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东民四终字第1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光明,男,195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河口区太平乡艾合村农民,现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肖春岭,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太平乡建设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岩峰,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云霞,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汝山,男,1948年10月2日生,汉族,河口区太平乡统计站职工,现住河口区太平医院。
上诉人郑光明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口区人民法院(2004)河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
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1993年1月1日,东营市河口区太平乡建设村民委员会建设三队将该队管理使用的45亩土地
交给太平乡艾合村村民郑光明使用,总承包费120元,并由原三队的队长袁传军作为三队的代表与郑光明签定
一份土地承包合同书,东营市河口区太平乡建设村民委员会作为鉴证机关在该合同上盖章。该合同有三处主
要内容有涂改,三方均未在涂改处加盖公章、签名或按手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郑光明支付给被上诉人东营市河口区太平乡建设村民委员会2004年以前的土地承包费11500元
,于2004年10月4日前付清。
二、由上诉人郑光明耕种涉案土地自2005年3月27日至2015年3月27日,承包费每年1500元;每年的土地
承包费应在3月27日前付清。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实际支出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子美
审判员于秋华
审判员杨秀梅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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