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4:32:02 451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2)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二、办理材料

电子报批资料(cpi格式文件)

规划审批完成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须提交

如与临时建筑方案规划审核时间不超过1个月,则可以取消核原件,并提交银行证明复印件

无土地已办理银行抵押的提交。

一式3份,申请单位盖章(或者个人签名)、设计单位盖公章;(须注明“临时建筑”)

第一次申报收原件,其余各次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鹤山分厅(http://wsbs.heshan.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8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电子核算、公示,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和部门特殊审查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取号。申请人到受理地点窗口办理的,按规定取号或直接办理。

2)申请。申请人备齐资料可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3)受理。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接收并核实资料,对需要补正或补齐材料的,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在接收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出具《鹤山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受理通知书》;窗口将申请材料流转到对应股室。

4)审查。部门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建设用市政设计条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路35号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鹤山市城乡规划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二条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和省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城市和县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选址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和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等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

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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