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20:03:00 287 人看过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三)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四)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

(五)听取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

(六)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

(七)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公开审查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十六条\\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可以采取量化方式,设置加分项目、减分项目、否决项目等具体标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得分情况可以作为综合评估的参考。

第十七条\\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第十八条\\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第十九条\\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报告中应当写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基本情况、原案简要情况和诉讼阶段、立案审查理由和证据、办理情况、审查意见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8日 17:1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羁押相关文章
  • 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方式
    虽然修改后刑诉法没有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检察机关的办案实践,这种审查可以分为依职权审查和依申请审查两个方面。无论是依职权审查还是依申请审查,其结果无非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继续羁押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笔者认为,本着有利于诉讼,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的原则,无论是依职权审查还是依申请审查,都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即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普遍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一)主动审查,即审查逮捕部门对批准逮捕的所有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情形,可以采取跟踪监督的方式进行审查。当然,由于审查逮捕部门办案工作量大,这种跟踪、回访只能是有针对性的。审查逮捕部门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对整个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是清楚的,对那些有可能出现不必继续羁押情形的案件应做到心中有数,如故意伤害(轻伤)案,捕后可能出现刑事和解情形的;过失犯罪案件捕后可能因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谅解而不必继续羁押的;未
    2023-06-11
    221人看过
  • 怎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在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后,向检察院提出的申请,由检察院对是否继续羁押进行审查。检察院可以自己主动进行审查,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也可以向检察院提出审查申请。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部门是捕诉部门,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也可以向其提出。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实践中,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因素较多,主要因素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有的检察机关在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采取了量化方式,设置了加分项目、减分项目、否决项目等具体标准,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得分情况作为
    2023-07-04
    196人看过
  • 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关是哪一个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由谁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根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四种情形后,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
    2023-03-18
    180人看过
  • 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时限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时限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审查时期为5个工作日;当做出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交由案件承办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在《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二十条中有明确的规定。相关法律条文可参考以下的刑事知识链接。二、哪些人能用到羁押必要性审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责。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据记者了解,不仅普通百姓对其颇感新鲜,甚至一些司法人员也对这一概念不甚了解,容易混淆刑事诉讼法第93条、第94条和第95条的规定。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规定》第2条专门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概念,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司法实践中,除司法工作人员,哪些人能用到羁押必要性审查,他们又该如何申请进行羁
    2023-02-22
    294人看过
  • 羁押必要性审查相关监所
    公诉部门要想获取案情的最真实情况,就必须与公安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形成四方联动机制,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常态化机制。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承办人应将是否有羁押必要报分管刑检工作的副检察长作出是否继续羁押的决定。重大案件或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或者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有不同意见的案件应当提交检委会讨论后决定。对于决定无羁押必要而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嫌疑人,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向有关机关发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检察建议。在作出《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决定后,还应当建立后续审查机制。在审查的方式上,可考虑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审查模式。定期审查模式能够使公诉部门积极履行职责,但不利于及时对没有羁押必要的嫌疑人进行审查。不定期审查制度能够及时审查羁押必要性,但有可能存在怠于行使审查职责的情况。所以,必须建立定期和不定期两种相结合的审查模式。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还应注意在切实保障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2023-04-07
    447人看过
  • 羁押多长时间定性有哪些规定
    一般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
    2023-06-03
    443人看过
  • 羁押必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羁押又称审前羁押、未决羁押,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前被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状态,它不是一种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适用的一种法定后果和当然状态。在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羁押是对个人基本权利影响最严重、深远的一种措施。正因如此,我国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将羁押纳入法律规定,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该制度的确立是由羁押必要性审查具有独特价值所决定的。首先,有利于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错误羁押,不当羁押的出现。在我国逮捕即伴随着羁押,羁押是逮捕的一种应然状态。羁押必要性审查首先应对逮捕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如发现错误逮捕的情形,可以及时纠正。羁押是一个过程,是否有羁押之必要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当被羁押对象无社会危害性及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形时,便无必要继续羁押,应当及时解除羁押,这样将有助于避免一押到底,频繁延长甚至是超期羁押等不当羁押
    2023-06-23
    346人看过
  •  羁押必要性审查和认定由哪个部门监管?
    在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进行必要性审查时,人民检察院负责此事。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公安机关是否继续羁押后,应当对其审查作出决定。如果不需要继续羁押,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在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进行必要性审查时,人民检察院通常负责此事。人民检察院在公安机关是否继续羁押后,应当对其审查作出决定。《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羁 押 必 要 性 审 查 规 定 : 由 谁 负 责 ?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由谁负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羁押或者审查起诉期间,羁押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其是否具有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那么,由谁来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实
    2023-09-05
    336人看过
  • 找哪个部门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2016年1月22日最高检公布了《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全文,目的是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这对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来说是个利好的消息,以更好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办理主体是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刑诉法修改后,刑诉规则(试行)第617条将羁押必要性审查权赋予侦监、公诉、执检三个部门。经过两年多的实践,执检部门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方面的优势日益凸显,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相对中立性。侦监部门是审查逮捕部门,逮捕决定即是侦监部门做出的,对自己做出的逮捕决定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立场难免有失客观;而公诉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对犯罪的成功追诉,与不羁押相比,羁押明显更有利于追诉犯罪。因此,与侦监部门、公诉部门相比,执检部门相对更加超脱,更加中立。二是便利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派驻看
    2023-04-25
    350人看过
  • 羁押必要性审查需要多长时间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第93条:嫌疑犯、被告人被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审查拘留的必要性。不需要继续拘留的,应当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有关单位应在十日内通知人民检察院办理情况。审查时间可以在审查的频率和间隔期间每月定期展开一次。如果期限过短,频率过多,结论和审查逮捕阶段不同,失去审查意义,检察机关也无法承受。如果取保候审期限,不利于对嫌疑人的保护。诉讼环节发生变更,比如从侦查阶段到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强制措施是否正确和适当取保候审,如发现不应继续拘留,应及时更改强制措施,因此取保候审起诉应对所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拘留的必要性进行主动取保候审。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1、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2、依照不同情形,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最高
    2023-08-05
    145人看过
  • 办理取保候审和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哪些技巧?
    刑事案件中,嫌疑人一旦被刑事拘留,就意味着已经陷入“牢狱之灾”,嫌疑人本人及其家属非常着急,经常病急乱投医,寻找并不靠谱的“捞人”方法,被骗的案例五花八门。其实,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对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亲属、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但不同阶段,申请递交的单位、申请的事由、名称并不相同,本文对不同情况下,申请取保候审进行了较为系统的介绍。一、取保候审的概念及作用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含义,但顾名思义,取保候审就是在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办案单位有条件的同意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看守所的羁押机关外等候审判,保证随传随到、不逃避、妨碍侦查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均有权主动或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保证不危害社会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023-05-22
    181人看过
  • 法律有规定羁押吗
    法律是有规定羁押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间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的,可以经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等情况,可以延长两个月。一、侦查期限最长要判多长时间侦查阶段期限最长是两个月,刑事拘留后的三日(特殊情况七日)(流窜、结伙作案三十日)以内,提请检察院批捕。检察院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当事人被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下列案件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2023-02-25
    464人看过
  • 刑诉法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是怎样的?
    一、刑诉法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是怎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是依职权进行的,不以有关诉讼参与人提出审查的申请为前提。1、立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2、审查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2)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3)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3、结案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
    2023-06-03
    207人看过
  • 异地羁押在哪些法律中有所规定?
    异地羁押没有法律规定。只要场所是法定的就可以,一般黑社会,职务犯罪或者犯罪情况较重的都会选择异地羁押。犯罪地在外地或主犯在外地的可以异地羁押。只要是犯罪地和居住地都可以,当地法院都有管辖权,拘押地一般同法院地。这就涉及到案件管辖的问题了,异地犯罪者一般关押在其所犯罪的监管场所。异地羁押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异地羁押没有法律规定,只要羁押场所是法定的就可以,一般黑社会或者职务犯罪有异地羁押。犯罪地在外地或主犯在外地的可以异地羁押。刑事诉讼法26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这条规定,采取的是以最初受理地为主,以主要犯罪地为辅的原则。说的是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不是应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
    2023-07-12
    195人看过
换一批
#强制措施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羁押
    词条

