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六条【非法经营交强险的处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5:12:35 470 人看过

第三十六条未经保监会批准,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详解】本条是对非法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罚规定。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必须经保监会批准,这是一个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必须遵守,也是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首要条件。在本条例第5条第3款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同时,本条例规定由保监会批准,实质上确立了国家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制度性监管。制度的贯彻须有明确的责任来保障,对于未经保监会批准,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只有课以相应的处罚,才能维护各个有资格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和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条例第37条规定了保险公司未经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法律责任,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针对除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主体,这类主体的特征是自身不具有从事保险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但经营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如主要从事证券业务的公司未经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给予这些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责任包括两类: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即行为和情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在对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解释之前,有必要对以下三个问题予以说明:一是未经保监会批准和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之间的关系;二是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违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之间的关系;三是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对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活动有取缔权,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一,未经保监会批准和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之间的关系。从事保险业务需要取得相应的资格或者资质(对个人而言,一般称为资格;对于组织,一般称为资质)。这种资格或者资质的取得需要由保监会批准,这种审批的实质是一种行政许可。根据2004年的国务院第412号令,即《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02号的规定,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需要经过保监会的审批。未经保监会批准就是指没有取得这种行政许可,没有获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资格或者资质。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是指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条件下,自主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完全依照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要求去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其行为仍然违法,为何?其主体违法,不具有相应的资格或者资质。所以,未经保监会批准和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含义是一致的,区别在于从不同的角度予以界定,前者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后者是从非法主体的相应行为事实来界定的。

还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不仅仅指主体违法也包括违法主体的违法行为,具体而言,即不仅一个不具有资格或者资质的主体依照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属于违法,而且一个不具有资格或者资质的主体不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规定违法经营,其行为更属违法。不能出现因违法主体不具有主体资格,对其违法行为不知该如何处罚的现象,正如对有驾驶执照的司机的酒后驾车行为知道如何处罚,而对于没有驾照的司机的酒后驾车行为却不知该如何处罚一样。

