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单方行政行为与多方(双方)行政行为的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5 10:51:10 403 人看过

以行政法律关系相对方参与意思表示的作用为标准司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相对方同意仅依行政主体单方意思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生档案违法现象的单位做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的行为;双力(多方)行政行为是指需要相对方同意、行政主体与相对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如某县档案局与农民签订代存土地承包合同的协议的行为。除了以上的分类外,还可以依据其他标准将行政行为分为附条件行政行为与不附条件行政行为,实体性行政行为与程序性行政行为等多种类别。同一行政行为,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归不同的类型,如国家档案局制定部门规章的行为,既是行政立法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又是依职权行政行为,还是单方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分类主要也就是上述六种,然后除此之外还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附条件行政行为与不附条件行政行为,实体性行政行为与程序性行政行为等等等,这些分类中存在交叉的关系,有些行政行为既可以是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也可以是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

(一)立法目标的定位。

对各类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在理论上已没有太大的争议,但在具体的制度上构建上,学者们的观点有着较大的区别。我们知道,任何社会政治制度的构建,都不能脱离其特有的社会现实条件,超越历史条件的选择最终将导致失败。行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司法机制,它与国家的宪政直接相连,它不能机械地反映现实,也不能直接地否定现实。在我们这个发展中的大国里,政府的角色尚未完全定位之时,强调行政效率仍然十分重要,特别是在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问题上,范围过大,会对行政管理秩序造成冲击,甚至会造成紊乱,因此,修订行诉法的目标定位应当是循序渐进的,我们强调循序渐进就是面对现实,采取可行性的制度设计。当然,修订行政法的目的,是使其成良法,更加有效地保护公民利益,这是该法充满正当性的源泉。笔者很赞成马怀德教授的主张,本次修订应充分考虑到现实性与可行性,否则,这部法律能不能修改都会成为问题,这里强调的可行性就是恰当地界定纳入司法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

(二)审查范围。

如前所述,抽象行政行为在纵横二个维度上,大体可以分成三类。一类是涉及到国家行为、军事行为、外交行为的政治性行为。一类是国务院依据宪法制定的与法律处于同一效力层次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一类是各级各类行政主体非依宪法制订的规章、决定、命令,其最高的依据是法律。笔者主张将第三类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在条文表述上,改变具体与抽象之分,可考虑以列举式方式将政治性行为、行政立法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以概括式方式将执行性规则制定行为包括进行政争议,而不是明列排除的行政争议均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理由如下:

1、我国的人民法院没有违宪审查权,这与我国的宪政体制是相符合的,这一点就当前而言,没有变动的必要,这也将决定了人民法院不能通过解释宪法去审查依据宪法而制定、与法律处于同一级效力层次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2、国务院非依宪法而制定的决定、命令及其以下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决定、命令,其最高的依据是法律,其性质相应于美国的程序性规章和解释性规章,属于执行法律的行为。这种行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占比重较大,与当事人的关系也较密切,对法律的有效实施、建设良好的行政管理秩序起着重要作用,将其纳入司法审查非常必要且具有充分的理由。一方面,处于法律层级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制定主体层级较高,客观上讲,利益诱导因素也将少,而处于其下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在制定过程中参杂的因素也较为复杂,如起草水平、部门利益、地方利益都有可能造成其违背法律的精神与原则。因此,将其纳入司法审查是法律保留原则的最低要求。另一方面,低于法律的规章、决定、命令,一般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实施性,并且往往成为具体行政行为更直接的依据,其侵害面更大,侵害频率更高,因此,对公民权利的影响更大,将其纳入司法审查,是法律正当性、民主性的需要。

3、行政诉讼十五年的历程,带来了两大转变,一是观念的转变,另一是司法行为的转变。所谓观念的转变就是在民众与政府的关系问题上,民众与政府的观念都发生了深刻的转变,行政诉讼制度在艰难中起步、在阻力中前进,但并没受到大阻碍、没能停顿、没有被废止,这既表明了执政党建设法治国家的决心,也表明了这一制度符合民意、符合历史发展的方向,现行制度运行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不能否定这种良性走向,质疑与批判恰恰表明了人们的观念已达到新的高度,已走向成熟。所谓司法行为的转变,是指诉讼法律关系的各方参与者的诉讼行为更加成熟和理性。十五年来,在各级人民法院及社会各界的努力下,行政诉讼制度得到不断调整、改善,诉讼模式更加符合实际,特别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判断、审查方面,也取得长足的进步,积累了丰富而较成熟的经验。另外,立法上的完善,也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它表现在:第一,立法法的颁布实施,为确定、判断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次提供了直接依据。立法法被公认为较好贯彻法律保留原则的法律,它完全符合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审判的原则。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在法律规范的适用和判断方面制定了指导性意见,它既是对审判实践的指导,又是对审判实践的归纳和总结。这表明,当前,行政审判队伍已初步具备了对规范行为的审查判断能力。

