反诚实商
    2023-04-22
    316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成都14件涉及商业秘密案件
    近年来因员工“跳槽”等引发商业秘密纠纷,从而诉诸法庭的案例不少,而原告败诉的原因主要是其不能准确地界定商业秘密。成都一家技术公司聘任了吴某为副总工程师,负责产品的生产开发等方面的软件工作。一年多以后,吴某离职与他人合作成立了另一家公司,着手准备生产经营同类型电子产品。经报案,警方查封扣押了吴家中的两张软件软盘,后经专家鉴定软件内容是吴某原供职公司产品的原始技术资料。该公司将吴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返还有关技术秘密资料,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法院受理后委托专家鉴定组进行技术鉴定,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求。理由是:原告无充分确切证据证明具体技术秘密的内容,即该公司已掌握的未被公知、公用的技术诀窍。法院认为,该公司产品采用的生产技术原理是公知的,其技术高度尚未达到商业秘密构成条件的要求。原告也未与吴签订书面劳动协议、保密协议,吴某不负有保密义务。原告输在举证不力。从2004年到2009年
    2023-06-08
    320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商业秘密保护协议权利与义务规定
    权利与义务员工承担的保密义务的具体内容可以由律师所根据公司的具体业务来确定,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2、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公司的商业秘密;3、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4、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公司的相关部门报告。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条款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员工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不对外泄露的义务;2、对员工跳槽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就业于同类企业,从事同种职业进行合理限制及应给予的补偿;3、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条款所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的数额和方式。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
    2023-06-08
    450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官司未必保护商业秘密
    由于证明责任较重,证据效力有限,商业秘密侵权官司比较难打,而最重要的是,打官司时有可能促使商业秘密完全泄露。在今天举行的中国-欧盟知识产权保护项目(二期)媒体研讨会上,霍根路威律所陈威志律师这样认为,同时,他表示,在中国保护商业秘密不应该完全依靠法律的事后救济,防止泄露才是保护的关键。商业秘密是公众不知晓的核心技术及信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所述,商业秘密就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技术方法、营销和销售方案、战略与管理模式等等信息都可以归为此类,它们都是一种知识财产,为企业和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中国欧盟知识产权项目组二期(IPR2)组长潘凯络说道,商业秘密是一个企业成长乃至行业发展的核心。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KEA欧洲事务公司创始人菲利普.克恩也这样认为:商业秘密一般是公司最新颖的设计或技术,一个
    2023-06-08
    224人看过
  • 知识产权保护及保守商业秘密协议
    甲方:乙方:鉴于乙方受聘于及其下属各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以下简称甲方),在职期间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同时甲方对乙方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提成等报酬,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订立以下协议,保护双方的权利和利益。一、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构成甲方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乙方因工作关系获得或交换所得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财务数据、经营方案、管理规程、客户名单、货源情报、销售计划、技术构思
    2023-04-23
    422人看过
  • 论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法的完善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越来越重要。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商业秘密的保护涉及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现行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但仍存在一些不足。本文在借鉴美国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立法的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意见。最后,论述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预防与控制。关键词: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犯罪;完善立法;预防犯罪abstract:Withthedevelopmentofmarketeconomyandeconomicglobalization在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可以建立在民法上,行政法与刑法,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保护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的比较,对我国《商业秘密法》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本文对商业秘密犯罪的预防和控制进行了研究eywords:commercialsecrets;商业秘密诈
    2023-05-07
    401人看过
  • 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的不可避免泄露规则及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以商业秘密保护为基础的竞业禁止规则存在很多缺陷,建议引进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的不可避免泄露规则和最早由美国加州商业秘密保护法所确立的用于商业秘密侵权判定的“实质相似规则”,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又促进了雇佣关系的和谐发展。【关键词】商业秘密利益平衡和谐雇佣关系一、不可避免泄露规则的缘起与利弊分析雇员离职时或多或少都会带走前雇主的商业秘密。诞生于美国的不可避免泄露规则就解决了阻止离职雇员在新的工作岗位上自觉或不自觉地泄露前雇主商业秘密的问题。这一规则经过不断的修正,已经成为了一个平衡各方利益的有效技术规则。为了给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本文将首先对美国商业秘密法这一独特制度的起源与利弊进行简要分析。(一)不可避免泄露规则的缘起不可避免泄露规则(InevitableDisclosreDoctrine)为美国纽约州法院于1919年在审理EastmanKodakCo.诉Po
