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严格土地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作,保证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土地改革...
孝感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严格土地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作,保证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土地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
权益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使用本市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的,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手续。
第三条农用地转用,是指经依法批准将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转变农业用途,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的用地行为。
土地征收,是指经依法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用地行为。
土地征用,是指经依法批准外来单位或个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用地行为土地征用按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
第四条建设占用农用地须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再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审批权限如下:
(一)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农用地转用报国务院审批;其他经批准在城镇建设规划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建设项目的农
用地转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市、县(市)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分批次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在其他乡镇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孝感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凡征收基本农田的、征收基本农田以外耕地超过35公顷的、征收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其征地手续报国务院审批。征收上述范围外土地的,征地手续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权同属一级人民政府的,由该政府同时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在下级政府而征地审批权在上级政府的建设用地,先在下级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再按征地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土地征收手续。
(三)项目建设用地确需调整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独立选址建设项目其规划修改方案可以与土地征收手续一并报省政府审批;城市分批次项目,必须先向省政府报批规划修改方案,后报批土地征收手续。
第五条申请用地报批程序:
(一)用地预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预审申请后,组织现场踏勘,提出用地预审要求,并报预审批准机关预审(具体办法详见《孝感市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二)确定项目。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批准文件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取得项目批文。
(三)申请用地。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批准文件和立项批文到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要对其用地条件认真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用地申请,3个工作日内未退还的视为受理。独立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建设单位同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和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分批次使用土地的,由所在县(市、
区)人民政府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用地申请。
用地申请时,应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批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分批次使用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拟用土地开发利用方案的意见;
(2)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3)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拟用地建设规划图;
(4)补充耕地方案;
(5)建设单位资质证明;
(6)独立选址建设项目压履重要矿产和地质环境评价报告等。
(四)征前告知。同意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的,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征地前,要及时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
(五)征地确认。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进行实物清点和土地勘测定界后,要将拟征地的地类、面积、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现状,及时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签字盖章确认。
(六)委托统征。
根据预审踏勘意见,确定统征牵头单位,下达统征包干任务。凡交通、能源等国家重点工程和6.66公顷以上用地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统征包干和勘测;1公顷以上6.66公顷以下用地的,由孝感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统征包干和勘测;1公顷以下的用地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统征包干和勘测。
(七)拟定方案。对符合用地条件的,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30日内,组织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只需拟订供地方案;占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只需拟订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八)征地听证。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用地材料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前,应书面通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听证笔录作为报批用地的要件。
(九)审查汇总。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相关科(股)对拟呈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资料,按科(股)室职能认真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移送耕保科(股)汇总。耕保科(股)对各科(股)的审查意见汇总复核。对报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指导完善手续;对资料齐全的,拟定意见,提交会审。
(十)组织会审。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定期对建设项目报批用地手续组织会审。同意报批用地的,及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十一)报批用地。用地报批手续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逐级报经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收到县(市、区)上报的用地手续后,按本办法和《孝感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会审办法》规定要求和时限,进行科室轮审、汇总审查和会审,及时办理农用地转用计划批复、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手续。用地手续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及时办文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十二)用地批复。用地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3日内发出用地批复。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在批准土地征收的同时,批准出让、租赁、划拨用地手续,不再另行办理供地手续;分批次用地的,应按项目另行办理供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报批农用地转用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单位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农用地转用申请报告;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三)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批文;
(四)农用地转用计划批复;
(五)建设项目用地一书四方案等。
第七条报批土地征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独立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
1、文字材料:
(1)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xx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
(2)孝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xx项目建设用地的审查意见;
