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是哪个部门适用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20 22:18:03 81 人看过

一、土地管理法是哪个部门适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土地管理工作的管理权限归属于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其下级,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优先依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制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不得将建设用地总量超出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设定的控制指标;而耕地的保有量也必须低于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所设立的相应控制指标。

此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务必要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总量始终保持不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二、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画乃是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之关键举措,一旦获批就应严加遵守。此项计画能否得到严谨贯彻实施,将直接关系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否得以切实履行,土地用途得以规范管控以及耕地总量能否得到充分保障等重大议题。仅仅依赖于行政机构本身所设立的监查机制无法完全保证土地利用年度计画得以紧密实施工行。因此,有必要把土地利用年度计画的执行状况置于国家权力机关的严密监督之下。本法律明确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需接受省级人大对其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画的情况进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需要将土地利用年度计画的执行状况,包括耕地占用及相应补充情况,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范围之内,并向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做出详尽的报告。这无疑是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画的管理与监督力度,确保耕地总量能够持续保持动态平衡的重要策略。各省级人民政府肩负起维护本辖区内耕地总量平衡的重要职责,定期向省级人大汇报土地使用及其变化情况,有助于加强国务院对土地资源利用计划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提升土地利用年度计画的影响力,从而使得在省人大的监督之下能够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解决耕地总量平衡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问题,保证耕地总量只会有所增加,而绝不会无故减少。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土地的管理权限归属全国性的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辖及调动职责;此外,各级土地利用规划必须严格依照上级部门所制定的相关计划进行实施,地方各级政府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得超越上级设定的建设用地总量以及耕地保有量的控制指标。同时,各省级、自治区级以及直辖市的政府在进行土地规划时,必须确保其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耕地总量保持稳定,不得出现减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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