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有没有处置债务人财产的权力
债权人私自拿走债务人物品侵犯了债务人的财产权,属于违法行为。这是两码事,不能以欠债不还为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本质上是违法的。
债权人的权利:
1、债权人代位权
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从法律意义上讲,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只能约束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债权人只能要求特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不对其他人产生任何影响。所以,债务人同第三人的关系与债权人无关。
2、免除债务权
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免除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的部分,也可以免除债务的全部。
免除应当通知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免除为放弃债权的行为,向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因此,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同时,免除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不得免除。
3、债权转让权
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二、债权人如何维权
1、通过强制执行公证
最为简便的方式则是通过强制执行公证,直接进入执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可以对该借款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
当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一定条件:
(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2、通过诉讼追回自己的债权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规定了诉讼的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当然,债权人想通过简易程序迅速、有效地实现自己的债权,就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所以借款合同以及交付凭证得保管好,借款合同得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且内容清楚,避免字句歧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你在起诉或应诉时应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证据,否则你的主张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将承担败诉的后果。以下是你应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
(一)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借贷合同等书面证据。没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二)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担保协议的应提供书面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
(三)有抵押物的,应提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款数额、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证明材料。
(四)提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和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
(五)关于共同被告的相应证据,如列夫其另一方为共同被告,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股东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的相应证据。
确定被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您是否起诉了夫妻双方;债务人是公司的,股东是否出资不实、虚假出资、过桥出资、抽逃出资,股东有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给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应追加股东为被告。目的在于扩大偿还主体,增加偿还系数。
选择管辖法院:债务案件一般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审理,也可以是被告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所在地法院。由于合同产生的债务,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法院立案律师指导下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以利于判决的执行。多个被告的,择其一被告选择对己方有利的法院。
-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398人看过
-
财产转移后,债权人应如何处置债务?
277人看过
-
债务人所有财产都可以被债权人留置吗?
192人看过
-
债权人无权处置债务人的抵押物品
291人看过
-
债务人财产能否成为留置权对象
303人看过
-
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怎么处理
244人看过
债务人,与"债权人"相对,是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是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仍然有权追讨债务。首先,如果债务人留有遗产的,... 更多>
-
-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吗天津在线咨询 2021-07-30这是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定标准。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一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导致其财产减少。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未减少其财产,例如有充分对价的买卖、互易、租赁、借贷,则不构成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财产的减少是否导致债务人无资力。如果债务人之行为虽然导致其财产减少,但并未达到债务人没有清偿资力的程度,即无资力状态时,则不能说该行为有害于债权。 (3
-
债权人的债务人是否享有破产权北京在线咨询 2022-07-16债务人破产债权人的处理: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即使股东出资不到位,其出资应先归入债务人财产,后依法定清偿顺序向债权人公平清偿,而不能由个别债权人向股东主张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
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有权处置吗香港在线咨询 2023-07-18夫妻一方有权处置债权。夫妻共同债权,夫妻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方清偿全部债务。 但是如果有存在夫妻共同债权消灭权情况的,一方没有权处置债券。有如下情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人向夫妻双方履行义务; 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方履行义务; 第三人代债务人向夫妻一方或双方履行义务; 夫妻双方免处债务人的义务; 夫妻一方或双方与债务人债权债务相互抵销; 夫妻离婚后债务人向一方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
-
债权债务债务人财产的范围贵州在线咨询 2023-06-031、因破产企业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 2、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 由于这种合同属于双务合同,破产财产在接受给付时有相应的给付,而且这种给付通常具有等价性质。 3、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益。 例如,公司股份的年终分红,在合资企业中获得的利润分配。 4、破产财产所生的孳息(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或转让所得。 例如房屋出租的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