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徐州市医保中心将对徐州市2010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此次待遇调整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本月将全部发放到位。此次调整涉及人员达3296人次,调整增加幅度为11.35%,待遇调整后工伤
讯:徐州市医保中心将对徐州市2010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此次待遇调整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本月将全部发放到位。
此次调整涉及人员达3296人次,调整增加幅度为11.35%,待遇调整后工伤保险基金每年将增加支出489万元。
其中,领取伤残津贴人员为1579人,平均每人每月增加182元。按照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平均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15元、195元、185元和176元。被鉴定为五至六级并已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增加幅度进行调整。
领取生活护理费人员为453人,平均每人每月增加85元。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类平均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20元、97元和71元。另外,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为1264人,平均每人每月增加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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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讯:2010年1月1日起,焦作市工伤保险待遇全面上调。自7月起开始执行调整过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1至6月份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等应增发待遇,7月底前全部补发到位。
调整对象为2009年12月31日前开始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以1996年10月1日为界,相关人员工伤待遇依照两个标准上调。
标准一: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的工伤,一级伤残~六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伤残津贴分别上调180元、170元、160元、150元、140元、12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增加标准为,配偶每月80元,其他亲属每月60元;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分别增加100元、80元、60元。
标准二:1996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发生的工伤,一级伤残~六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伤残津贴分别上调170元、160元、150元、140元、130元、11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增加标准为,配偶每月75元,其他亲属每月55元;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分别增加95元、75元、60元。
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此次调整。
焦作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工伤生育科负责人表示,工作人员正在依据新标准对应调整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进行核算,确保应补发的各项待遇于7月31日前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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