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作为证据的一种,应当由法官根据案子的详细状况来决定采信与否,其并不当然地作为区分民事补偿职责的根据。
一、猥亵儿童定罪证据有哪些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由于本罪的受害人均是幼童,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均明确猥亵儿童需要什么证据,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而年幼者作为被害人来说,又有不同。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其陈述便应作为证据来对待。审判实践来看,不少猥亵儿童案件中,除了双方当事人的证言和监控视频外,更多的是被害人父母报案时第一时间的陈述。即便没有其他直接证据或监控录像,如果有间接证据能够与被害人的陈述互相印证,而且没有相反的证据出现,也是足以认定的。在对受害人的证言采纳时,法官会考虑的因素包括:年龄、智力发育程度、所做证言的时间、所做证言的稳定性。一般来说,没有严格的标准猥亵儿童需要什么证据,法官根据社会经验进行判断。
二、如何起诉到法院
首先,诉讼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原件及一份身份证正反面的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并不是立案所需的材料,之所以要带着是因为去法院立案需要验证身份进行安检。如果确实忘带身份证,驾驶证、护照也是可以的。2、被告的主体信息;自然人指你要起诉的侵害你权益的个人。如果你之前就留存其身份证复印件是最好不过的;如果没有的话你可以请这个人户籍所在地的律师帮你到公安局调取,费用基本在人民币200元左右。法人通俗点讲就是公司,公司的基本信息你主要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取。一种方式是到这个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局)调取机读档案;另一种方式就是去工商局网站查询该公司的详细信息,然后下载打印。3、用于证明你诉讼请求的证据原件;4、民事起诉状,可以手写、可以打印,最后需要原告签字准备好相关材料之后就可以去法院了,因为现在基本上各个法院的立案大厅都会有法官指导公民立案,所以只要把自己需要准备好的必要材料带好,民事起诉状可以在法官的指导下现场写也是可以的。其次,把准备好的材料在法官的指导下整理好,交由立案法官立案,立案时按照要求留好自己的电话和联系地址。案件受理后按照缴纳诉讼费的通知及时缴纳诉讼费。最后,耐心等待法院的传票等待开庭就可以了,基本上事实清楚,证据简单的案件开一次庭就会判决的。
三、定残日如何确定
关于定残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这两个条款均涉及定残日,前一条为误工费的计算,后一条是残疾赔偿金的计算。笔者认为,在存在多个鉴定的情况下,应当以人民法院采信的鉴定来确定定残日并据此计算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理由如下:
1.如果存在两个鉴定,法院采信了第二次鉴定,则之前的鉴定由于未被法院采信成为法律上的无效证据。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第一次鉴定未被采信不属于“经审理查明事实”范围,其确定的日期当然不应采用。
2.在统一裁判尺度方面,如果采用第一次鉴定定残日为界计算误工费时,两次鉴定伤残等级不相同,则残疾赔偿金在法院采信第二次鉴定的情况下,只能以第二次鉴定的定残等级进行计算。于是就出现了这样一个矛盾:日期以第一次鉴定为准,伤残等级却以第二次鉴定为准。这个矛盾导致法院计算赔偿金时实际上采信了两个鉴定,显然与法院只采信了一个鉴定的事实认定相违背。将日期和等级统一于一个鉴定当中,笔者认为是正确的做法。
3.所谓“定残之日”,按照文义解释应理解为在法律意义上能够确认伤残等级的日期,在第一次鉴定未被法院采信的前提下,很难令人信服地接受第一次鉴定是定残之日。第一次鉴定可以视为是进行了定残的行为活动,但是对伤残等级并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定残”结论,“定残之日”自然也并未成立。
4.从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上讲,误工费是对实际收入损失的补偿,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残疾赔偿金则是对未来损失的赔偿,是在伤残等级被确定后,自定残之日起赔付计算。也就是说,定残日是对实际收入和未来收入,即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的分界点。由于误工费适用定残日的条件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若采用第一次鉴定为定残日,则第一次鉴定与第二次鉴定期间的误工损失实际上计入了残疾赔偿金,而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在受害者收入远高于该标准时,其遭受的这部分实际损失就无法得到充分赔偿。
总之,定残日的正确认定对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有重大影响。对于“因伤致残持续误工”事实客观存在且需要以定残日确定赔偿数额的案件,我们应当综合考虑法律规定与案件实际,在人民法院采信的鉴定意见的基础上认定定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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