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建设与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39:24 83 人看过

第一条为使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建设与保护项目的管理做到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生态建设工程项目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建设与保护项目是以恢复和保护天然草原,维护草原生态平衡,改善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生态环境和草原畜牧业基本生产条件为重点,依靠高新科技,运用生物、工程、管理等综合措施有效遏制天然草原的退化,提高和恢复天然草原植被及其生态功能,最终达到恢复和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保障草原畜牧业持续发展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建设与保护项目建设程序分为前期准备、申报审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运行管护五个阶段。并按照项目管理程序,自下而上申请,自上而下审批。

第四条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建设与保护项目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防止对天然草原新的破坏。突出生态效益,兼顾经济、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和治理模式,以建促保,保健并举。

(三)依靠科技进步,遵循生产环境建设基本规律,按照相对集中,先易后难,突出重点,连片治理的原则,采取综合治理措施。

(四)建立健全草原畜牧业科研机构参与机制,以技术入股,技术依托,科技咨询等多种形式参与保护和建设,增加项目建设的科技含量。

第五条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建设与保护项目实行“国家投入为主、地方配套及群众自筹为辅”的投入原则,鼓励农牧民群众以投资投劳方式积极参与建设。

第六条自治区畜牧业厅负责全区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建设与保护项目的宏观指导和监督工作,盟市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旗(县)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项目立项的基本条件:

(一)优先安排天然草原生态脆弱区、天然草原重点“三化”区、具有区域草原生态环境代表性和水土流失严重区;珍稀动植物生态环境极需改善区、生物多样性指数下降区域。

(二)已落实草原承包责任制,草原技术服务体系较健全。

(三)地方领导重视,农牧民有投资保护建设草原的积极性。

(四)有适合草原生态治理工程的高新综合技术及治理模式。

第八条项目审批原则:

(一)项目建设对全区天然草原或区域范围内生态环境治理具有示范作用。

(二)满足立项的基本要求。

(三)符合自治区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建设总体规划布局。

(四)具有草原建设高新示范作用,技术路线及其模式的可操作性强。

(五)保护措施完备。

(六)配套资金落实。

(七)生态、社会、经济效益明显。

第九条项目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设方案由农业部进行审查、审批。

(二)项目可研审批后,项目承担单位按批复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由自治区畜牧业厅审批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并上报农业部备案。其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确定的治理模式、工程施工设计、主要设备类型、项目总概算、年度实施计划等。

第十条项目实施单位按本管理办法及工程质量标准要求实施建设。

第十一条项目工程建设要推行监理制和招投标制。对项目建设主要的设备、物资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或施工设计)及其它批复文件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内容,必须按程序逐级上报农业部批复后,方可实施。对违反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标准的项目,将视情况调整或停止安排投资。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报表和项目总结制度,加强对项目中间环节和过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项目目标的实现。做好项目执行情况报表。7月15日前报半年报告,下一年1月15日报全年项目执行情况表。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地要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内容主要有: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文件、项目批复、实施方案和有关管理办法及工程质量标准等。

(二)项目阶段性总结、设计方案图纸、图片、声像材料。

(三)项目审批报告、财务报告、技术报告、统计资料。

(四)项目年度总结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

第十五条凡按批准的设计或实施方案所规定的内容、规模和时限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按程序组织竣工验收。到验收时限并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必须在三个月内办理验收手续。同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如验收期限已到,但进行验收确有困难的项目,由旗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报经农业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十六条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及标准:

(一)验收内容。项目建设任务、指标及主要生态、经济成效;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各项管护措施落实情况;整体治理模式运转情况及相关文档管理情况。

(二)验收标准。完成项目批复的各项建设指标;工程建设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和标准;资金足额到位,使用符合规定;生态环境治理效果明确;管护措施落实,治理模式正常运转。