(3)县级人民政府或由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xx项目建设用地的申请;
(4)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和建设用地申请表;
(5)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方案(涉及使用国有土地的,仿照土地征收方案,拟定使用国有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6)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7)农用地转用计划批准书;
(8)拟占地权属汇总表;
(9)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批文,工程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10)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和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
(11)涉及城市规划、水利、林业、环保、消防、市政等审查内容的,附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12)铁路、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填报《铁路(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
(13)省国土资源厅或省国土资源厅授权孝感市国土资源局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14)耕地开垦费缴纳凭证;
(15)征前告知及送达的回执、不要求听证的回执或听证笔录;
(16)被征地村组农户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实物指标的确认证明材料;
(17)征地协议(对于线性工程项目,以县为单位,提供一至两份征地协议,并附已签订征地协议的村组名称、用地面积、补偿标准等确认表);
(18)涉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附缴费入库单;
(19)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安置补偿情况的承诺说明。
2、图件材料: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其中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须以村为单位按三级地类标准分类统计)和勘测定界图;
(2)拟占用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对于拟占地范围用红线标注,并加盖孝感市国土资源局印章或规划审核章);
(3)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用红线标注,并加盖孝感市国土资源局印章或规划审核章);
(4)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5)涉及规划调整的,附规划调整方案及其说明、调整前后地类面积对比表、涉及范围的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本农田补充位置图)。
(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
1、文字材料:
(1)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xx县(市、区)xx年第x批次建设用地的申请;
(2)孝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xx县(市、区)xx年第x批次建设用地的审查意见;
(3)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xx年第x批次建设用地的申请;
(4)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方案(涉及使用国有土地的,仿照土地征收方案,拟定使用国有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5)有具体建设项目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批文;
(6)有具体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
(7)农用地转用计划批准书;
(8)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9)省国土资源厅或省国土资源厅授权孝感市国土资源局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和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
(10)涉及城市规划、水利、林业、环保、消防、市政等审查内容的,附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11)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有具体项目的,在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中填写具体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和用地面积,在县级人民政府用地申请和孝感市人民政府用地申请中,说明该项目为意向性投资建设项目,根据国家供地政策确定供地方式和用地单位;对确无具体项目,实行成片土地开发的,除附土地开发建设方案外,有控制性规划的,还应提供控制性规划,明确土地开发利用方向和结构);
(12)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或缴纳入库单;
(13)征前告知书及送达的回执、不要求听证的回执或听证笔录;
(14)被征地村组、农户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实物指标的确认证明材料;
(15)征地协议;
(16)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安置补偿情况的承诺说明。
2、图件材料: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其中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须以村为单位按三级地类标准分类统计)和勘测定界图;
(2)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拟占地范围用红线标注,并加盖公章);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相关部分复印图,加盖孝感市国土资源局印章或规划审核章);
(4)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5)涉及规划调整的,附规划调整方案及其说明,并附调整前后涉及的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6)对有具体项目的,附项目总体规划设计平面布置图。
第八条建设项目农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各项方案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批后实施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布征地批准公告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用地批文后,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要在一定时间内将征地批准的内容在被征地乡村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可采取布告、广播、登报等形式。
公告的主要内容:被征地村组、征地范围、面积、地类、用途、批准用地的机关及文号、日期、征地补偿费标准、劳力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时限等。
同时要求用地单位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批文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在施工场所挂牌公示。
(二)补偿登记
被征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持土地权属证明,到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三)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告期满,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批准的征地方案和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1)建设项目概况;
(2)征地面积、座落、四至范围;
(3)拟用地现状,地面附着物数量;
(4)补偿费标准,计算办法,支付方式与期限;
(5)安置方案;
(6)提出意见的方式及期限;
(7)其他。
(五)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组织实施。对补偿安置有争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报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六)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后,由被征地单位将被征土地交付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被征地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拒绝交地。
第九条建设项目供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经批准后,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划拨用地的,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由土地使用者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二)城市分批次用地经批准后,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按下列规定办理:
1、申请用地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批文向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总体设计一次性申请用地;分期建设的项目,可按批准设计分期申请用地。
2、拟订供地方案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用地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拟订供地方案。方案主要内容有:用地面积、地类、用途、有偿使用或划拨土地合同等。
3、实施供地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划拨用地的,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4、土地使用者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第十条具体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需报如下资料。
1、用地申请;
