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作为突发事件下的子概念是一个模糊但非常重要的概念,而且在不同语境下有不同的含义和范围。
一般来说,突发事件主要包括极端形式的紧急状态和普通状态两方面,如自然灾害等(包括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环境破坏事故),还有紧急状态宣布等,紧急状态是一种法律状态,而非事实状态。主要限定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上。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条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表述为,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基于此,我们认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是指在瞬间或短时间内大量排放污染物质,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给人身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恶性事件。
1、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分类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不同于一般的环境污染,具有发生突然、扩散迅速、危害严重、污染物不明及处理的艰巨性等特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根据污染物的性质及通常发生方式,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可分为:
(1)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指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因生产、使用、贮存、运输、排放不当导致有毒有害化学品泄漏或非正常排放所引发的污染事故。
(2)毒气污染事故:实际是上面事故的一种,由于毒气污染事故最常见,所以另列,主要有毒有害气体有:一氧化碳、硫化氢、氯气、氨气等。
(3)爆炸事故:易燃、易爆物质所引起的爆炸、火灾事故。
(4)农药污染事故:剧毒农药在生产、贮存、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使用不当所引起的泄漏所导致的污染事故。
(5)放射性污染事故:生产、使用、贮存、运输放射性物质过程中不当而造成核辐射危害的污染事故。
(6)油污染事故:原油、燃料油以及各种油制品在生产、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因意外或不当而造成泄漏的污染事故。
(7)废水非正常排放污染事故:因不当或事故使大量高浓度水突然排入地表水体,致使水质突然恶化。
2、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警的的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迫性程度,《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总体预案》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是Ⅰ级(用红色表示)、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是Ⅱ级(用橙色表示)、较大环境污染事件是Ⅲ级(用黄色表示)、一般环境污染事件是Ⅳ级(用蓝色表示)。
3、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的基本内涵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是在突发性事件中如何调整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公民权利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是宪法条款上的紧急条款和紧急状态法,主要着眼于应对突发事件行政措施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其规定主要表现在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之中。从现有规定来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最清楚地规定了环境应急的基本内涵,即环境应急是指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当下,行政机关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管理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应急立法中的重要问题。因为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下社会利益上升到优先位置,公民的个人自由会受到约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立法的重要任务,就是要在两者之间尽量划出清晰的法律界限,以便最大限度地保护常态法律规定的公民自由权利,即在有效控制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维护社会共同利益的同时,尽量将对民主和自由的影响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当然多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都可以控制在普通行政应急管理的范围之内,一般不至于危害宪法制度。因此从有效利用立法资源的角度来看,如何提高应对频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能力,是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立法的基本内涵。我们认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是国家在防范和处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基础和基本原则,也是国家紧急状态法律体系的一部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立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法律原则,不等同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的原则,也不等同于政府应急管理内部行为准则。在内容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立法的基本原则应具有根本性,规范的对象和内容不是单纯的突发事件及其应对,而主要是政府、公民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各自的权力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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