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何春雷)12月13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举办的反垄断执法国际研讨会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隆重召开。国家工商总局周局长出席研讨会开幕式并讲话。周局长强调,国家工商总局作为主管市场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市场主体准入、市场竞争行为监管、市场交易秩序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职能作用。作为我国负责竞争执法的主要机关之一,在《反垄断法》出台后,将依据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认真履行职责,继续深入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研讨会开幕式由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李东生主持,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钟攸平出席大会并发言。
周局长指出,中国近30年改革开放取得了丰硕成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跨入新的世纪,中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在这一进程中,我们要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而建立和完善市场竞争法律制度是实现上述目标的重要保障。
周局长在讲话中强调,中国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十分重视竞争法律制度的建设。伴随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的竞争法律制度也正在健全完善之中。1993年,从当时中国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我国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除对市场竞争中反映突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规制外,还对部分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作出了规制。该法作为维护中国市场竞争秩序的第一部基本法律,规定了禁止仿冒、引人误解的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等6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还规定了禁止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行为、低于成本销售行为、搭售行为和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等5种限制竞争行为。随后,我国在陆续颁布的《价格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电信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也从不同的角度对经济社会中的垄断行为进行了调整。
周局长指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务院授权,十几年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中国的竞争执法机关,认真履行职能,积极依法行政,查处了近7000件限制竞争案件,切实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秩序。近年来,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垄断执法领域从查处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以及地方保护、地区封锁行为,逐渐扩展到对垄断协议行为、跨国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行为的查处,对外资并购实行反垄断审查备案等多个方面。
周局长强调,竞争执法工作的开展,不仅积累了一定的执法经验,同时还建立了一支素质较高的竞争执法队伍。目前,全国省、市、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事竞争执法的专职人员近7万人。全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竞争执法网络已基本形成。这为我们下一步更好地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周局长指出,在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同时,为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从1994年以来,受全国人大委托,国家工商总局和有关部委一起,始终抓紧反垄断法调研起草工作。十多年来,多次召开国内国际研讨会,就中国反垄断立法广泛听取国内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2003年初,《反垄断法(送审稿)》起草工作完成并于2004年3月报送国务院。随后,国家工商总局作为国务院法制办组织成立的反垄断法审查修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反垄断法工作小组成员,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的工作,协助完成了《反垄断法(送审稿)》的审查修改工作。2006年6月,《反垄断法(草案)》报请全国人大审议后,我们积极参加全国人大召开的反垄断法研讨会,根据我们执法的实践经验及执法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提出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做好反垄断立法相关工作。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反垄断法》于今年8月30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明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周局长指出,《反垄断法》的制定和颁布,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是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是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遵守国际规则、保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趋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中国《反垄断法》既借鉴了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合中国的国情,具有中国特色,是一部内容丰富、规定具体、操作性较强的比较完善的法律。我们相信,《反垄断法》的实施对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增强我国经济活力和竞争力,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快速、持续发展,将起到积极的重要作用。
周局长强调指出,国家工商总局作为主管市场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市场主体准入、市场竞争行为监管、市场交易秩序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职能作用。作为我国负责竞争执法的主要机关之一,在《反垄断法》出台后,将依据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认真履行职责,继续深入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反垄断执法工作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给我们反垄断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适应新的形势,加强对反垄断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创新执法理念,提高执法素质,理顺执法体制,研究探索有效的执法方式,真正使《反垄断法》成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的法律保障。
周局长强调,中国更加开放的市场和日益发展的国际化趋势,要求我们不断深化反垄断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1994年以来,国家工商总局先后与40多个国家、地区的反垄断主管机构和10多个相关国际、区域性组织开展了交流活动,与在座国外来宾所属机构保持着较为密切的合作关系。同时,国家工商总局连续派员出席联合国贸发会议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经合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等召开的有关竞争政策的国际会议,积极参与讨论、协调亚太地区和世贸组织范围内的竞争政策问题。我希望,通过此次研讨会,国家工商总局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各国竞争机构的交流合作能够进一步加强。
周局长指出,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反垄断立法和执法起步较晚,在竞争法律的完善和竞争执法水平的提高方面有许多要解决的问题。我们非常愿意通过交流合作,与各国竞争主管机关和国际组织共享反垄断立法与执法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此次研讨会的召开,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次很好的交流机会。相信通过大家对相关议题的研究和探讨,必将进一步加深我们对反垄断法的理解,更好地分享各国反垄断执法经验,对推进我国的反垄断执法工作起到积极的作用。
来自联合国、欧盟、日本、韩国、俄罗斯、澳大利亚、德国、美国等机构、地区和国家的专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经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以及国内反垄断法方面的专家,来自全国工商系统的代表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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