(三)审查方式。

执行性规则制定行为纷繁复杂,审查难度较大,它涉及到法律保留问题、合理性问题、自由裁量权问题、信赖保护问题。对其进行恰当地判断,既需要成文法的依据,又需要习惯性规则的支撑,因此,对规则制定行为的审查,也是西方国家司法审查的难点。笔者现就审查内容、审查程序作出简要构思。

1、审查内容。法律保留原则要求规则制定行为必须始终符合法律的成文规定与法律精神,它将行政规则制定行为有效地纳入法律的控制范围。因此,是否符合法律的成文规定,是司法审查的第一标准。现代行政面广量大,复杂纷繁可谓前所未有,就行政的客观性而言,法律不可能甚至没有能力对行政的所有事项作出非常具体而明确的规定。王名扬教授做过精辟的论说:根据变化的情况,承认行政机关专门知识和经验,有时对实现法律来说,却是十分必要的。[7]为了使行政规则与法律之间保持一定的和谐,同时又给予合适的张力,西方国家在对抽象规则进行司法审查时,主要从两方面考虑,其一争议是法律问题还是事实问题,这里的事实问题主要是指专业性强、技术性强的领域。如系法律问题,法院当然具有优先判断权,如系专业性问题,则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但法院仍具有最终判断权。其二在对抽象规则的内容不宜判断时,转而对其程序进行审查。即对其制定过程、制定记录进行审查,如美国的公告、评价过程,记录、登记等环节是否符合正当法律程序,这种审查是通过正当而严密地程序要求,最大限度地督促行政机关谨慎行事,从而避免恣意、专横。我国的审查方式完全可以借鉴这种做法,值得一提的是,根植于西方法律制度、通行于全世界的正当法律程序是民主与法治的最低保障性制度,但在我国,仍停留在学理的成面,它是司法审查中对裁量行为进行审查判断的基本工具,我国应在包括行政诉讼在内的各领域,在立法层面上确立其法律地位。

2、起诉和审理方式。我国现行及修订后的行政诉讼制度应定位在权利救济而非政治监督,因此,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应采用附带性审查原则,即当事人不得单独就执行性规则是否合法提起诉讼,而只能在对具体纠纷提起诉讼的过程中,附带提起审查请求。由于我国地域广阔,行政机关和法院的层级和数量都很多,对执行性规则的审查方式应当慎重而恰当。我们知道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绝大多数在基层法院,而执行性规则的制定主体可能是各层级的行政机关,如果一审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其规则的一部或全部违法而确认违法、无效或撤销,就会存在两方面的问题:其一,审判活动必然包含主观因素,因此,针对同一对象,众多的审判组织出现不同的结论在所难免,而对同一规则性行为的审查次数必然会出现重复,从而出现相互矛盾或不一致的审查结果。其二,管辖法院与制定规则行政机关存在层级上差别,尽管审判权是以国家权力的面貌出现,但现实生活中,较低层级的法院撤销较高层级行政规则时,会有诸多不便。

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对执行性规则的审查应规定特别的管辖权。前文曾提到,在德国,行政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直接适用宪法条文并可对违宪的公法争议进行评价,但无权做出裁判,只能将该争议移送宪法法院,原案中止审理至宪法法院判决后再依据该判决结果对原案件的具体争议做出裁判。我国的特别管辖权可借鉴德国的做法,有权对规则进行裁判的法院应以同级别为原则,所在地中级法院为补充,其原理与现行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规定的原理是相同的。对具体争议涉及到县级政府及其以下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时,一般由基层法院与具体纠纷一并做出裁判。对具体争议涉及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时,应由该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该管辖权的取得由具体争议受理法院主动移送,原受理法院应中止案件的审理,至该规则性行为的合法性得到裁判后,并依据该生效裁判对具体争议做出裁判,这样做的好处是避免了低层级法院审理较高级别行政事务及可能存在的不同裁判结果的情况,同时,由所在地中级法院审理也符合便利原则。在实体判决方面,可采用:确认判决(请求不成立、违法、无效)、撤消判决。判决方式是审判结果的载体,它与诉讼类型紧密相连,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实现程度,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判决种类存在不妥之处,笔者将不在本文中详细论述。

法律制度的修正不能是封闭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应当综合考虑社会现实与发展前景,积极稳妥地推进,科学合理地构建,才能符合社会发展的方向、符合民众的需求。