第十七条项目区要严格执行封育和禁牧、休牧制度,确保项目区草原植被的恢复,巩固项目建设的成果。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后,项目旗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草原管护责任落实到户。草原监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保护建设成果。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治理、改良草原的动态监测,制定科学合理的放牧计划并组织落实。积极引导农牧民对高产人工草场建立自我完善、滚动发展的管护机制,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条各级草原技术推广单位要及时总结建设经验,完善改进治理模式,提高科技含量,逐步扩大建设规模。

第二十一条各盟市旗县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畜牧业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畜牧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06:5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程施工相关文章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稽查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稽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稽查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国办发[2000]54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查特派员制度。自治区政府设立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稽查特派员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重点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负责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稽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并负责国家稽查特派员来我区稽查时的协调、联络等工作。第三条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对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查。第四条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
    2023-06-10
    142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的暂住人口和留宿、招用暂住人口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及出租房屋的房主、居民住户的户主,均应遵守本办法。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华侨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自治区内暂住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苏木、乡、民族乡、镇和市居住三日以上的下列人员:(一)随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的;(二)探亲、访友、旅游、治病、寄读的;(三)从事劳务或生产经营活动的;(四)在驻自治区、盟市、旗县办事机构中工作的;(五)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聘用的;(六)劳改、劳教人员保外就医或因事请假回家的;(七)因其他原因暂住的。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的主管部门,劳动、工商、房管、城建、计划生育等部门和银行,协同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
    2023-05-29
    132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合理划分居住物业管理区域,明确业主管理委员会的设立范围,加快推行物业管理新体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各市、旗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执行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法所称物业管理区域是指由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配合下,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的并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统一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由各市、旗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配合下,根据居住物业之间的基础配套设施的相关情况和其他实际情况划定。第五条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以既便于组建业主管理委员会,对居住区实施统一管理,又利于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为原则。第六条相对完整的居住区或组团应作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第七条对于零散建设的居住物业划分管理区域,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应为3-10万平方米为宜,最低不能低于3万平方米;2.处于一街区的或位置靠近的物业
    2023-06-10
    377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为与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自治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市建设大街168号。法定代表人:嘎日迪,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米丰成,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谭林,牙克石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市胜利三路。负责人:张尚清,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白颖,该行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绪清,该行工作人员。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分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8〉内经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天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瑞柏和代理审判员贾纬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国慧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7月12日,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自
    2023-06-09
    149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低保办理指南
    一、低保审批程序1、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进行调查取证,符合条件的,在社区或企业生活区的公共场所张榜公布,并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2、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报送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张榜公布,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报送旗县级民政部门;3、旗县级民政部门对报送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批,认为符合条件的,必须在5天内办结审批手续,并经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张榜公布;4、公布内容应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补助金额,每次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3天。确有异议的,有关部门应逐级重新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在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低保申请程序1、由
    2023-04-06
    61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内劳险字[1997]17号各盟市劳动(劳动人事、人事劳动)局、社会保险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劳部发[1995]412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生育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生育保险基金,对生育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医疗服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劳动者。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参加当地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第五条自治区旗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
    2023-06-09
    379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被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管理是指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含装修、设备调试,下同)的发包、承包,建设监理、咨询以及工程实施的管理。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建设监理、咨询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建设管理的机关和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有关部门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市场执法和执法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经培训合格后发给执法证书,凭证依法进行检查。第二章发包管理第六条工程勘察、设计发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二)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第七条
    2023-06-10
    323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著作权管理办法》出台
