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租赁合同解除添附物如何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6 22:30:11 253 人看过

租赁合同解除后,对添加物的处理,要看合同是否有约定的,如果没有约定的,由承租人自行处理,产生纠纷的,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主要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民法典租赁合同解除租金是否返还

需要根据情况而定。解除租赁合同时,如果承租人是过错方的话,需要承担责任赔偿,租金就有可能不能退还。如果出租人是过错方的话,剩余的租金是可以退还了,并且还要承担违约责任,提供相应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九条【次承租人代位求偿权】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第七百二十四条【非承租人构成根本性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第七百三十条【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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