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中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认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1:10:09 92 人看过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铁路运营中的交通设施也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相伴而来的对铁路运输中破坏交通设施罪界定的传统观点已不适应客观变化的新情况。目前,在铁路运输领域,对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认定在司法机关之间,在不同地域之间都有着较大的差别,导致同一类的犯罪行为在实践中的定性也各不相同。直接影响法律的权威性,也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对铁路

万网5元域名推广活动300*300

运输中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定性问题进一步厘清。

一、关于此类犯罪的证据问题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明确要求构成此罪的客观方面要达到行为致使交通工具有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破坏交通设施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铁路的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据,大部分是某某行为破坏交通设施危及行车安全或破坏交通设施严重危及行车安全。任何部门都不会出具证明某类交通设施的破坏会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因为对这种没有现实发生的危险,对危险发生的可能性的预测应当是非常谨慎的。这就给我们司法实践带来了分歧,对破坏交通设施危及行车安全或破坏交通设施严重危及行车安全是否等同于刑法所规定的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有着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该类证明可以等同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也有人认为该类证据对一百一十七条不能直接适用,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该类证明的外延要大于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外延,即破坏交通设施危及行车安全或破坏交通设施严重危及行车安全不能直接证明行为符合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客观要件,危及行车安全不等于就会使交通工具有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两种观点直接导致此类犯罪在定性上的差异。所以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应与铁路有关运输、通信、工务等部门对此类证据规格及用语予以统一,即对证据的用语与刑法的规定应有良好的衔接,对该类证据达到统一的认识,以避免司法实践的不平衡。

二、传统观念需要更新

在以往,大多数的针对铁路交通设施的破坏活动都可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但现在有所不同,在新科技不断应用及安全意识不断提高的今天,以往某些可能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现在已经不能达到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客观方面要求。例如,经过我们向铁路有关部门咨询,现在对铁路通信线路的破坏基本上都不可能达到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对铁路通信线路的破坏最严重的后果就是致使火车停车,即交通工具陷于瘫痪状态,但诸如撞车等交通工具有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这种可能是根本不可能发生的。这就要求我们更新传统上的认识观念,对哪些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可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作严格的区分。

笔者认为,除故意损毁、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路上器材的等行为可以直接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外,其他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是否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还需根据具体案件仔细予以甄别。要依赖于铁路有关权威技术部门出具的证据决定是否予以定罪。

三、对此类案件的正确定性

对此类案件正确定性,笔者认为应引入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这是因果关系基本的和主要的表现形式。通常也只有这样的因果关系,才能令行为人对其行为引起的结果负责任。但自然和社会现象是十分复杂的,因果关系的表现也不例外,除大量存在的必然联系的因果关系之外,客观上还可能发生偶然联系的因果关系。即某种行为本身不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内在根据),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又有其他原因加入其中,即偶然地同另一原因的展开过程相交错,由后来介入的这一原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这种危害结果。

这种情况下,先行行为与最终之危害结果之间的偶然联系,即称为偶然因果关系。至于偶然因果关系是否能一概对危害行为予以评价,我们认为应对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如果危害行为引起危害结果发生或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或者说几乎不可能的,而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发生或发生可能性起主要作用的,就不应对危害行为作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评价,而应将介入因素作为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评价。如行为人盗窃铁路道口的警示牌的案件,警示牌属于交通设施是毫无异问的,但将这种行为认定为破坏交通施设罪就有悖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这种警示标志,作为通过道口的车辆对经过铁路道口需要一停二看三通过这种最基本的交通规则都应是明知的,即不能因为警示标志的不存在就可以违反交通规则。在这种情况下,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介入因素无异起了主要作用。因此就不能对先行的盗窃行为作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评价,而只能对其行为本身作刑法上的评价如认定为盗窃罪等。

