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危险分配与信赖原则在犯罪过失中的运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1 20:05:25 187 人看过

一、危险分配的概念及理论发展

所谓危险的分配,是德、日刑法理论中以“被允许的危险”和“信赖原则”为理论基础,在“过失犯处罚减轻合理化”口号下提出的理论。其基本含义是指:在从事危险的业务或者事务时,参与者应当以相互间的信赖为基础,对于该业务或事务所发生的危险,相互间予以合理的分配,就各自分担的部分予以确切地实施,相互间分担回避危险,使危险减轻或者消除。危险的分配的理论,虽然从客观上说,是对涉及危险业务、事务的当事人应当合理地分担对发生危害结果的危险的注意义务,但其理论的重点,学者认为,并不在于危险预见义务的分担,而在于由此可能实现消除危险(注:参见[日]大*实:《危险的分配与信赖原则》,载**英雄:《过失犯-新旧过失论争》,学阳书房1981年日文版,第109页。)。

然而,从刑事责任的分担上,无疑危险的分配要涉及到对于危害结果发生的预见、回避义务依据何种原则分配的问题。也就是说,为回避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科以参与者在从事危险业务、事务活动中各自相应的注意义务,如果对一方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多,则对另一方就应当要求的少,反之亦然。例如,驾驶汽车撞死了行人,就该事故论及有关人员的过失时,就必须考虑驾驶员和行人各自负有什么样的注意义务,是哪一方违反了注意义务。为保障交通安全,应当科以驾驶者和行人各自相应的注意义务,如要求驾驶者的注意义务多,则要求行人的义务就少,相反,要求行人的注意义务多,对驾驶者就应要求的义务少。那么,应以什么样的原则合理的分配参与者的注意义务的广狭?从其实践以及理论发展的情况来看,应当说直至目前,仍然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原则。通常是基于行为人各自的法律地位,以“社会生活上必要的注意”(注:[日]大*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35页。)为根据,对具体事件具体分析参与者的注意义务的广狭与多少。

在日本处理交通事故的司法实务上,可以明显地看到价值观念和价值评价与危险的分配理论发展的密切关系。在日本,随着社会对汽车作为高速交通工具的不同评价,危险分配的理论发生着明显的变化。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日本社会,汽车持有的数量少,道路及交通设施也极不完备,道路狭窄,没有行车与行人道的区别,只是在主要路口设置交通信号灯,行人亦不太讲究交通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务中几乎就不承认汽车作为高速交通工具的地位,因而强调对行人安全的保障,在社会观念上并没有什么特别明显的不妥。所以,就科以驾驶者广泛的注意义务,对行人则要求极少的注意义务,给予行人相当的行动自由。当发生事故时,大都会认为是驾驶者的责任。

