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
关于杭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5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房管局拟订的《杭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九年二月十日
杭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
补偿的实施意见(试行)
(市房管局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体系,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省及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际,现就推进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的,适用本意见。
二、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书面承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拆迁人在对被拆迁人住宅房屋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评估价格的20%给予其货币补贴。
三、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本市另有住房的,一并计算建筑面积),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按照48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并按本意见第二条给予货币补贴。
已按照本条款享受48平方米建筑面积货币补偿最低保障的被拆迁人,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四、拆迁人应在货币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货币补偿款和补贴全额支付给被拆迁人。
被拆迁人在领取上述款项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住宅房屋的,根据购房纳税凭证,新购房屋价格低于货币补偿款的,由拆迁人按照新购房屋价格的2%给予奖励;新购房屋价格高于货币补偿款的,按照货币补偿款的2%给予奖励。
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期限从4个月调整为12个月,由拆迁人一次性发放。
六、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严格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和安置用房评估价格进行资金结算。确因自然间不可分割等原因增加建筑面积需按安置用房评估价格优惠结算的,优惠结算部分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0平方米。选择产权调换的不再享受本意见的货币补偿和补贴政策。
七、拆迁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省及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有关规定进行。
八、本意见未明事宜,按照《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本意见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萧山区、余杭区和5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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