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补平衡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耕地。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内容
1.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基本要求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要求任何建设占用耕地都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开垦耕地的责任者是占用耕地的单位。具体的责任者是:
①城市建设用地区统一征地后供地的,承担造地义务的为市、县人民政府,造地的费用可以打入建设用地的成本,但责任必须由县、市人民政府承担;
②城市建设用地区外的建设项目用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是建设单位,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验收;
③村庄、集镇建设占用耕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验收。同时规定,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出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履行造地义务。
2.省级人民政府在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的职责
省级人民政府在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的职责包括制定耕地开垦计划、对建设单位和县、市人民政府开垦耕地进行监督和组织开垦耕地。
3.补充耕地方案的编制与审核
补充耕地方案编制的主体一般是县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直辖市或省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城市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直辖市或省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补充耕地方案的内容包括建设用地名称、被占用耕地面积、补充耕地负责单位、补充耕地实施单位、已经完成补充耕地情况、拟完成补充耕地位置、数量,补划基本农田地块的位置、面积情况等内容,并以表格的形式填写。提交材料中附图应包括:表明补充耕地方案位置、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比例尺为1:10000;如土地整理属新增耕地的,附土地整理现状图和规划图,比例尺为1:2000;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附补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
补充耕地方案审核的内容包括:
①补充耕地责任单位、实施单位是否落实;
②补充耕地地块位置、面积是否确定;
③补充耕地的方式方法是否得当;
④补充耕地的保证措施是否得力;
⑤若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则须审查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是否已落实,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三、耕地补占平衡中补充耕地数量按等级折算内容
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是按照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降低的原则,利用农用地分等级成果和方法,将补充耕地数量、质量与被占用耕地等级挂钩并进行折算,实现耕地占补数量和质量平衡。
我国在现阶段,为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不减少,不允许以补充高质量耕地为由减少补充耕地数量。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应立足于“占一补一”,提高补充耕地等级;受自然条件等因素影响,补充耕地等级无法达到被占用耕地等级的,须按等级折算增加补充耕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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