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24 01:21:16 474 人看过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提高培训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青政发〔2011〕40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补贴对象和政策界限

培训补贴对象为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下列人员:

(一)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登记失业人员);

(二)毕业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三)本市转移就业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农村劳动者);

(四)本市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初高中毕业生)。

上述人员每年只能参加一次政府补贴的就业技能培训。同一年度内已参加过政府补贴的其它项目培训的,不得再参加政府补贴的就业技能培训。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培训的组织管理

(一)培训内容。就业技能培训包括职业资格培训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其中,职业资格培训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和规定执行,对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并经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按照专项职业能力鉴定规范要求进行,培训考核合格的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前应参加各级劳动就业训练机构组织的就业指导培训,培训后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培训专业范围。培训专业按照青岛市产业结构调整、企业用工需求、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和就业培训需求等确定并适时调整。具体职业(工种)见《青岛市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附件1)。

(三)培训机构认定。就业技能培训由定点培训机构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定期从社会各类培训机构中选择办学条件好、培训质量高的培训单位,认定为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四)培训报名。定点培训机构根据认定的培训专业、培训类别自主招生。符合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可结合本人实际情况和就业需求,到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报名时应持本人一寸免冠照片和下列证件材料,在培训机构指导下填写《就业技能培训报名登记表(附件2):

1、登记失业人员:本人《失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2、高校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件和复印件。

3、农村劳动者: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初高中毕业生: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参加培训人员报名后,定点培训机构应审核其是否具备享受培训补贴资格,并将资格审核情况告知其本人。

(五)培训实施。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报名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后(每班次人数不超过50人)应及时开班,并在开班后3日内,通过人力资源信息系统进行开班备案。定点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课时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培训任务。要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授课质量、教学进度的过程管理,对学员进行考勤记录。出勤率达不到60%的学员,不得申报培训费补贴。

(六)技能鉴定。定点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后,及时组织学员参加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的技能鉴定。对鉴定合格的人员,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规定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并将技能鉴定信息录入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对技能鉴定不合格且有补考意愿的人员,定点培训机构应在鉴定成绩公布后2个月内组织其补考。

三、培训补贴标准和申领拨付程序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

1、补贴标准。培训补贴标准根据职业(工种)和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1800元(具体补贴标准见附件1)。

培训人员通过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根据培训后就业情况给予培训补贴。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在本市实现就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按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其中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一次性技能鉴定费补贴(补贴标准见附件1)。

2、补贴申领。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以下简称培训鉴定补贴)可由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领,也可由培训人员本人申领。其中:户籍在市内四区的到市就业服务中心申领,户籍在五市三区的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

(1)培训机构申领补贴的,应通过人力资源信息系统打印《就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领人员花名册(附件3),填制《就业技能培训机构申领补贴资金审批表(附件4),携带培训报名时个人应提供的相关证件材料和《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名册(或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盖章确认的《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的复印件。

(2)个人申领补贴的,应填写《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个人申领登记表(附件5),携带个人培训报名时应提供的证件材料、定点培训机构或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盖章确认的《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劳动合同书或创业证明的复印件。受理机构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汇总填制《就业技能培训个人申领补贴资金审批表(附件6)。个人申领补贴期限为自技能鉴定结束后6个月内办理,参加国家统考的申领时限不超过1年。

3、补贴审核。补贴申报材料受理后,受理部门应通过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对培训人员的培训鉴定信息和就业情况进行核实,并按规定的补贴标准、补贴比例审核补贴金额。对审核无异议的,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4、补贴拨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属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范围的,按失业保险规定程序拨付;属就业资金列支范围的,经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就业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定点培训机构或培训人员本人。

(二)就业指导培训补贴

1、补贴标准。对培训合格人员(以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为准),按照每人5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2、补贴申领。市、区(市)就业训练机构申请培训补贴资金,需通过人力资源信息系统打印《失业人员就业指导培训补贴申报花名册(附件7),填制《失业人员就业指导培训补贴拨付审批表(附件8),报市、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其中,市内四区由市就业训练机构统一申领,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

3、补贴拨付。市、区(市)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对补贴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按照每班次一定的比例对培训质量进行抽查,经核实无异议且抽查满意率达到90%以上的,在补贴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相关材料报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经审核无误的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补贴资金来源

(1)就业指导培训补贴资金从市、区(市)就业资金中列支,其中市内四区的由市财政负担。

(2)高校毕业生、初高中毕业生和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登记失业人员培训鉴定补贴资金,从市、区(市)就业资金中列支,其中市内四区的由市财政负担。

(3)农村劳动者培训鉴定补贴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具体比例为:平度、莱西两市财政负担30%,青岛市财政负担70%;即墨、胶州、胶南三市财政和青岛市财政各负担50%;崂山、黄岛、城阳三区财政负担70%,青岛市财政负担30%。其中青岛市级财政承担部分,采取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方式支付。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培训鉴定补贴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抓好政策宣传,强化培训组织,按规定及时落实培训补贴资金,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技能培训。要统筹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健全市场化培训机制,不断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就业技能培训取得明显成效。

(二)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就业技能培训的监管,对每个培训班次的抽查应不少于2次,对每个培训班次学员的回访应不少于3人。抽查、回访情况要做好记录,由抽查、回访人员签字后,与被抽查班次的开班资料一并归档。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加强对鉴定工作管理,按照规定要求选派考评(监考)员,加强鉴定质量督导。各鉴定机构要严格执行考务管理规定,严把鉴定质量关。

(三)各定点培训机构要全面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真实准确发布招生信息。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课时要求教学授课,保证培训质量。要建立健全报名登记、资格审查、考勤记录、技能鉴定、证书发放等管理制度和台帐,并及时整理归档,以备查验。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学员对教学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教学管理。

(四)监督管理。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监督管理,对不落实开班备案制度、随意减少课时、随意合并班次、虚报培训人数、虚列培训项目、转包培训任务、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一经发现,除追缴违规资金外,还要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五年内不得承担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此前有关就业技能培训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青岛市就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

2、就业技能培训报名登记表

3、就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领人员花名册

4、就业技能培训机构申领补贴拨付审批表

5、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个人申领登记表

6、就业技能培训个人申领补贴资金审批表

7、失业人员就业指导培训补贴申报花名册

8、失业人员就业指导培训补贴资金审批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职业培训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2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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