四、几种相关罪名的认定

在认定破坏交通设施罪中,常涉及到几个相关罪名。如在盗割铁路通信线路就有人认为应定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有人认为应定破坏交通设施罪,有人认为应定为盗窃罪。之所以有这样的分歧,关键是对犯罪对象的认定有着差异。笔者认为应对具体案件作具体分析。盗割通信线路一概定性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是不妥的。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所规定的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中的公用电信主要指无线电发报设施、设备、电话交换局、台、站及无线电通讯网络,用于航海、航空的无线电通讯、导航设备、设施等。侵犯的对象应是公用电信,笔者认为这种公用电信应具有使用者的多数性、不特定性,只有这种特征,方能称之为公用。而铁路内部专用的通信线路远不具有公用通信所具有的意义,将其一概纳入公用电信范畴似有不妥。不可否认,随着铁路改革,铁通业务已纳入公用通信范畴,对其中的诸如互联网等应可以作为破坏公用电信的对象,但其他铁路内部使用的通信线路则不应纳入公用电信的范畴,当然对这部分线路的破坏也就不应定性为破坏公用电信施设罪。对不能纳入公用电信部分的线路的盗割,笔者认为,如有证据行为确能致使交通工具有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符合破坏交通设施罪构成要件的可以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属于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盗窃罪的想像竞合,即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结果侵犯了两个刑法所保护的客体,触犯了两个罪名。根据刑法理论,这种情况属于想像竞合犯,应按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处理,即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但对于没有证据证明行为确能致使交通工具有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虽然行为针对的对象是交通设施,但由于缺乏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如果符合盗窃罪的定罪标准只能认定为盗窃罪。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4日 00: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与破坏交通事故罪有什么区别?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是指过失损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倾覆或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一种以交通设施为侵害对象的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区别: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侵害的客体和对象相同。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对犯罪结果要求不同。前者破坏交通设备的过失行为必须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实施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并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成立犯罪,而且构成犯罪既遂。(2)主观罪过不同。前者是过失犯罪,后者是故意犯罪。从行为人认识方面看,前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已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后者对其行为会造成的危害结果是明知的。从行为人态度看,前者
    2023-04-25
    369人看过
  •  铁路运输中的包裹破损处理方案
    根据我国《铁路法》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若铁路运输的快递包裹遭受损失,通常应由负责铁路运输的企业承担赔偿责任。若铁路运输的快递包裹遭受损失,通常应由负责铁路运输的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铁路法》的相关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铁路法》,铁路运输企业应对承运货物负责根据《铁路法》第十二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对承运货物负责。铁路运输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铁路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旅客、货物运输中安全运输,并保证旅客、货物的安全。对旅客、货物的伤害事故和其他未按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规定发生的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规定表明,铁路运输企业在承运货物时有着重要的责任。铁路运输企业
    2023-08-28
    171人看过
  • 认定破坏交通设施罪情节严重标准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备。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是指交通设施已经交付使用或者处于正在使用之中,而不是正在建设或正在修理且未交付使用的交通设施或已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如果破坏的是正在建设、修理而未交付使用的或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则不构成本罪。因为上述交通设施不处于正在使用的过程中,因而不涉及是否会影响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行问题,故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如何量刑破坏交通设施罪的量刑标准具体分为以下两点:1、破坏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过失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立案标准具体如下: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
    2023-07-03
    177人看过
  • 铁路运输途中实施盗窃犯罪数额标准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三、北京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为2000元以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为60000元以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400000元以上。四、上海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五、浙江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3000元;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80000元;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4000000元一、偷窃多少钱以上判刑,具体数额多少偷窃1000元以上可以判刑,但各个地区盗窃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金额具体标准不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
    2023-03-23
    104人看过
  • 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
    部长刘志军二○○五年四月一日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运输安全设备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运输安全设备是指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通信信号控制软件及控制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铁道部制定该类铁路运输安全设备产品目录,并统一公布。铁道部根据需要适时对目录范围进行调整。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向铁道部申请取得“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名录,由铁道部统一公布。第四条申请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四)近3年内无产品质量责任事故。第五条申请认定证书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副本);(三)铁
    2023-06-02
    80人看过
  • 怎么认定破坏交通设施罪与故意伤害罪
    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认定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一、疫情期间擅自破坏公共道路会受到什么处罚?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二、打架私拆高速公路防护栏到底有没有构成犯罪私拆高速防护栏的行为涉嫌坏交通设施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三、危害公共安
    2023-03-28
    174人看过
  • 破坏交通工具罪、交通设施罪的处罚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罚标准细分是怎样的按照我国《刑法》中的规定,行为人破坏交通设施,构成犯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因为过失构成该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一种以交通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
    2023-08-12
    425人看过
  • 破坏交通设施罪既遂判多久,破坏交通设施罪既遂判多少年
    破坏交通设施罪有既遂、未遂之分。根据本条的规定,本罪属于危险犯,其犯罪既遂并不要求必须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实际结果,而是以具备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为标志,即破坏行为只要足以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本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破坏交通设备,刚刚接触破坏对象,破坏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抓获、制止),没有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状态,应视为本罪的未遂。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而实际上的倾覆与毁坏结果并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破坏交通设施会造成两种后果:一种是可能发生的后果另一种是已经发生的后果。只要造成两种后果之中的任何一种后果,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如果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不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则不构成本罪。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从以下两
