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三不放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1-09-25 16:52:10 309 人看过

一、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三不放过

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释义】本条是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检举、控告、投诉权利的规定。

一、这里所讲的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人身伤亡、经济损失的事件。这里讲的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状况。

二、建筑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公众人身安全,对于建筑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和所发生的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这有利于形成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社会监督,督促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二、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

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三、施工项目质量事故的特点

专家组通过走访、查找资料和记录数据,归纳和总结施工项目质量事故的特点主要有:

1、复杂性。

复杂性主要表现在引发质量问题的因素复杂。于产品固定,生产流动,产品多样,结构类型不一,露天作业多,自然条件多变、材料品种、规格不同,材料性质各异,交叉施工,现场配合复杂等,所以,对质量影响的因素繁多。从而增加了对质量问题性质及危害的分析、判断和处理的复杂性。

2、严重性。

有的工程许多指标均不合格,给工程留下了隐患,成为危房,影响了安全使用甚至不能使用。如果使用,工程质量事故将引起建筑物倒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更影响了政府质检部门和开发商的声誉。

3、可变性。

工程许多质量问题,还将随着时间推移不断发展变化,例如,钢筋混凝土结构出现的裂缝,将随着环境温度、湿度的变化而变化,或随着荷载的大小和持载时间而变化;混合结构墙体的裂缝也会随着温度应力和地基的沉降量而变化。

4、多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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