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已经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如黄色网络等不良文化对青少年的影响,家庭监护权日益显现的新问题等等,这些变化都没有在现行法律中得到体现。
一是知法犯法,有所显现。有的未成年人知道违法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有少数未成年人特别是在校学生偏要犯法,去闯荡社会。如:犯罪嫌疑人陈某(14岁,在校学生)、赵某某(14岁,辍学在家务农),2006年4月14日下午放学后,在闲耍中,赵某某对陈某讲去犯一回法,二人商量杀人后闯荡社会,同年4月15日、4月16日,准备作案工具(刀、绳子),先进行踩点伺机强奸,见时机不成熟,又商量去陈某某(被害人,13岁,在校学生)家杀人抢劫,二人见被害人正在家看电视,赵某某用绳子勒住被害人的脖子,陈某捂住被害人的嘴,并用刀砍被害人脖子数刀,致被害人死亡。为了毁灭证据,二人将被害人尸体抬入屋内一柜子隐藏,用被子盖住地上的血迹后逃跑。
二是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有的未成年人以父母离婚、外出打工、在校读书学习成绩一直不好、老师、同学瞧不起为由,积极投靠“组织”和“老大”,认为跟着“组织”和“老大”有吃有喝,有玩有乐,更无人欺负,自我感觉地位高。如:犯罪嫌疑人杨再明(17岁)、刘均(17岁)、张泽涛(15)、官世杰(17岁)等四人积极参与以宋致衡为首的涉黑犯罪,于2006年3月在江津市白沙、永兴、龙华等地,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轮奸妇女2次、强奸妇女1次,抢劫1次,多次殴打无辜群众,强拿硬要以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并在茶馆、旅馆、发廊寻衅滋事20余次,为非作歹,称霸一方,在一段时间内,给白沙地区的社会治安造成极坏影响。
三是司法解释的部分条款,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定性带来了一定的困难。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但是,部分条款在操作中存在一些分歧,如:犯罪嫌疑人陈某某(16周岁)、王某(17周岁)、张某(17周岁)、段某(17周岁)、谭某某(17周岁)、陈某原等六人,于2005年8月1日,来到江津市德感街道办事处中心小学教师微机室处,进行具体分工,谭某某负责放哨,王某骑自行车等待运赃,段某在窗户外负责接应,陈某某、张某、陈某原三人轮流作业,锯开微机室防护网,盗窃联想启天6200电脑主机1台、服务器电脑主机1台、教师电脑主机1台,拆坏学生用机4台、数字万用表1台、计算机备用风扇6个、备用硬盘1个等,价值共计7804元。案发后,所盗物品全部追回。
此案的处理存在两种观念,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陈某某作微罪不诉,其他五名嫌疑人建议公安撤案。。
为防止错案的发生,检察机关又专门召开了检委会,并就如何处理此案向上级检察机关作出了书面报告。
二、遗产分配未成年人可以有份额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分配遗产的时候,未成年人有没有份额,关键是要看未成年人是不是合法的继承人,如果是合法继承人就有权分配遗产。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三、无证驾驶小车驾驶人为未成年人怎么处罚
(一)首先要看是否故意
1、故意驾车撞特定的人,属于故意杀人,最高刑为死刑。
2、故意驾车撞不特定的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最高依然是死刑。
3、过失撞死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要看是否违章,事故后果,责任承担等具体情况。
(二)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注意,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按此标准,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都不构成本罪;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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