注释:

[1]参见黄学贤:《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研究》。

[2]参见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百五十一条。

[3]参见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4]参见刘兆兴:《德国的行政法治之路》。

[5]参见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5页。

[6]参见(英)威廉韦德著:《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第23-28页,转引自包万超著:《英国的行政法治之路》。

[7]参见黄学贤:《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研究》。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18:4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宪法制定相关文章
  • 赠与合同是单方行为还是双方行为
    赠与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同时受赠人需要作出接受或不接收赠与的表示。一、赠与合同是否属于双方法律行为是双方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可见,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二、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吗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仅赠与人一方负有将其财产交付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则不负有任何义务。即便是附义务的赠与,也仍然属于单务合同。三、赠与合同的意思是什么?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所有的财物无偿的赠给相对人,相对人表示接受的协议。赠与合同是双方行为,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由赠与人把自己的财
    2023-02-25
    97人看过
  • 赠与合同是单方行为还是双方行为?
    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所以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此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一、非直系亲属的财产赠与可以公证吗非直系亲属的财产赠与可以公证。赠与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赠与合同有效。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财产需要依法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赠与人应当将赠与协议带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并支付相应的公证费用。因此,赠与财产能否公证不限于亲属关系,非亲属可以赠与。赠与合同的成立要求赠与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真实意思,受赠人应当接受。二、民法律规定法定撤销赠与合同的情形有哪些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有如下三种: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其要点在于,
    2023-06-28
    144人看过
  • 赠与合同是单方行为还是双方行为
    一、赠与合同是单方行为还是双方行为赠与合同是单方行为而不是双方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二、赠与合同怎么写有法律效力从法律上来讲,只要赠与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对所赠与的财产拥有处分权、自愿赠与他人,由赠与人与受赠人签名确认后,该赠与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公证过的赠与合同是不能被撤销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般的赠与合同签订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赠与人
    2023-05-06
    404人看过
  • 赠与行为是双方行为吗
    一、赠与行为是双方行为吗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可见,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所以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此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依据《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合同。二、赠与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那么赠与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是无效的呢?我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
    2023-04-26
    440人看过
  • 赠与是单方法律行为还是双方法律行为
    一、赠与是单方法律行为还是双方法律行为遗赠是单方还是双方法律行为:赠与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它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一般要通过签订赠与合同或口头约定等形式来完成。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所以,赠与是一种合意、双方的法律行为,它需要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当赠与物已经交付且又不存在法定撤销事由的,一般不允许赠与人再反悔。此外,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023-04-04
    258人看过
  • 赠与是单方法律行为还是双方法律行为
    赠与是单方法律行为而不是双方法律行为。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一般要通过签订赠与合同或口头约定等形式来完成。一、婚前财产赠与协议是否有效婚前财产赠与协议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房屋赠与未办理过户,赠与协议仍然有效,但并非物权效力而是债权效力。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这种合同为诺成性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只要“承诺”就可以“成立”。二、民法典规定什么是赠与合同《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
    2023-03-03
    456人看过
换一批
#宪法综合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宪法制定应该是以限制政府权力、维护公民权利为目的的制定一系列将有可能被赋予最高法律效力的条文规则的权力。当制定出的条文规则被公众认可即被赋予了最高法律效力,则成为宪法规范。反之,若未被公众认可,那些制定出的条文规则就不能被称为宪法规范,此时... 更多>

    #宪法制定
    相关咨询
    • 双方单方行政行为与多方(双方)行政行为的区别
      贵州在线咨询 2021-04-26
      以行政法律关系相对方参与意思表示的作用为标准司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相对方同意仅依行政主体单方意思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生档案违法现象的单位做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的行为;双力(多方)行政行为是指需要相对方同意、行政主体与相对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如某县档案局与农民签订代存土地承包合同的协议的行为。除了以上的分类
    • 双方行政行为和单方行政行为的区别
      重庆在线咨询 2021-04-13
      以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指依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征得相对方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方协商达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划分单方与双方行政行为的意义在于:1、它们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特征,使其各自在成立时所应遵守的行为规则不同;2、有利于确认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被告,并
    • 赠与合同是单方行为还是双方行为
      云南在线咨询 2021-12-28
      赠与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同时受赠人需要作出接受或不接收赠与的表示。
    • 赠与合同是双方行为还是单方行为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4-15
      一、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 从性质上看: (1)赠与合同是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赠与合同是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但根据中国的司法实践,
    • 赠与合同是双方的行为还是单方的行为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5-10
      一、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 从性质上看: (1)赠与合同是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赠与合同是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但根据中国的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