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数的类型首先分为一罪与数罪。
(一)一罪的类型
1、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
2、法定的一罪,包括结合犯和集合犯。
3、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二)数罪的类型
1、实质数罪与想象数罪。
2、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
3、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罪。
4、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与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
刑法罪数形态
一、实质的一罪
实质的一罪是与单纯的一罪相对而言的,其最根本点在于只有一个犯罪构成,故为“实质的一罪”。
1、继续犯:如非法拘禁罪、重婚罪
(1)继续犯亦即持续犯,是指出于一个罪过,犯罪行为与该行为引起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始终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法益。
(2)对于继续犯,不论其长短,均应以一罪论处。
(3)续犯的持续时间跨越新旧两法时,应适用新法,依然只成立一罪。
2、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共罚的事后行为”)
(1)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下,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
(2)可罚的事后行为,之所以不成立新的犯罪,主要是因为事后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
举例:盗窃之后销赃的,实际上两个行为只侵害了一个法益,按首先侵犯法益的行为承担责任,后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定盗窃罪。
2、法条竞合
(一)概念一个行为、一个法益
法条竞合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错综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相互存在着整体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
(1)因为主体形成的法条竞合。如刑法第433条和第378条。
(2)因行为对象形成的法条竞合。如第258条和第259条。
(3)因行为手段形成的法条竞合。如第224条和第266条。
(4)因危害结果形成的法条竞合。如第233条和第133条。
(5)因犯罪目的形成的法条竞合。如第363条和364条。
(6)同时因手段、对象等形成的法条竞合。如第193条和第266条。
(二)法条竞合的处理
1、“特殊法优先”:
(1)法律有明文规定:如第266条诈骗罪中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24条的合同诈骗罪。
(2)被不同的法律所规定。
2、“重法优先”:
(1)法律有明文规定:如第149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
罪。
(2)规定在同一部法律中,并且没有禁止“重法优先”的规定,适用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时会导致罪刑失衡。
3、想象竞合犯一个行为,数个法益
1、定义:想象竞合犯,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满足数个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所以原则上按照最重罪的犯罪处断。2、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区别:
(1)想象竞合的判断必须基于对具体事实的分析,而法条竞合则仅依据法条就可以作出判断。
(2)想象竞合犯中出现了数个危害结果,侵害数个法益,而法条竞合犯只造成一个犯罪构成的结果,两个法条所保护的法益在该案件中一致或者高度重合。
二、处断的一罪
1、连续犯
(1)指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2)犯的数次行为,应该包括数次行为都独立构成犯罪,数次行为都不独立构成犯罪但整体上构成犯罪,数次行为中有的独立构成犯罪,有的不独立构成犯罪。
(3)处理:(1)数额犯:根据《刑法》的具体规定,累加数额以一罪处理;(2)非数额犯:以一罪从重处罚。
三、牵连犯
(一)概念
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和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关系的判断:
(1)主观上其数行为须具有犯罪目的同一性;
(2)在客观上存在目的行为与方法或手段行为的牵连(即主从关系)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
(3)根据类型说,只有当某种手段通常用于实施某种犯罪,或者某种原因行为通常导致某种结果行为时,才认定为牵连犯。即只有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该情况时,才认定为牵连关系。如购买枪支杀人的构成牵连,但是盗窃枪支杀人的比较罕见,构成盗窃枪支罪和杀人罪并罚。
(二)处理原则
1、牵连犯以“从(择)一重罪论处”为处断原则。
2、如果有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要求,就会数罪并罚。(1)基于刑事政策从重打击而并罚的有:
有组织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前者可谓原因行为,后者可谓结果行为),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罪实行并罚(见120条第2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而犯其他罪行的,实行并罚(见294条第3款)。
(2)基于罪刑相适应而并罚:
实施第140至148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
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文物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
保险诈骗行为与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行为,该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本身又触犯其他罪名如放火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的情形下,应以保险诈骗罪与该具体之罪实行并罚。
(3)基于刑罚预防目的而特殊规定:
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之后又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伤害、强奸、侮辱行为的,以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
四、吸收犯
1、是指行为人的数个犯罪行为因为一个被另一个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
以吸收之罪处断的犯罪形态。
2、吸收关系指数行为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常常处于同一犯罪的过程:前行为可能是
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可能是前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典型例子如行为人盗窃枪支
后又私藏的;伪造货币后又出售或运输的。
3、吸收关系包括: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入室盗窃的,入室属于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行为,但是被盗窃行为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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