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批文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
3、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4、分批次用地批准文件;
5、划拨合同或出让、租赁合同、土地估价报告;
6、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和勘测定界报告书;
7、有关部门的意见;
8、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不符合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没有通过建设用地预审的,不得报批用地。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和独立工矿等独立选址重点项目,其规划修改方案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批;其他项目用地涉及修改规划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方可报批用地。
第十二条严格禁止一般性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独立选址重点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以及规划调整和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征收基本农田的,其土地补偿费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标准执行,耕地开垦费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报批用地时应提供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和补划图件;基本农田补划应落实在规划图上,落实到田块和农户,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第十三条呈报项目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对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优先发展的项目,优先报批用地,优先供地。对禁止类和限制类项目分别实行禁止供地和限制供地。继续停止向高档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等项目供地;严格控制城市宽马路、大广场、党政机关办公楼、培训中心和大学城用地;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十四条工业项目用地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对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的比重等四项指标进行严格审核,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做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用地控制指标的,报批用地时应提供有关论证材料,确属合理的,经省厅会审确认后,再依法报批;不合理的要按规定核减用地。
第十五条规范征地审批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中,要按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的规定,认真执行征前告知、征中确认、征地听证和两公告一登记等项制度,努力扩大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被征地农民对补偿、安置事宜有争议的,所在县(市、区)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协调和裁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六条按照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依法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科学拟订征收土地方案。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得低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各地公布执行的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七条要多种途径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城市分批次征地,除采取货币安置外,应同时考虑采取调整承包土地、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外迁移民安置、留地安置、保险安置及扶持农民重新就业等多种途径进行安置,有条件的地方,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征地,在发放安置补助费的同时,应尽量依据农村二轮土地延包政策给被征地农民调整承包土地,不具备调地条件的,应采取其他安置途径,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第十八条违法用地确需补办手续的,经依法处罚后,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按具体项目报批。在报批材料中须附违法案件处理结果及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在土地征收方案、耕地补充方案和供地方案的备注栏中,说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耕地开垦费用、土地出让金等费用标准从新从高确定的情况,并附具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征地报批责任。合理拟定一书四方案,严格按法定程序组织报批征地,严格按规定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直接拨付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证征地报批资料的真实性,是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责任;严格依据法定权限或按授权审批农用地转用、加强对各县(市、区)呈报的用地报件的审查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审查、报批、保证审查意见的合法性、真实性,是市国土资源局的责任。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落实各审查报批环节的职责和责任。
第二十条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建立健全建设用地备案制度和用地审批规范台帐。经依法批准的各类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情况,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加强征收土地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征地补偿费按时足额兑付到位,促使建设单位按批准规定依法合理使用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
第二十二条建设使用国有存量地和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农民建房用地审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建房用地,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供地。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在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所要做到实地审查建房用地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批后实地丈量放线、划定用地范围和竣工验收三到场。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可根据下达的城镇村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和农民建房用地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报同级人民审核同意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定额标准对建房户批准供地。
第二十四条报批年度农民建房农用地转用须提交以下资料:
(1)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关于××年度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申请;
(2)农用地转用计划批准书;
(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
(4)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户数、地区分布、用地总面积及其分类面积情况明细表和汇总表;
(5)耕地占补平衡的验收文件;
(6)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按国家政策规定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加强批后实施管理的措施及其承诺说明。
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审查报批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经办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徇私舞弊,违法违规报批用地,分拆报批用地的,严肃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的,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得办理供地手续,更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项目不得开工建设,造成拖欠、截留、挪用、侵占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严重问题,且不能限期纠正的,市国土资源局将从严依法查处,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停止受理该县(市、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满两年未用地或未实施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批次用地满两年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使用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县(市、区)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对因项目投资不到位造成土地闲置浪费、耕地撂荒的,要依法处罚,直至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孝感市国土资源局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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