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9 19:00:42 119 人看过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以下简称《规定》)确定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因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的过程中,按上述条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规定》所确定的总的原则基础上,制定过渡措施。

二、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

1.《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2.关于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制度工时相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

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21.5天。考虑到国家允许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最迟可以延期到1997年5月1日施行,因此,在过渡期内,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其日工资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数23.5天执行。

三、《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四、《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五、关于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问题

1.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1)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应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2)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3.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5日 00: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资相关文章
  • 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为加强对企业在国(境)外承揽亚洲开发银行出资的工程项目的管理,降低银行风险,特对《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合发第699号)(以下简称项目许可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一、企业在国(境)外承揽亚洲开发银行出资的工程项目,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执行项目许可暂行办法。??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三、《关于中国公司在境外承建亚洲开发银行出资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合发第38号)从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废止。特此通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二○○一年六月八日
    2023-06-05
    380人看过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房屋拆迁有关问题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市区房屋拆迁有关问题处理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盐城市人民政府二00六年四月七日市区房屋拆迁有关问题处理的补充规定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盐政发(2005)38号和盐政发(2005)70号文件相关内容,现就市区房屋拆迁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处理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关于被拆迁人分户与享受最低补偿标准问题(一)自2005年3月1日,即市政府《盐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盐政发(2005)38号)施行之日后,因析产或交易行为导致单户房屋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以及劈卖、析产后无墙界的房屋,拆迁中按产权证记载的面积进行补偿,不执行最低补偿政策。(二)对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但非市区户口的被拆迁人,
    2023-04-22
    254人看过
  • 关于对来华定居专家工作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补充通知
    文号:国办发[1988]47号为适当解决部分来华定居专家反映的工作和生活方面的困难,经有关部门研究,国务院同意对今年一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科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来华定居专家工作待遇等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办发〔1988〕6号)作一些修订和补充,现通知如下:一、来华定居专家在第一次确定临时工资后,其职务的聘任、晋升和工资的调整,同国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对来华定居专家,在按照现行规定发给生活津贴的基础上,根据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增发一定的生活津贴(人民币)。增发的标准为:担任教授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月一百元;担任副教授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月八十元;担任其他职务的人员,每月五十元。三、来华定居专家根据国家规定退休后,以其工资为基础计发的退休金,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生活津贴,按其退休前实际领取生活津贴数额的85%发给。四、来华定居专家由于
    2023-06-09
    84人看过
  • 关于印发《安徽省乡镇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乡镇审计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九月一日安徽省乡镇审计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乡镇审计,包括:(一)审计机关依法对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的审计;(二)审计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交办,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的审计。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审计。上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对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乡镇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对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乡镇重大审计事项,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审计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政
    2023-04-24
    163人看过
  • 关于银行汇票结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建总发字(89)第37号关于汇票和联行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下发后,对于保持汇路畅通,维护我行汇票信誉起到了一定作用。目前,尽管资金形势仍然严峻,但比一季度稍有缓和。为了更好地发挥银行汇票的作用,决定从6月10日起取消限定签发汇票范围的作法,对银行汇票的金额限制改为不分系统内外一律为50万元。这仍然是迫不得已采取的临时措施,各行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将来与全国银行结算办法保持一致。为此,提出如下要求:1.各行必须按照4月14日电话会议精神,树立全局观念,充分认识结算业务直接影响到银行声誉,严格执行结算纪律,为客户着想搞好结算工作。要求签发行签发汇票时必须要有资金,并保证汇票资金及时上交,兑付行必须按规定兑付,不能再出现以无资金为由拒付汇票及联行汇款现象。如再发生无理拒付,退票等情况,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将由退汇行负责。2.为加强汇票安全和兑付行能及早准
    2023-06-06
    299人看过
  •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8〕3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长沙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为了贯彻落实《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03号令,以下简称《补偿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8〕12号)(以下简称《社保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关于实施主体和职责问题(一)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其主
    2022-04-03
    61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劳动定额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根据劳动部和国家体改委《关于加强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意见》(劳力字〔1989〕9号)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建设劳动定额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际情况贯彻执行。附:建设劳动定额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劳动定额工作,使劳动定额工作走上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提高企事业单位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劳动定额是在一定的生产技术组织条件下,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生产单位合格产品或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活劳动消耗量所预先规定的限额。劳动定额是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基础,是衡量职工劳动效率的重要尺度,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确定定员和合理组织劳动的依据,也是企事业单位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经济核算的依据之一。第三条劳动定额标准是对劳动定额制定、实施、统计
    2023-06-10
