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规定:“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也就是说,谁也不能暴力催收。“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关于催收货款的通知函
法正商律催函字(2016)第002号
山西**工贸有限公司:
自2015年5月26日贵公司与陕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最后一次签订《工业产品购销合同》后,时至今日,贵公司累计拖欠****公司供货款共计218030元(贰拾壹万捌仟零叁拾圆整)。根据合同约定,供货最后一笔余款也应在2015年8月2日前兑付,你公司虽对采购原料进行结算并出具发票,然自2015年5月30日后便未再向****公司履行过给付货款义务。2016年5月20日,****公司向贵公司送达书面《催告函》,明确要求贵公司在2016年6月10日前付清全部欠款,否则将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你公司收到该催告函后仍未予清偿货款。
迄今,贵公司已经延迟履行给付货款义务近一年之久,你公司行为严重违背经济市场诚实信用原则,并已构成对原《工业产品购销合同》的根本违约。为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确保欠款及时回收,现****公司依法全权委托本所催收贵公司拖欠的款项。本所特发出催收函,限你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前向****公司一次性付清供货余款218030元,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自2015年8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0.5%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8月2日利息合计13081元)。如贵公司未能在本催告函告知期限内支付全部欠款,****公司将依法委托本所提起诉讼。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律师代理费、交通费、诉讼及执行等一切费用)均由你公司承担。本催告函送达之日视为你公司已经完全知晓、同意并认可。
特函告
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陈远义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件人签名或盖章:
签收日期:
送达时间:
《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
第十三条债务催收对象应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要求,不得骚扰无关人员。
第十四条从业机构无法与债务人取得联系时,为恢复与债务人联系,方可与债务人事先约定的联系人进行联系。
第十五条在开展债务催收时,催收人员应第一时间表明所代表机构的名称,现场催收时应主动出示相关证件及借款资料。
第十六条催收人员在与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沟通时,应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不得采用恐吓、威胁、辱骂以及违反公序良俗的语言或行为胁迫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
第十七条催收人员应在恰当时间开展债务催收活动,不得频繁致电骚扰债务人及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催收人员不得向债务人外的其他人员透露债务人负债、逾期、违约等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九条从业机构应当指定收款渠道,催收人员不得使用其他渠道或方式收取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的还款,也不得以催收名义非法收取额外费用。
第二十条现场催收人员着装须文明得体,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穿着误导性服装。
第二十一条现场催收应全程录音或录像。现场催收人员应主动告知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录音或录像行为。
第二十二条现场催收人员不得殴打、伤害债务人及其他人员,不得非法限制债务人及其他人员人身自由,不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非法搜查他人身体。
第二十三条现场催收人员不得抢掠或破坏债务人及其他人员财物。
第二十四条现场催收人员如与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发生冲突,应主动报警。
第二十五条催收人员不得诱导或逼迫债务人通过新增借贷或非法途径筹集资金偿还逾期债务。
第二十六条催收人员不得冒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以及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的名义开展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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