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陕政发[2000]3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在实施西大开发战略中加快我省重点项目建设,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国家和省上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征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统一征地的范围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由各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今后,凡国家和省上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选址建设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国家和省上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外单独选址及跨地区建设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直接实施统一征地,各市(地)、县予以配合支持。
二、统一征地的安置、补偿和造地省国土资源厅和地市、县级政府实施统一征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标准,确定征地补偿费用和安置办法。在确定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时,要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的性质。对于能源、交通、水利、教育、科技、通信、城市基础设施等,法律规定以划拟用地方式供地的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其征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可以按《土地管理法》规定补偿标准的下限执行。省国土资源厅和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调查、补偿登记和实施工作中,要确保征用土地权属明晰、地类面积准确、附着物状况清楚。既要防止克扣、压低补偿费,损害农民利益,也要防止被征地的村组漫天要价、谎报地类、扩大面积或借征地之名“搭车收费”。依法维护用地单位、被征地村组群众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严格监管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和安置补助等费用,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国家和省上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跨地市的线型工程的占补平衡,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安排组织实施,造地费由省国土资源厅收取。
三、统一征地的有关程序:国家和省上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一经批准,建设用地单位应及时将项目建设用地的数量质量、四至范围、土地权属关系等有关资料报送被征地所在地的县级政府,并提出用地申请,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和有关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省国土资源厅应及时组织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摸底,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方案,及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征用的报批工作。对于急需开工用地的建设项目,省国土资源厅收到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地报批文件后,根据项目建设用地的实际需要,按法定程序及时上报省政府审批,或由省政府转报国务院审批。承担统一征地工作的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增强工作透明度,对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要以布告、公告等形式或通过新闻媒体公之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200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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