    2023-02-20
    71人看过
  • 发泄不满欲颠覆京九铁路吴某某被控破坏交通设施罪
    报讯据《江南都市报》消息,记者12日了解到,震惊全国的3·24破坏铁路设施案将于近期审判。目前,此案被告人吴某某被南昌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和放火罪两项罪名起诉,法院可能在本月下旬对该案进行审判。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书,2006年3月23日晚21时至次日零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为发泄不满,携带作案工具至京九铁路吉安至吉水区间,将该处上行线K1657+169处左侧钢轨从轨腰处割出一条轨面长142厘米的梯形缺口。该事件致使京九上行线吉安至吉水间中断行车3小时31分,造成线路及机车损失达70924元。5月1日,南昌铁路公安在建阳市将吴某某抓获归案。经查,1998年至2003年间,吴某某因家庭矛盾,还曾多次对他人住宅放火。
    2023-04-25
    349人看过
  • 贯彻国务院关于保护铁路设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关于保护铁路设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通知》(即国发[1982]151号文件)省政府已印发各地。近半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在贯彻执行中,已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现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一、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它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铁路等部门,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保护铁路设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的重大意义,教育干部和人民群众爱路、护路,加强法制观念,树立保护铁路人人有责的良好风气。二、铁路沿线各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公安、铁路等有关部门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法令和政策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加以解决。同时,应根据《铁路留用土地办法》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明确铁路两侧留用土地的地界,定立界标
    2023-06-08
    449人看过
  • 怎样定义恶意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是一种以交通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非法采矿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竞合吗如果在交通道路上进行采矿,非法采矿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竞合;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以一个主观故意实施一种犯罪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罪名,以主观故意犯罪从重处罚。想象竞合是一种与其他犯罪形态有显著区别的犯罪形态,适用刑法数罪并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3-08-08
    289人看过
  • 在公路上撒钉子是破坏交通设施罪吗
    在公路上撒钉子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满足破坏交通设施罪构成要件。破坏交通设施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备。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是指交通设施已经交付使用或者处于正在使用之中,而不是正在建设或正在修理且未交付使用的交通设施或已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如果破坏的是正在建设、修理而未交付使用的或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则不构成本罪。因为上述交通设施不处于正在使用的过程中,因而不涉及是否会影响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行问题,故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对于破坏上述不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认定为毁坏公私财物或盗窃等犯罪。所谓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是指直接关系到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车、行船、飞行安全。如铁路轨道、地铁隧道、公路、飞行跑道、机场航道、灯塔、信号灯等,交通工具要在这些交通设施上行驶或者要根据其打出的信号指示行驶,也
    2023-06-02
    332人看过
  • 通信设施破坏的定罪标准
    破坏通信设施危害到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认定的标准是,破坏正在适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共用电信设施等相关通信设施,是故意破坏公共财物罪。《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过失破坏通信设施怎么立案过失破坏通信设施有三个立案标准,分别是:1、行为人故意破坏通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2、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必须是正在使用的设施,如果已经停止使用或者未使用的设施,应当设立故意破坏财产罪,暂停使用一段时间后会恢复使用的设施仍然属于正在使用的设施;3、行为已经达到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与通讯相联系的公共安全。其破坏的对象是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即广播电台、电视、电报、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这些设备必须是正在使用中,并且是直接用于广播、电视、电信的设备,因为只有这些设备遭受破坏,才可能
    2023-07-06
    304人看过
  • 破坏交通设施罪追诉时效
    破坏交通设施罪适用于犯罪既遂中的危险犯,我国刑法分则第114条和第115条规定的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决水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完全罪以及第119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罪,均属于危险犯。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犯罪既遂形态主要有以下四种:1.结果犯。结果犯的犯罪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实际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所谓法定的危害结果,具体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对犯罪对象造成物质性、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损害结果。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犯罪,均为结果犯。2.危险犯。危险犯的犯罪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但不要求犯罪行为实际发生某种危害结果。一般认为,我国刑法分则第114条和第1
    2023-02-07
    413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破坏交通运输罪如何认定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01
      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法定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大型的现代化交通工具。这些交通工具机动性强、价值高、速度快、载运量大,一旦遭受破坏,使之颠覆或毁损,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
    • 破坏高速公路是交通设施罪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6-08
      行为人破坏高速公路,如果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如果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区别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6-13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侵害的客体和对象相同。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对犯罪结果要求不同。前者破坏交通设备的过失行为必须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实施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并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成立犯罪,而且构成犯罪既遂。 (2)主观罪过不同。前者是过失犯罪,后者是故意犯罪。从行为人认识方面看,前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
    • 如何认定新刑法中破坏交通设施罪刑罚处罚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5-13
      新刑法对破坏交通设施罪既遂的处罚标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在刑事诉讼中关于破坏交通设施罪如何认定
      安徽在线咨询 2021-11-23
      破坏交通设施罪通常是这样判决的: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舶、飞机倾覆破坏,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实施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