    380人看过
  •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失效日期:2001-9-14院属各单位:现将重新修订的《中国科学院关于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国科学院一九九二年四月十四日中国科学院关于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为了妥善解决职工遗属生活困难问题,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一、补助的原则:1.我院职工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二、补助对象:没有劳动能力、或虽有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能维持生活,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父母,以及自幼抚养死者长大、并且一直依靠死者生活的其他亲属)。三、补助标准:(一)死者的遗属没有经济
    2023-06-09
    249人看过
  •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住宅建筑设计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现将《关于〈住宅建筑设计标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建议及时告我委。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九日关于实施《住宅建筑设计标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本市住宅建设质量,改善居住环境,满足广大居民对住房套型、面积、卫生、使用、安全、设施和设备等基本功能的要求,全面有效地贯彻上海市《住宅建筑设计标准》(DBJ08-20-94)(以下简称《标准》),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住宅建设、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标准》的管理。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标办),受市建管办委托负责《标准》实施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为:制订、发行与《标准》相配套的住宅推标成套施工图及其他构配件标准化文件。了解住宅新设备、新材料、新配件的发展情况,及时编制相应的标准化文件以利推广应用
    2023-04-22
    155人看过
  • 关于印发苏州市停缓建工程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停缓建工程处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二年九月二日苏州市停缓建工程处置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筑工程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停缓建工程,是指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中止建设达12个月以上的建筑工程。第三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缓建工程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规划、国土、房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做好停缓建工程处置的有关工作。第四条因故中止建设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止之日起1个月内,向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机关书面报告中止理由并申报恢复施工计划,同时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和现场安全保卫工作;中止建设达9个月未能恢复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
    2023-04-22
    411人看过
  • 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深国税发[1996]5号各处室、各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深圳市范围内的外贸企业委托本市外贸企业出口货物,不办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委托方直接凭本通知规定的凭证资料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退(免)税。二、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时,必须向主管国税征收分局申报备案该批货物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将该批货物出口或加工再出口的可按规定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退(免)税。附件:财税字[1995]92号通知。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7月8日·财税字[1995]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
    2023-04-24
    125人看过
  •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劳社[2004]38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办发[2003]102号),现就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养老保险问题1.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已参加了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了个人帐户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第二条的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资金转入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2.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已参加了我省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建立了个人帐户,随军后个人帐户资金实行了封存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转入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3.未就业承军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地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但未建立个人帐户,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二、医疗保险
    2023-06-04
    339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的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的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劳资发字[1994]597号颁布时间:1994.11.17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1994年25号令《北京市最低工资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的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劳资发字[1994]597号颁布时间:1994.11.17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1994年25号令《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我局对其中有关问题做如下解释,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施行,施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附件:《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有关问题解释《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有关问题解释根据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25号令《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2023-06-09
    121人看过
  • 关于印发《青岛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青政发〔2006〕37号关于印发《青岛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二○○六年九月十二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保障农民工的基本医疗,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第三条农民工医疗保险费实行市级统筹,分步实施。市南区
    2023-06-09
    413人看过
换一批
#员工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资
    词条

    工资即员工的薪资,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更多>

    #工资
    相关咨询
    • 关于双休法律规定支付双倍工资问题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6
      如果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鉴于时间有限,恕不能提供详尽咨询,如需更多帮助,可直接致电咨询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公布了吗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22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目前仍然有效,并没有废止。2、如果其它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可以适用新的规定。
    • 关于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的补充规定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6-27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往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如行为人盗窃某甲的手提包,意图偷窃钱财,没想到包中装有某甲单位的公文及甲的
    • 请问一下关于工资支付有什么规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4-09-08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
    • 关于重新鉴定与补充鉴定的问题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5-11
      公安司法人员或当事人等在对鉴定结论进行分析研究后,若认为所作结论不够完备、不够明确或提出了新的问题、或发现与案件有关的新资料,可以决定或申请将已鉴定或新发现的检体,仍交给原委托的鉴定人进行检验,鉴定人对新问题的解答或所作的修正补充,就是补充鉴定。补充鉴定是由原鉴定人作出,是对原鉴定的补充或修正,若是对原鉴定的补充则应将原鉴定结论与补充鉴定结论结合使用;若是对原鉴定的修正,则以补充鉴定的鉴定结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