例如,在日本大正时期,大审院的判决作过如下说明:“汽车的驾驶者在操纵汽车时,应当努力注意警戒道路的前方,防危害于未然,乃是其业务上当然的义务。在汽车行驶中,有人横穿马路,渐渐接近时,只鸣笛、减速尚不够,还应当注意行人的态度、姿势等其他情况,采取随时都得以停车的措施,使用避免急遽危害的方法,留有防危害于未然的余地。”还有判例要求驾驶者暂时停车,待行人通过后再启动行驶。如果驾驶者违反了上述注意义务,就应当构成业务上的过失致死罪。对于科以驾驶者如此广泛的注意义务,从而使汽车不能发挥其作为高速交通工具作用这一点,司法实务中虽然有明确的认识,但却认为:“如果因为驾驶者缺乏上述业务上的注意,使其操纵的汽车冲撞了行人,产生了死亡结果时,就应当构成业务上过失致死罪,即令因此而使具有高速度的汽车丧失其本来的机能,也不能免除其罪责。”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6日 19: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交通安全相关文章
  • 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在危险驾驶中的法律地位
    危险驾驶罪是属于故意犯罪,例如故意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明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等都会构成危险驾驶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危险驾驶罪是不是过失犯罪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并不属于过失犯罪,而是属于故意犯罪,危险驾驶罪一般是处拘役,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
    2023-07-05
    378人看过
  • 浅议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运用
    损失补偿既是保险的基本职能和作用,也是保险理赔实践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但是,损失补偿原则在具有人身保险中是否适用一直以来存在争议,试图从保险的起源展开阐述,分析保险的基本职能及其具体原理,并且结合人身保险来阐释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具体应用。关键词:损失补偿原则;人身保险;代位求偿原则;医疗保险一、损失补偿原则的保险学原理分析首先,在保险实践中运用损失补偿原则的原因可以追溯到海上保险的产生。现代意义上的保险发源于近代的意大利的海上保险,当时意大利商人通过签订一张船舶承保单,约定如果船舶安全到达目的地,则合同无效;如中途发生损失,则合同成立,该损失就由合同的另一方(保险人)承担,因此在近代海上保险中,保险人的基本职责就是当被被保险人发生经济损失时,按照合同约定来进行相关的赔偿事宜。海上保险被人们公认为是现代保险的萌芽,因此人们也普遍接受保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就是为了解决被保险人难以预测和控
    2023-06-15
    323人看过
  • 论稳健性原则在我国会计管理中的运用
    稳健性原则又称谨慎性原则,是指某些经济业务有几种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可供选择时,在不影响合理选择的前提下,应当选用对所有者权益产生乐观影响最小的那种方法和程序进行会计处理,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稳健性原则是会计核算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会计原则,是对会计指导思想或观念的描述。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济活动的不稳定性是稳健性原则产生的基本前提。这一原则在会计发展史上已成为一项历史悠久的惯例,经过几十年的演变和发展,其内涵越来越丰富,且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现对稳健性原则在我国会计管理中的具体运用谈谈个人看法。一、存货计价恰当地选择存货计价方法,对于真实反映存货的价值是非常重要的。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计算存货的成本。据此计价能使出售和耗用存货的成本接近当前水平,并与当期的收入相配比,有助于较客观地反映企业现实条件下的经营成果,特别是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可使企业
    2023-04-24
    145人看过
  • 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根据前面第一部分对房主和建房班之间属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的区分讨论,如果将二者的关系界定为雇佣关系,即房主为雇主,建房班成员为雇员,那么房主要对雇员在建房活动中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过错造成的则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将房主和建房班之间的关系界定为承揽关系,现实中大多数情况也可能是这样的,那么这时就存在房主、包工头、雇员之间过错责任的认定问题。房主作为定作人将建筑劳务指定给特定的建房班来完成,如果他对选任建房班(承揽人)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尽管目前我国对村镇工匠从业资格的规定存在法律空白,但是根据理性人的标准,定作人应选任能胜任工作的人完成定作任务,具体到建筑活动中,就要求定作人选任那些具有较强的劳动安全意识、安全保障措施合格的建房班。包工头作为承揽人一般对承揽过程产生的风险承担责任,他作为雇主有为雇员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通常雇员亡事故的发生与包工
    2023-06-28
    394人看过
  • 试论“罪刑相当”原则
    内容摘要罪刑相当原则是指罪重的量刑要重,罪轻的量刑要轻,各个法律条文之间的量刑原则要均衡,我国罪刑相当原则理论支撑是古典与近代学派理论碰撞后刑成新的罪刑相当原则,即罪责刑相当原则。罪刑相当作为刑法基本原则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然后发展到追求罪刑在价值上相当性。直至17、18世纪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倡导下,罪刑相当原则成为18、19世纪所有新刑法典规定罪刑关系的重要准则,至19世纪末随着社会犯罪现象的日益严重,罪刑均衡原则开始由刑罚与已然犯罪相当向刑罚与犯罪人的反社会性或危险性相当的历史转变。古典与近代理论学派经过理论碰撞后开始逐渐靠拢形成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而罪刑相当原则的理论基础,西方主要由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两种说法,古典学派多以报应主义为理论基础,而近代学派则以功利主义为理论基础,功利主义分为规范功利主义和行为功利主义。至于我国罪刑相当原则的涵义,不管是承认罪刑均衡原则,还
    2023-04-22
    94人看过
  • 探析信赖原则在医疗事故罪中之适用
    一、引子2007年11月21日下午4点左右,北京某医院,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医院,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其同来的丈夫却竟然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焦急的医院几十名医生、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19点20分),医生宣布孕妇抢救无效死亡。该男子、医院、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均应对产妇的死亡负责任。作为家属,妻子难产不签字,监护不力,是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但作为一个可能是没有文化医学常识的人拒不签字只能被当作愚味;医院做为接受产妇的单位,在接受后应当对病人的病情有准确的了解和采取应对方法,救死扶伤是医院和医生的天职。医院和医生对这种平常得不能再平常的难产问题可能导致的后果应当是知情的,故对死亡结果是应当有预知的,所以在家属不签字但肯定危急产妇生命的情况下应当以救人为主要工作。延误救治是医院和医生的失职;作为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在短时间
    2023-06-13
    310人看过
  • 参与分配执行中分配的原则有哪些
    一、参与分配执行中分配的原则有哪些1、参与分配执行中,分配的原则如下:(1)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2)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3)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二、哪些不属于债务人财产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2、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3、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
    2023-06-16
    244人看过
  • 试论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约束
    [摘要]针对最大诚信原则在时存在的缺陷与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论述了保险: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6]赵群,保险法与律师保险业务[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7]卞耀武,《〈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8]郭明瑞,《论合同自由原则兼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年第2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n(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n(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n(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n(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n(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