    2023-06-13
    412人看过
  • 商业秘密及其劳动法保护/李迅
    >商业秘密及其劳动法保护李迅一、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这一定义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三个特征。1、新颖性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2因员工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进行披露导致该等信息成为公众所能普遍获取,不应视作该信息是能够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不为公众所知悉体现了商业秘密的新颖性。新颖性表明商业秘密只为特定人群所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价值高于行业内公共信息。新颖性要求保密信息不应包括下述信息3:(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五)该信
    2023-06-09
    288人看过
  • 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立法建议
    商业秘密,其实指的是那些一般不被公众所知道的、能够为相关的权利人带来一定经济利益的,并且还具有一定的实用性能够由相关的权利人在采取秘密措施,将其技术和经营方面的信息保护起来的秘密信息。它不仅仅是企业应当享有的权利,更是关乎到企业的发展和生存。目前我国商业秘密相关法律的规定还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在商业秘密的认定上面,它所能够界定的范围还是比较狭窄的。这是因为它一般情况下,都是将企业技术和经营方面的信息界定为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相对狭窄了一些,这种小范围的保护,对于那些享有商业秘密的相关权利人来说力度稍微小了些。此外,商业秘密的相关法,主要是强调了其现实产生的经济利益和实用性,在对企业或者是权利的保密措施的认定上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二是在犯罪行为的认定上面,相关的刑法一般是把侵犯了商业秘密的罪定成了结果犯罪。这一设定的结果就是,在现在施行的立法模式下面,那些侵犯了商业秘密未遂的行为,还不能得到
    2023-04-17
    356人看过
  • 完善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1.制定一部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我国现有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虽然呈现出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相关法律法规共同调整的局面,但是仍然存在着一系列的不足和缺陷,无法适应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和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无法解决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和利益冲突。因此,制定一部单行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对有关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问题进行全面、统一和较为具体的规定,能够解决现有对商业秘密概念、权属、适用对象、制裁措施以及赔偿标准等方面的争议和不足,同时也有利于人们对商业秘密保护问题的全面了解和法官在审理商业秘密案件中对法律的适用。2.法律应对中介机构特别是猎头公司的行为加以规范我国现在缺乏专门规范中介机构特别是猎头公司行为的法律,相关竞业禁止的法律也不完善,致使其挖走单位高级管理和技术人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现象十分突出。猎头(HeadHnting)公司最早诞生于二战后的美国,因为其挖掘高级人才的强大功能而倍
    2023-06-08
    131人看过
换一批
#知识产权保护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所谓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 更多>

    #商业秘密保护
    相关咨询
    • 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是什么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6-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以及《反不当竞争法》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01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核心法律,它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做出了直接的规定该法除了第10条对商业秘密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外,还有其它条款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侵权种类以及相应的行政处罚方式等进行了明文规定为了进一步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1995年由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该规定使商业秘密的侵权范围得到了进一步扩大,有关商业
    • 商业秘密保护协议中的保密范围与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5-04
      你所说的两条,陈述上可能有些瑕疵,结合整个保密协议应该能够理解为:1说的是保密范围,虽不是很具体、详细,但仍对保密范围做了约定,且“等”作了兜底,还是符合商业秘密保护目的的。2说的是商业秘密享有人协议中未向协议对方给与任何使用许可或其他权利。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
    •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依据
      澳门在线咨询 2021-12-29
      中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包括劳动者承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同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守商业秘密的范围、方式、期限、形式可以协商约定。劳动者违约的,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条款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防止了解商业秘密的劳动者故意或者擅自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
    •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区别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3-14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区别: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