    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 更多>

    #羁押
    相关咨询
    •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问题有哪些?要怎么审查?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4-06
      在我国,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因而羁押必要性审查要注意这些问题: 首先,在不同的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不同。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执行监督部门(原监所科)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因
    • 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的内容是哪些?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06
      以下是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的内容: 按流程应由检察院受理,驻看守所检查室办理,一般5个工作日内,案件复杂的可再延长五个工作日,当做出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交由案件承办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刑事案件逮捕后放票的唯一希望,不过成功率很低很低,至少比37内放票的可能性低百倍不止,除非案件有新的重大变化,一般检察院很难批准的,简单的说,37天内放票只需要公安机关承办签字即可
    • 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哪些内容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7-08
      逮捕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其功能仅在于保障整个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不能滥用。羁押作为逮捕的法律后果,也就有必要随时进行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社会危害性审查。二是人身危险性审查。三是诉讼可控性审查。 检察环节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包括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和监所检察部门。但与其他部门相比,公诉部门的审查应突出以下两方面。 一是逮捕羁押后有无新的证据变化,包括定罪证据、量刑证据两
    • 在我国司法解释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有哪些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4-12
      在我国,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因而羁押必要性审查要注意这些问题: 首先,在不同的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不同。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执行监督部门(原监所科)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因
    • 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问题
      河南在线咨询 2023-10-16
      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问题有:审查人员存在认识偏差、法律规定不完善,导致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操作性不强、变更强制措施有脱保风险、缺乏行之有效的替代性强制措施等。羁押作为最严厉的羁押措施,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权的限制,遵循“不羁押为常态,羁押为例外”的原则,在采取羁押措施的时候应该相当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