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目前,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的现象很严重。一些厂家通过广告,夸大其产品质量,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很恶劣的影响。这次修改产品质量法,专门对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对行为人加以约束,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
根据本条规定,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的,应根据广告法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告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的,应根据上述两条广告法的规定以及广告法的其他规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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