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2:36:37 359 人看过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业: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不降低职工现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我们制定了《北京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业: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不降低职工现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明确提出,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这体现了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心,是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切实关心职工的切身利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要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要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来确定。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职工的民主参与作用,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另一方面企业要量力而行,不要盲目攀比。

二、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广,医疗待遇水平要兼顾不同企业的实际缴费能力,才能真正做到“广覆盖”。因而,为保证效益好的企业职工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使用上要突出解决重点问题。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要向退休人员和患病住院职工倾斜,首先解决退休人员住院费用中需个人自付部分、门诊大额互助资金报销后需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以及职工住院费用中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

附件:

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参加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限于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重点用于解决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职工住院治疗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

第四条补充医疗保险费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可以比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确定。具体支付比例由企业确定。

第六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七条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管理。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每年度的预算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股份制企业还须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八条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九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每年1月30日前在参保地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报上一年的资金支出情况。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8日 23:3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医疗保险相关文章
  • 关于暂停受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通知
    甬劳社老〔2005〕70号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自1992年实施以来,为建立完善我市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促进企业生产、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社会保险体系的不断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3年、2004年相继公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试行办法》,并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将取代原有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企业年金在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配套政策。为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精神,确保我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稳妥衔接,经与市财政局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5年5月1日起,各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受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二、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参保职工符合享受条件的,其待遇支付仍按原规定执行。
    2023-06-09
    197人看过
  •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增补内容(六)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发布日期:2006-7-18执行日期:2006-8-17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工伤医疗机构:为充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不断提高我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现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增补内容(六)》。请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工伤医疗机构严格执行诊疗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维护工作,保证广大工伤职工的医疗需求。本通知自2006年8月17日起执行。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二○○六年七月十八日附件:北京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增补内容(六)编码项目名称计价单位收费标准(元)物价收费说明备注124小时食道胆汁返流监测人次200按照统一标准“胃肠动态PH值监测”W0201000084标准执行[限]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2023-04-23
    472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制订的《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建立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制度,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措施,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配套措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2004年10月)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农村特困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一、医疗救助对象(一)享受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二)家庭收入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经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各种互助帮困措施救助后
    2023-06-05
    351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局:根据财政部、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财社字〔1998〕94号和劳社部发〔1998〕8号文件精神,现对《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1.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在银行开设专门帐户,对政府统一拨付和企业自行筹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2.企业负担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专项资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3.经市政府同意,将我市市属停工集体企业纳入享受“三三制”政策范围。
    2023-06-05
    349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基金的运行情况,现对北京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京财社〔1999〕1802号)文件补充如下:1.基金收缴的流程时间:区县经办机构每月20日前将收入户中的本月基金收入划转到同级财政专户,同级财政部门每月21日前将基金划拨到区县经办机构支出户,区县经办机构每月22日前将支出户基金上缴到市经办机构收入户,市经办机构每月27日前将收入户基金上缴市财政专户。2.基金拨付的流程时间:市财政每月30日根据年度预算将本月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市经办机构支出户,市经办机构次月3日将基金拨付区县经办机构收入户,区县经办机构6日前将收入户基金划转到同级财政专户
    2023-06-09
    96人看过
  • 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衡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衡水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河北省衡水市财政局、河北省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衡劳社办[2002]98号市直各部门、驻衡中、省属及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为解决好城镇职工超过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制定了《衡水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二年十二月十日衡水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解决参加医疗保险职工超过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根据《衡水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充医疗保险,是指衡水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作为投保人,集体向作为保险人的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参保职工作为被保险人,其发生的超过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的商业医疗保险。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标准为:凡参加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
    2023-06-09
    265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列支渠道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业: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我市将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业: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我市将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现做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行政单位列“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专职从事经营活动的职工缴费列“经营支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的5%列“应付福利费”,4%列“劳动保险费”。二、
    2023-06-09
    373人看过
  •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失业人员就业的需要,促进多形式、多渠道就业,保障失业人员就业后相关的合法权益。现将《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失业人员就业的需要,促进多形式、多渠道就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城镇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取得合法劳动报酬但又不能建立劳动关系的,均须按本办法办理就业登记。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按照《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招聘职工暂行办法》(京劳就发[1996]18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招聘备案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第三条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失业人员就业登记有关政策的制定,并对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失业
    2023-06-10
    81人看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1〕5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二00一年八月四日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以及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特制定本办法。一、医疗补助的范围已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单位的人员,经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批准,可以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一)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国务院所属部门和单位中属于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含1993年以后因机构改革划转到机关服务中心的原届行政编制
    2023-04-25
    106人看过
  • 关于印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5]37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各用人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现将《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附件:1.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2.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相关表单使用说明3.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相关表单(表一至表十一)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1: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一、参保职工因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门(急)诊和外埠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个人先现金垫付,并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明细、处方、原始收据及相关证明妥善保存。按规定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汇总,并填写《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于每月1至20日向参加生
    2023-06-09
    245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商业银行关于开设医疗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商业银行各支行: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委托北京市商业银行作为北京市医疗保险基金的结算和存储银行。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现就我市医疗保险基金银行开户问题通知如下:一、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二、各区(县)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北京市商业银行的同一个支行开设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照基金管理要求,在医疗保险基金账户下,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及中央、市级、区(县)三级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分别进行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三、各区(县)财政、劳动保障和银行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基金收支监控系统,确保基金缴拨及时,运行安全。四
    2023-06-05
    332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全市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事业单位,各用人单位: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减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负担,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建立全市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现就建立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享受范围为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除外。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不含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内(不含门诊13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由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支付50%.三、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管理。退休人员门诊和住院发生的应由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经审核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划入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
    2023-06-09
    368人看过
  • 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司法救助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京高法发[2008]247号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的《北京市实施司法救助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八年八月十五日《北京市实施司法救助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及中央有关进一步做好司法救助工作的要求,为保障经济困难的申请执行人以及信访人的基本生活和伤病治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及涉法涉诉案件中,针对生活确实困难、迫切需要救助的当事人,采用救助金的形式给予的临时救助
    2023-06-05
    118人看过
  •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清运冰雪(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清运冰雪(暂行)规定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四年十月十八日佳木斯市清运冰雪(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为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和顺畅的交通秩序,保障广大市民正常生产、生活,确保我市清运冰雪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办法》、《黑龙江省爱国卫生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按照“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佳政令〔2002〕第10号《佳木斯市清运冰雪(暂行)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清运冰雪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落实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责任制。第二条全市各单位、业户和居民要以雪为令,做到小雪即下即清,两日清运完,中雪两日内清完,三日内运完,大雪以上三日内清完,五日内运完。小雪、中雪、大雪以市气象台界定为准
    2023-06-10
    104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更多>