此外,还需对这一问题作出回答:擅自设立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为目的的保险公司,这种行为是否属于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判断是否属于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首先确定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业务。显然,擅自设立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为目的的保险公司不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业务,而属于违法设立保险公司的范畴,应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保险法》第14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违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之间的关系。顾名思义,非法是指没有法律法规上的依据,但法律亦没有强令禁止的行为。而违法行为是指法律法规已有规定,且行为人违反了相应规定的行为。本条采用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表述,即要表明,它不仅仅指本条例其他条款列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行为,而且包括其他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的非法行为、。本条例作出这样的规定,就是为了最大可能地杜绝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行为,降低风险,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第三,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对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活动取缔权的法律依据。本条规定,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予以取缔,即对非法行为的取缔权归保监会行使,保监会及其授权的执法机构有权取缔单位和个人的非法行为,而这就排除了其他机关和个人对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活动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7日 19: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交强险相关文章
  •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救治标准和方式】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详解】本条是关于对医疗机构救治标准和方式的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创伤是特殊类型的损伤,特点是发生率高,伤情复杂,最典型的是撞击伤。交通事故创伤往往由运动的车辆和人之间交互作用而形成,受伤部位发生率较高的是头部和下肢,其次为体表和上肢,创伤的性质以挫伤、撕裂伤、碾压伤和闭合性骨折最为多见。医疗机构应当针对交通事故创伤的特点,采用相应的治疗标准和方法,有针对性的进行抢救和治疗,争取时间,抢救生命,避免和减少并发症的发生。为了防止在交通事故救治诊疗过程中发生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条例》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诊疗标准来救治伤员。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伤特点,制定统一的创伤诊疗标准,以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防止医疗资源浪费。
    2023-04-23
    242人看过
  • 非法经营交强险的处罚问题
    第三十六条未经保监会批准,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解释】本条是对非法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罚规定。本条例第37条规定了保险公司未经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法律责任,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针对除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主体,这类主体的特征是自身不具有从事保险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但经营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如主要从事证券业务的公司未经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给予这些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责任包括两类: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即行为和情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2023-05-05
    225人看过
  • 交强险条例二十二的理解
    一、问题的引入刘某于2007年3月3日为其新购的苏MTM015二轮摩托车向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3月26日,刘某驾驶该二轮摩托车与驾驶摩托车的常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双方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无证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常某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2007年4月23日,常某以刘某和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16716.68元。诉讼中,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刘某不具有驾驶资格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是:交强险条例和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条款均规定,无证驾驶导致事故的,保险公司只有义务垫付抢救费用且可向致害人追偿,并无赔偿损失的义务。上述案件中,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发生时,事故受害人能否基于道交法的规定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二、关于交强险2004年5月1日在全国施行的《中
    2023-05-05
    126人看过
  • 交强险条例解释之交强险合同变更义务
    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解释】本条规定了保险合同变更义务。机动车辆所有权转移属强制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此,一般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投保人应当通知保险公司,在取得其同意后方可变更;如保险公司不同意的,则可以将保险合同终止。但是,区别于一般财产保险合同的是,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连续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投保车辆的所有人变更无须保险公司同意,而只要求在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前往保险公司办理手续,保险公司不能拒绝变更要求。因车辆所有人变更而引起的合同变更,《条例》未规定保险公司有清退及重新计收保费的要求。因此,在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或财
    2023-04-23
    477人看过
  • 第三十条【交强险赔偿争议解决方式】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条【交强险赔偿争议解决方式】第三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解】本条是关于赔偿争议解决方式的规定。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如果就保险赔偿发生争议,可以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
    2023-04-23
    113人看过
  • 第四十五条【交强险条例过渡规定】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四十五条【交强险条例过渡规定】第四十五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详解】本条是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时限要求和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过渡规定。包含了三层含义:一是对未投保车辆,自实施之日起满3个月为限,必须投保强制保险。在此基础上,保险公司仍推出其他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但强制保险必须购买,商业三者险则可以自由选择。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基础性制度,给受害人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险,因此,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仍然可以随时投保商业三者险,为交通事故受害人设置了双重保护。因此,今后,商业三者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并行不悖的两项制度
    2023-06-05
    468人看过
  • 第三十九条【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处罚】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九条【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处罚】第三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详解】本条是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罚规定。保险合同的订立,由投保人提出保险请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成立。投保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是投保人请求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是一个合同要约,非经保险人接受,不产生保险的法律效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必须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投保行为不仅要具备合同要约生效条件外,投保人还要具有要约能力
    2023-04-23
    280人看过
  •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源】
    第二十五条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救助基金孳息;(五)其他资金。【详解】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源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制度最核心的一个问题是建立这项基金的来源。条例规定有五项来源:(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救助基金,是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主要原因是机动车撞人后逃逸或者没有投保的车辆造成的受害人的损失由机动车拥有人共同承担其损失赔偿责任较为妥当。因此,救助基金的经费大部分由投保机动车承担。这也是世界各国和地区普遍采取的做法,只是在提取比例上各国和地区有所不同,一般占强制保
    2023-04-23
    327人看过
  • 第五条【交强险业务经营主体】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五条【交强险业务经营主体】第五条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详解】本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经营主体的规定。《保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这意味着,强制保险只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规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立强制保险。本条第1款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这一规定意味着,保险公司要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必须要取得保监会的行政许可。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极为迅猛,根据我国加入WTO法律文
    2023-04-23
    337人看过
  • 交强险条例解释:交强险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一条:交强险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第十一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详解】本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实践中,保险人不可能对每一保险标的进行详尽的实地调查,也不可能一一了解保险标的有关的所有情况,因此,保险人要求投保人必须如实告知与投保风险有关的重要事项,以便其决定是否属可以保险的车辆以及收取多少保费。如实告知义务通常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前,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义务告知与保险相关的全部重要事项;在保险责任开始以后,当发生与保险标的、承保危险等相关的变
    2023-06-05
    266人看过
  • 交强险理赔程序法条解释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十九条【交强险理赔程序】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详解】本条是关于保险理赔程序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要求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签发书面文件,说明赔偿标准,以及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通常,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以及其他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且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2023-05-05
    105人看过
  • 关于交强险条例的解读
    新交强险已于2月1日零时开始实施。新交强险增加了有责赔偿额度,适当减少了无责赔偿额度,使总赔偿限额提高至12.2万元。由于与车主利益息息相关,新交强险条例一经公布,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有责医疗赔付增加根据新交强险相关规定,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旧交强险赔偿限额分别为5万元、8000元和2000元。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旧交强险赔偿限额分别为1万元、1600元和400元。无责财产赔付减少备受关注的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最终确定为限额100元。交强险实行“无责赔付”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原第七十六条所明确的: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责方被保险人要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对全责方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
    2023-05-05
    318人看过
  • 交强险第一案现出交强险条例五大不足
    7月3日发生的一起机动车与骑车人的交通事故中,车主沈某被判无责。保险公司以双方签订的是第三者责任险合同,不能按照交强险无责赔付为由,拒绝赔偿车主垫付的被撞人医疗费用1500余元,沈某遂将其承保公司———人保东城支公司诉至东城法院,这是交强险实施后出现的第一起案件。业内人士指出,这是由于交强险条例不够明确所致。●过渡期三者险无责不赔::::::最高法院明确“对接期”交通事故赔偿办法::::::保监会明文规定,“已购买商业三者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者险保单继续有效,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而这“继续有效”的商业三者险能否起到交强险的保障作用,保监会始终没有明示。概念的模糊不清必然引发纠纷,沈某的官司被诸多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各家保险公司的普遍担忧,一旦宣判车主胜诉,今后将招致更多的类似索赔,经营风险成倍放大。8月9日,人保东城支公司接受了车主沈某提出的索赔要求,官司以原告撤诉告终。据
    2023-06-12
    261人看过
  • 第十五条交强险合同履行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五条【交强险合同履行】第十五条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详解】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履行有关程序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除根据前条规定要书面通知投保人外,还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凭证,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是为了’实现强制保险关系与机动车管理部门的互相配合。机动车是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机动车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和具体赔偿问题的依据之一。因此,如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因为法定事由出现而被解除,保险公司应当尽快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有利于后者及时掌握该机动车的最新信息,在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做到心中有数。保险合同既然解除,强
    2023-05-05
    464人看过
换一批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交强险
    词条

    交强险的保险内容是发生意外事故时的车辆或者人员的损失。凡是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更多>

    #交强险
    相关咨询
    •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十二条的司法解释是哪些的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29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 条例解释第十五条交强险合同履行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20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五条:交强险合同履行第十五条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详解】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履行有关程序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除根据前条规定要书面通知投保人外,还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凭证,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是为了’实
    • 想要知道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八条是怎么的,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27
      本条例第36条规定了非保险公司未经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法律责任;第37条规定了保险公司未经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法律责任,而本条规定了经过保监会批准,有权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违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法律责任。 获得保监会的批准,有权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该依法经营,不得滥用其经营许可,从事超出经营
    • 新交强险条例新版件十八条怎么解释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09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 交强险条例第21条具体解释是怎么样的呢?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16
      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条例》第42条规定,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的事故,也适用本条款,即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也负责赔偿。本车以外的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本车以外的受害人指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本车人员,包括本车驾驶人和车上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