    2022-04-08
    162人看过
  • 对于过失犯罪中有危险犯吗
    过失犯罪中有危险犯,如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中,因过失行为构成放火罪、决水罪等,就是属于危险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一、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具体刑罚是什么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规定是:1.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是过失犯罪。2.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二、80岁以上老人刑事犯法有何规定80岁以上老人刑事犯法如果是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
    2023-06-23
    185人看过
  • 论犯罪心理学在刑事侦查中的运用
    摘要文章以案例的方式引出刑事侦查中犯罪心理学的运用问题。首先论述了犯罪心理学的涵义和发展概况;其次分别从心理分析学、不同接触理论和异常人格理论论述了犯罪心理学在刑事侦查中的具体运用。《沉默的证人》是我国首部心理悬疑电视剧:案情从一桩普通的谋杀案开始,在针对这起谋杀案的侦查中竟然发现了一桩历时十年,手法单一的连续杀人案,最后警方运用犯罪心理学的视角终于将隐身于茫茫人海中的元凶抓获。犯罪嫌疑人是一名大学心理学教授,母亲是一名优秀的科学工作者,妹妹是一名大学生,幼年时的屈辱和成年时的打击使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极度扭曲,从此便走上了以谋杀高学历堕落者为发泄途径的不归路。一、犯罪心理学的概念及发展概况关于犯罪心理学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说法:狭义的犯罪心理学,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的一门学科。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以及犯罪对策中的心
    2023-04-22
    267人看过
  • 浅论“一事不再罚”原则在税务行政处罚中的运用
    内容提要:一事不再罚原则是国际上的一项重要责任制度,但我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有其特殊的内涵,本文对其特殊内涵作了积极探索,并借鉴刑法罪数形态理论,将同一个税务违法行为(一事)作了分类,并结合税务实践,对该分类如何正确适用税务行政处罚作了简要探讨。关键词: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事牵连连续并合例外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西方国家立法中的一项重要责任制度,其原意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个(次)以上的处罚。目的在于防止法律规范之间的设定冲突,重复规定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一、对我国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正确理解我国《行政处罚法》立法时参考了西方有关行政处罚类似实践,在表述上采取了特殊的技术处理,但没在条文里写上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文字,并且把不予两罚限制在罚款二字上。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
    2023-06-06
    223人看过
  • 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区别
    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方式、贯彻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区别是双方当事人在辩论原则的情况下,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等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处分原则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一、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如下:1.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方式,表现为积极处分和消极处分。原告提起诉讼、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撤诉;被告承认原告的请求、提起反诉等,都是行使处分权的积极形态。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提起上诉、执行时效期内不申请强制执行,都是对自己权利的消极处分。2.处分权的行使贯彻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当事人都有权处3.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不是当事人绝对的自由处分。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二
    2023-06-22
    100人看过
  • 婚前财产分配原则在二婚中的应用
    二婚婚前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不能进行分割,但是双方有约定的除外。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果双方约定将婚前财产转为共同财产,则离婚时对共同财产双方可以进行分割。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前财产丧偶怎么分配婚前财产丧偶应当这样分配:一方的婚前财产,应当属于个人财产,配偶去世后,遗留的婚前财产应当作为配偶的遗产,配偶生前立有遗嘱的,应当由配偶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婚前财产,配偶生前未立遗嘱,或者遗嘱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前财产应当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应当由配偶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继承,由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婚前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
    2023-07-02
    360人看过
  • 论信用证的独立原则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如何命名或描述,系指一家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2)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由此可见,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较好地解决了商业信用危机和买卖双方信贷融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已被广泛采用。信用证独立原则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就独立于买卖合同,即信用证一经开立,即在银行与买卖双方之间即建立起一种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关系。信用证的独立原则源于英美法的判例。1958年,在HamtchmalsaV.BritishTnexIndstriesLtd案中,法官判决:银行不能因受益人违约,或买方有权拒收货物而拒收卖方的汇
    2023-06-08
    62人看过
换一批
#交通常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交通安全是指人们在道路上进行活动、玩耍时,要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安全地行车、走路,避免发生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负责本单位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并建立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更多>

    #交通安全
    相关咨询
    • 过失犯罪合理信赖原则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 简述危害结果在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07
      在故意犯罪案件中,危害结果是量刑的考量范围在过失犯罪中,危害结果是定罪的考量范围,没有危害后果或者是危害后果未达到一定程度就不是犯罪
    • 法律风险防范与与过错责任原则原则的结论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4-21
      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面临着来自方方面面多种多样的风险,其中法律风险是多年来最容易被忽视的一种。很多企业认为在法律风险防范上的支出是可有可无的,属于可"节流"的部分。实际上,这是一种极其错误的认识,放眼四周,高发案率,高败诉率,低执行率,打赢官司拿不到钱的尴尬与无奈如影随形地伴随着企业,一笔官司、一笔欠款葬送一个蒸蒸日上的企业的案例也是屡见不鲜。事实证明,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往往会给企业带来相当严重的
    • 连带过失犯罪中有危险犯吗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6-07
      过失犯罪中有危险犯,如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中,因过失行为构成放火罪、决水罪等,就是属于危险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 按财产分配法的原则来论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1-15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 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根据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