    #医疗保险
    相关咨询
    • 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北京)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6-13
      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享受范围为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包括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事业、企业单位的退休人员,以及在街道办理退休的社会退休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继续享受医疗补助,不再享受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比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不含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内(不含门诊13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由退休人员统一
    • 企业如何为员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4-08
      一般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为员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方式:联系商业保险公司办理 注意事项: 第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必须由企业为职工办理,职工不得个人自己进行办理。 第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办理必须基于基本医疗保险已经办理完毕,否则无法办理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
    • 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关系是怎么样的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05
      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是在单位和职工参加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和可能原则,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的一种补充性保险。
    •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有哪些,补充医疗保险的期限及责任是怎样的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30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在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由企业自主举办或参加的一种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主要形式有:(1)商业医疗保险机构举办;(2)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经办;(3)大集团、大企业自办。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因此,国家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以保证该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 期限及责任 企补医保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责任为三
    • 如何通过交纳社会医疗保险补充商业医疗保险进行医疗保险保险管理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4-23
      通过交纳社会医疗保险,补充商业医疗保险,能够有效的搭建个人能医疗保障体系,防范风险。那么,具体什么是医疗保险这个问题根据规定,医疗保险指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它包括:1、个人医疗保险是指个人利用各种保险工具搭建自身的医疗保障体系,个人医疗保险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2、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