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案件都可以向仲裁院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只是异议成立否是由法院裁定。其可能成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应该有三种情形。
第一、违反地域管辖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24、25条之规定,刑事案件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原则,只有当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更为适宜之时,才可以(不是必须)由其管辖。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在多地或其它原因而致使两个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则以最先受理的法院管辖。在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审理。因此,当案件管辖违反上述规定时,辩护人可以据此提出异议。
第二、违反级别管辖原则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至22条之规定,刑事案件一审的管辖,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由最高院管辖,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重大刑事案件由高院管辖,被告可能会判处无期或死刑、危害国家安全及恐怖活动案件由中院管辖,其余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至于符合由高院甚至最高院审理的重大刑事案件的标准,目前应该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的情况不一样,也很难规定全国的统一标准。以司法实践来看,就普通刑事案件而言,基本上由中院一审,似乎很难上到高院或者最高院,比如:历年重大系列抢劫杀人案也都是由中院一审。因而,由此推知,由高院或最高院一审的案件应该是涉及国家安全、政治亦或其他因素的特殊重大的刑事案件或者其涉及的法律关系极其深难,以至于中院无法掌控或者该案将会有极深远的影响从而需要特别对待,否则,便是应由区域原则确定的中院或者基层法院管辖。如果案件管辖违反上述规定,则辩护人可以此为据提出异议。
第三、受诉法院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从而可能造成审理不公的这一条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而是依据申请回避的规定以及法理推演而得出的推测性观点。对此的理解应该注意:受诉法院和案件存在的利害关系应该是天然或本来固有的确实存在的关系,而不是依据一些现象主观推测可能存在某种关系。比如:被告曾和该法院尖锐对立或存在非常严重的矛盾或者利益冲突,以至于有必要申请整个法院回避。如果被告是法院院长的亲友,那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该是公诉人,辩护人总不应该帮倒忙。比如,司法实践中大老虎的审理,因为其影响足以使审理不公成为可能(注意,只是可能,而不是必然事实),因此需要异地管辖(小老虎一般不用异地)。这种关系应该是天然固有的存在,并且,其实这种存在并不必然导致审理的不公平,而只是具有审理不公的可能就可以。就是说,实际上,存在利害关系不一定就审理不公。即便是亲友,也有处得好的、处得不好的,同时还有审判员本身的价值观念以及操守问题,公而忘私、秉公执法的法官是很多的。所以,一经存在某种利害关联关系,就断言审理一定不公是不客观的。同时,审理不公也未必就存在上述的天然固有关系,比如因为观点认知错误或者其他原因,这一点非常容易理解。就司法实践来看,绝大多数判决有瑕疵的案件其实并不存在管辖瑕疵。所以,法律规定就是这样,一旦存在某种固有的利害关系,即便法庭能够秉公执法,辩护人依然有权提出管辖异议。而只要没有这种利害关系,即便审理确实不公,也不能据此主张管辖异议,这些问题应依法通过上诉、抗诉、申诉或者启动法院自查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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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执行死刑的方式采用枪决和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武装警察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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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诉讼管辖权异议案件?四川在线咨询 2021-09-05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或者意见。《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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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管辖权异议答辩, 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是什么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13关于管辖权异议答辩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认为该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提出将案件交给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和意见。 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管辖权异议必须由当事人提出。 2、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即异议期应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实体审理之前,具体理解为在当事人接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 3、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提出。 4、管辖权异议应以书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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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案件可以不再立案吗?云南在线咨询 2021-03-1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不动产物权的转让,该行为除可能涉及民法典的诸多规定外,还具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各项特点,包括:1.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同移转。2.权利义务一同转移。这里的权利义务,是指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分离时出让合同所载明的权利义务及其未行使和未履行部分。3.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办理变更登记。中国现行立法对物权变动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即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并不直接意味着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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