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了利用职务之便和利用职务之便受贿罪的相关问题。职务之便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之便和利用未来或过去的职务之便,而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可以认定为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构成地位、性质和认定标准需要具体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利用职务之便和利用职务之便受贿罪。这两者都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之一。如何理解这一要件是准确认定受贿罪的重要问题。从目前刑法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对贿赂罪中利用职务之便的理解主要有两个争议:一是利用职务之便是否仅限于利用本人职务之便(即利用第三方的职务之便是否可以视为利用职务之便);第二,利用职务之便是否包括利用未来或过去的职务之便。第二,如何理解和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和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构成地位、性质和认定标准,一直是受贿罪适用中争论的焦点。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是索贿受贿罪的必要条件,1985年两高的司法解释得到了肯定的回答。旨在强调索贿罪不必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三、如何认定间接受贿罪,理论上一般称为间接受贿罪或者调解受贿罪。本文的理解和适用,主要应把握以下几点:1、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是国家工作人员间接受贿罪的必要条件。这种情况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利用其职务范围的权力,但由于其职权可以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他利用这种制约作用,通过第三人即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受托人谋取利益,而我向受托人索取贿赂或收受受托人贿赂。要确定利用自身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单纯利用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友关系为受托人谋利的,不应以受贿罪论处,只有以自身职权和地位为基础,利用他人的职务行为,才能建立间接受贿罪。使用的是中学校长的职权。所谓横向约束,是指在不同的部门和单位之间,这个国家的工单位之间与那个国家的工作人员之间存在职务约束关系。一方可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约束或影响另一方为他人工作。国家和社会是一个复杂的机体。为了在国家建设中发挥各自的作用,国家必须通过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赋予各自的职能,规定各种规章制度。有了规章制度,必然会有各机关、各部门之间的制约,只有这样,社会才能在有序的状态下发展。然而,一些国家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约束关系,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邀请客户谋取利益,从而达到受贿的目的。这种情况发生在工商、税务、金融、物资、住房管理、水电、公安、纪检、劳动人事等部门。此外,部门权力对其他单位的个人有很强的制约作用,为一些国家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提供了便利。比如某市供电局局长利用其主管供电业务的权力,受委托人委托,通过本市供电网某国有公司经理安排委托人在公司工作,从而收受委托人的贿赂。这种情况是利用其职权形成的制约关系的便利条件为受托人谋利。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对于纯利用血缘关系,亲友关系为受托人谋利而从中收受财物的,不能间接受贿。二、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也是间接受贿的必要条件。为了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行为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合法,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在附条规定:本规定中贿赂罪立案中的‘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利益。
受贿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 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即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3. 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受贿罪,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该行为发生。
4. 构成要素:本罪需要满足以下构成要素: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3)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行为可能构成受贿罪,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该行为发生。
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共利益产生了极大的威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受贿罪是职务犯罪中的一种严重类型。理解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和索贿受贿罪的关键在于明确这两者的区别。同时,本文还分析了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和索取不正当利益的区别,以及如何认定受贿罪中的主观要件和构成要素。最后,本文呼吁读者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以免成为受贿罪受害者。
根据《刑法》第358条、第388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受贿行为方式大致有五种情形:
索贿,即主动受贿。
收受贿赂,即被动受贿。
产业受贿,即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斡旋受贿,或称居间受贿、间接受贿,即《刑法》第388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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