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自首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8 08:22:22 226 人看过

准自首又称特殊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向司法机关供述未被掌握的非同种犯罪的行为。该行为视同自首处理。相对于一般自首,特殊自首之所以特殊,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是适用对象的特殊性。一般自首适用于一般犯罪人,而特殊自首只适用于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其次是适用条件的特殊性,特殊自首的适用条件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准自首”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职务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在《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细化了认定情形,包括: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一、自首是指什么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自首制度适用于一切犯罪,其目的在于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同时也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判。

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二、特别自首成立要件是什么

特别自首成立要件是:

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并被执行刑罚的人;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供述必须是本人已经实施但司法机关不知道、不了解或者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嫌疑人所供述的犯罪与司法机关在犯罪性质或者犯罪名上已经掌握的犯罪不同。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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