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纳社保的举证责任是用人单位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19 12:12:49 172 人看过

一、未缴纳社保的举证责任是用人单位吗?

关于未能签署劳工合约及缴纳社会保险的主张,应由雇主承担举证责任,此项争议相关之证明文件理应归于雇主管控。

如雇主不能提供此类证据,便应对其最终不利结果负责。

其次,若未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据此要求支付双薪;并且对于未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这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额,同时要求雇主补交社保费用。

此外,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所述,劳资双方因纠纷产生矛盾时,提议方须负有为异议主张提供相关证据的责任。

对于此次纠纷中涉及到的证据,若属于雇主掌控并管理的范畴,雇主有义务进行提供;反之则由雇主承担不利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女的超过50岁还可以仲裁社保赔偿吗

对于超过50周岁的女性劳动者而言,若曾涉足劳资纠纷且此类纠纷处于劳动仲裁机构的管辖范畴之内,则有权在一年内补充起相关劳动仲裁申请。

若该女性劳动者年龄已过50周岁,其所遭遇的一切劳资纠纷便可能无法得到劳动仲裁机构的受理。

在此情况下,超过50周岁的女性劳动者一旦陷入劳资纠纷,应尽早寻求律师或其他相关权威机构的帮助,以便充分了解自身的权益与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n(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n(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n(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n(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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