    背景: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内蒙古自治区著作权管理工作,内蒙古第一部规范著作权管理工作的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著作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5月25日由自治区主席签发主席令,将于本月26日在内蒙古正式施行。消息传来,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与热烈欢迎,这将对内蒙古著作权产业的发展,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填补内蒙古著作权法空白《办法》是为了规范著作权的行政管理,保护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版权相关产业的发展,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的,其目的更有针对性,其内容更具地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自治区新闻出版(版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高金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办法的颁布实施,完善了内蒙古著作权管理法律制度,填补了内蒙古长期以来没
    2023-06-08
    178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内从事土木建筑、管线敷设和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生产活动的施工安全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实行国家监察,定期对建筑业企业安全工作实行检查和抽查。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二)对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三)审查建设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技术措施;(四)审定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等级;(五)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和定额支付、
    2023-04-22
    188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意见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公布,并于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依照《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预审的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国土资源厅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盟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并按照预审要求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报国土资源厅确认;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土地的,国土资源厅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盟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并按照预审要求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国土资源厅预审。二、按照《办法》第十条预审主要内容的要求,申请预审或初审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除必须提供《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材料外,还要提供以下材料:(一)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可仅提供所在位置的标准分幅图)和旗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复制件。(二)拟占集体土地的,
    2023-06-10
    173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就业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目的,由政府作为出资主体,扶持或通过社会筹资开发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性岗位和协助管理岗位。主要包括:(一)社区服务性岗位,包括在街道社区从事保洁、保绿、家庭服务、社会福利等社会服务性岗位;(二)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基层社会保障协理员、治安巡逻、交通协管员、城管协理员、公路养护员等辅助性社会管理岗位;(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性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收发、清洁、门卫、打字等辅助性岗位。(四)各地确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第四条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统一规章、属地管理、自愿申报、公开招聘、总
    2023-06-05
    368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实施办法[失效]
    [法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实施办法[失效][颁布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文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2号[颁布时间]:1998-10-29[执行时间]:1998-10-29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实施办法[失效]《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10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条为保证复议机关正确、及时审理复议案件,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复议机关是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复议机构是复议机关依法设立,负责有关复议工作的机构。第三条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必须及时受理。第四条对在复议工作中秉公办案,准确、及时完成复议
    2023-04-24
    404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试行)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强化社会保障资金(以下简称社保资金)审计监督,确保社保资金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保资金,是指国家及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依法征收和社会筹集的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险、优抚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资金。具体包括:(一)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四)公共卫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救灾救济资金、优抚安置和社会福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五)住房资金;(六)社
    2023-04-24
    131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违反劳动保护法规行政处罚办法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条为促进企业认真执行劳动保护法规,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国营、集体、私营、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及有生产劳动的事业单位和部门。第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各级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负责实施。第四条违反劳动保护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罚款:(一)违反八小时工作制滥行加班加点的,罚款一千元至五千元。(二)存在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重大隐患或职业危害,接到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后,逾期不改的,罚款一千元至一万元。(二)对特种设备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办理安全认证手续的,罚款二千元至一万元。(四)没有防尘防毒设备而让职工从事有尘毒危害身体健康作业的,接到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后,逾期不改,罚款一千元至一万元、(五)不按规定配给
    2023-06-09
    209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程施工是建筑安装企业归集核算工程成本的会计核算专用科目,是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所含各部分项工程进行成本核算。 具体来说,工程施工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工程,并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最终由发包人验收合格,... 更多>

    #工程施工
    相关咨询
    • 对因建设征用草原应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3
      一是因建设征用、使用草原的应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这一规定是新增加的内容。这是因为不论是使用国家草原还是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都会一定程度上影响草原生态环境。草原资源虽属可再生资源,但征用、使用草原不可避免地会造成草原资源总量的减少,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用于异地恢复草原植被,改良和治理退化草原,从而保持草原资源总量的动态平衡和草原生态环境的相对稳定。二是草原植被恢复费必须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专款专用
    •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包含些什么内容?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1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内蒙古草地建设怎样给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8-06
      1、草地遇到征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3、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
    • 内蒙古草地怎么建设啊?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7-03
      1、草地遇到征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3、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内容是如何的啊?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7-28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等,由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第十二条 在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时,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守职业道德,公平、科学、诚信地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业主方应当对项目管理企业提出并落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